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
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中规定,政府、企业和公众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负有不同的责任,并确立了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和政府顺序承担防治责任的制度框架和调查、监测等制度。
防治土壤污染,直接关系到农产品质量安全、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土壤污染防治作为重大环境保护和民生工程,已经纳入国家环境治理体系。土壤污染问题已经成为亟需解决的重大环境问题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突出问题。
每十年组织一次土壤环境状况普查
草案明确要求建立土壤污染防治标准体系,规定每十年组织一次土壤环境状况普查。为了弥补普查时间跨度较大的不足,还规定了国家实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制度。为了在源头上防止对污染土壤的不当利用,草案规定在制定和修改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土壤污染防治要求,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同时,草案规定将国家和地方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有的地方还需制定专项规划。
对污染地块采取划定隔离区措施
草案根据不同类型土地的特点,分设专章规定了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设置了不同的制度和措施。对农用地土壤建立了分类管理制度,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采取不同的措施。同时,草案对建设用地土壤建立了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规定了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规定了修复工程和实施程序和修复中的污染防治要求。
未污染的耕地林地优先保护
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和滞后性、长期性和不易修复性,一旦被污染,危害极其严重。因此,国家将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按照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此外,草案还规定了对未污染的耕地、林地、原地、牧草地和饮用水源地土壤要优先保护,要保护生态用地和未利用地土壤等。
鼓励企业以市场运作方式参与土壤污染防治
为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解决土壤污染资金问题,草案专设了“土壤污染防治经济措施”一章,规定:国家采取有利于土壤污染防治的财政、税收、价格、金融等经济政策和措施,鼓励企业以市场运作方式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加强绩效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效益;国家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设立中央和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
此外,草案还规定了国家建立土壤环境信息与数据共享机制;规定了监督检查、公众参与的内容,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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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和滞后性、长期性和不易修复性的特点。随着工农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壤污染的问题也日益突出。如何有效进行土壤污染治理的修复工作,改善环境质量,一直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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