环保部印发《2017年全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全文如下:
2017年全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
2017年,全国环境监测系统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大力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积极推进环境监测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强化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支撑与保障。
一、积极推进环境监测改革,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
(一)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规划与实施。切实抓好《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办发〔2015〕56号)和《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实施计划(2016-2020年)》(环监测〔2016〕107号)(以下简称《实施计划》)的贯彻落实。尚未出台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具体方案或相关规划的省(区、市),要在2017年上半年出台;已经出台的省(区、市),要结合实际加快推进落实。
(二)强化环境监测机构编制标准建设。中央编办、财政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关于环境监测机构编制标准的指导意见》。各省级环保部门要将垂直管理改革、机构编制建设和财政保障统筹谋划,通过改革强化环境监测管理,提升环境监测地位及作用,规范和加强环境监测机构与队伍。
二、深化空气质量监测与预报,全力支撑大气污染防治
(一)优化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完善京津冀及周边区域颗粒物组分和光化学监测网,在重点地区开展激光雷达定点和移动观测,开展无人机飞行航测。推动长三角、珠三角和成渝地区颗粒物组分和光化学监测网络建设。启动“十三五”国家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优化调整工作。各地要按照《实施计划》要求,加快推进区县级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建设。
(二)规范空气质量监测运行维护。出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标准传递管理规定(试行)》和《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设备关键技术参数管理规定(试行)》,开展国家城市站视频和安防监控系统安装联网,逐步实现城市站运行维护在线监督考核。建立第三方运维检查监督机制,明确数据审核复核与运维检查工作的分级响应与责任制度。
(三)加强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京津冀、长三角区域空气质量预报要实现3天精确预报和7天趋势预报。结合大气环流特征和污染防治重点,增设区域预报中心,加强能力建设和人员培训。探索建立首席预报员制度。
三、强化水环境质量监测与预警,为水污染防治提供有力支撑
(一)加强国家水环境质量监测。组织开展地表水国控断面和近岸海域国控点位监测。在跨省界、跨市界断面开展上下游联合监测,在其余断面采用第三方监测、采测分离、异地质控等多种形式开展监测运维及质控,建立一套有效、可行的地表水监测质控体系。
(二)强化对《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与排名的技术支撑。出台《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技术规定》,实行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情况“双排名”,定期公布最好、最差的10个城市名单。
(三)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按要求开展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常规指标及特征污染物监测,并发布监测信息。在重要江河断面逐步开展水生生物和水量监测。
(四)推进水环境预警和应急监测。组织开展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加强水环境质量预警技术研究,在部分省、市重点交界断面开展水质异常预警试点。做好太湖、巢湖、滇池和三峡库区等重点湖库蓝藻水华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
四、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开展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
(一)建设国家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国控点位,完善国家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方案。完成点位布设、采样、制备等技术规范编制工作。
(二)开展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组织开展例行监测,并实施外部质量控制和质量监督,逐步建立土壤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体系。
(三)提升土壤环境质量监测能力。完善国家土壤样品制备与质控中心建设方案。遴选确定几家条件具备的省级环境监测中心实验室,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前沿技术研究和方法比对工作。
五、加强生态遥感、污染源监测和其他专项工作
(一)做好生态、农村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组织开展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联合财政部通报考核结果。开展典型生态系统综合分析与评价,加强生态环境地面监测重点站能力建设。按要求开展农村环境质量监测。
(二)强化环境遥感监测与应用。采用多源遥感手段,综合分析和评价不同尺度生态环境状况及变化,加大卫星遥感对大气、水、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力度。加强地方遥感应用基地建设,支持新疆、西藏生态遥感中心建设。
(三)加强污染源监测。加快推进污染源监测改革。编印水泥、钢铁、纺织等行业自行监测指南,规范企业自行监测行为。省级环保部门统筹安排行政区域内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任务,市、县级按照排污许可制度和工业污染源达标等环境管理需求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执法监测,并及时公开监测结果。建立环境监测与监管执法快速联动机制。各地要加强对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管理与现场检查。
(四)做好声环境质量监测。逐步将县级以上所有开展声环境质量监测的城市纳入声环境质量监测网。加强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道路交通噪声、城市功能区噪声例行监测与评价。组织开展声环境监测质量异地检查和抽测。
(五)开展环境统计工作。完善“十三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发布《2016年中国环境统计年报》和《环境数据手册2017》。提高环境统计服务能力,依申请公开相关数据。
(六)加强环境监测国际合作。组织开展中俄、中哈界河水质联合监测与数据交换,召开相关工作会议,共同形成界河水质状况评估结论,推动界河水污染防治。继续做好东亚酸沉降监测网监测工作。
六、建立健全监测质控体系,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
(一)多措并举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出台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指导性文件。加大例行检查和飞行检查力度,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严厉打击震慑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加强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逐步规范环境监测市场行为。
(二)落实“十三五”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推进国家-区域-监测机构三级质控体系建设,组织开展量值溯源和量值传递、实验室比对、监测质量检查等质控活动。组建全国环境监测数据质量评估委员会和监督检查专家库。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体系和质量控制体系组织开展监测工作。
(三)完善监测技术标准规范体系。加快完成已立项的环境监测类标准制修订工作,推动发布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排污许可等配套的相关标准规范。开展空气、水、土壤、噪声等环境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导则)修订及研究工作。完成全国环境监测标准化委员会换届工作。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标准方法制修订。
七、推进监测信息共享应用,不断满足环境管理与公众需求
(一)推进全国环境监测数据联网。省级环保部门完成本行政区内非国控环境质量监测数据联网,并按要求与国家互联互通,实现各级各类监测数据互联共享。建成全国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信息共享平台,并正式运行。
(二)加大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力度。国家和省级环保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定期公开例行监测信息,实时公开空气、地表水每月公布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状况及排名情况,及时发布全国及重点区域空气质量预报,定期公布城市地表水质量排名。充分运用微信、微博、手机APP等新媒体平台,发布环境监测数据与信息产品,不断满足公众环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三)加强环境质量综合分析。改进环境质量评价方法和表征手段,探索建立多因子、多要素综合评价方法。加强环境质量深度分析与专题研究,进一步提升发展趋势研判、重点区域流域环境风险预警和环境污染追因溯源能力。
八、强化人才队伍与行风建设
(一)加强环境监测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开展第二批环境监测“三五”人才遴选。以省为单位组织开展环境监测技术大比武。设立若干国家环境监测技术培训基地,举办环境监测高级研修班,开展专项技能实训。
(二)深化环境监测系统行风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环境保护部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要求,深入践行“科学监测、诚信监测”职业理念,切实加强反腐倡廉和监测质量警示教育,强化“底线”和“红线”意识,加强对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权力运行的监督。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在仪器设备招标采购、涉企服务等工作中,要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制度,坚决杜绝违法违纪、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