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综合监管的实施方案》。
其中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市场监管局按照各自职责对在本市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机构进行监管。其中,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本市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活动的机构进行备案,对备案事项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生态环境监测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辖区范围内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原文如下: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综合监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沪环监测〔2024〕245号
各区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环境执法总队、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市环境监测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改革的通知》要求,建立健全本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订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综合监管的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综合监管的实施方案
为建立健全本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推动监管业务高效协同,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从业行为,持续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管理,促进本市生态环境监测服务市场健康、良性、有序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综合监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落实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数字化建设等工作要求,以“高效管好一件事”为目标,进一步厘清各部门职责,构建更加完善的综合监管工作机制,更好推动监管数据共享共用,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精准有效监管,切实提升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综合监管效能。
二、职责分工
(一)监管职责
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市场监管局按照各自职责对在本市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机构进行监管。其中,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本市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活动的机构进行备案,对备案事项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生态环境监测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辖区范围内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1.市生态环境局重点监管事项包括:
(1)应用于本市生态环境管理的具有证明作用的监测报告及相关数据、结果;
(2)未按照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测的;
(3)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2. 市市场监管局重点监管事项包括:
(1)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或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2)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3)违反规定,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使用已经过期或者被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的;
(4)未按照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
各区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应对照市级层面职责分工对所辖范围内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情况和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二)监管内容
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市场监管局加强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联合监管,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不断完善生态环境监测领域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联动机制。
1.事前监管: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对提出申请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许可;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对在本市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活动的机构实施备案管理。
2.事中监管: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本市涉企检查要求,共同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技术能力保持情况,以及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活动开展情况和监测报告质量等。两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自行或者联合组织开展定期检查、专项检查、举报投诉处理等其他监管活动。
3.事后监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在资质认定及环境监测服务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各自领域法律法规和监管职责进行行政处罚,并依法公开处罚信息。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工作措施
(一)完善工作机制
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协调机制,健全“联合发文、联合检查、联合研判、联合通报、联合惩戒”的协同工作机制,及时做好监管信息交互推送,形成高效协同、齐抓共管、上下联动、同向发力的工作格局。
(二)强化源头监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被撤销资质认定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三)优化监管手势
加大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持续强化分级分类监管。完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名录库、检查人员名录库,优化“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管。统筹能力验证、比对核查、投诉处理、报告核查等方式,拓展日常监管覆盖范围。
(四)规范问题处置
在建立健全本部门线索分办、转办和查处工作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跨部门监管职责的问题闭环,及时转送并协同开展调查,动态通报调查处理进度和情况,提高综合执法工作实效。
(五)加强联合惩戒
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后,应依托“互联网+监管”系统或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等,将相关处罚信息归集至机构主体名下,不断强化“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检验检测监管格局。
(六)完善信息共享
在日常监管中,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规划资源、水务、交通等部门应每年定期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纳入双随机检查工作的承担行政执法和政府委托生态环境监测项目的机构名单。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处置农业农村、规划资源、水务、交通等部门移送的机构违法行为线索。对给予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时做好与农业农村、规划资源、水务、交通等部门信息共享,各部门依法限制机构承担行政执法和政府委托检测业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综合监管工作,切实增强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做到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充分发挥综合监管合力。
(二)加强协同联动
市级部门要加大对区级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力度,区级部门要对照本方案要求,探索构建辖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综合监管体系,推动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综合监管工作有效落实,形成横向协同、上下联动、同步推进的工作局面。
(三)强化科技赋能
以信息化赋能精准监管,持续优化完善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监管系统,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不断提升风险发现和防范能力水平,形成对环境监测数据、报告的统一化、规范化管理,加强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出具报告的质量监管。
(四)做好宣传总结
各部门要注重做好宣传推广和经验总结,形成特色亮点、典型案例,更好回应社会对生态环境保护关心关切,满足对生态环境的美好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