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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立法应专章规定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日期:2017-06-26    来源:中国环境报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7
06/26
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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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环境保护 生态文明建设 绿色发展

  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和滞后性,公众对土壤污染信息的及时知情,有助于社会公众积极有效地参与土壤环境保护。目前,我国土壤污染信息公开滞后以及公开深度仍然不足,已成为我国防治土壤污染过程中的一大障碍。国内近些年曝光的不少土壤污染事件,都是经过数年时间在媒体曝光后才得以进入大众视野,不但带来了社会经济和人身健康方面的严重损害,也损害了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
 
  当前,我国政府已经意识到土壤领域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的重要性,并且发布了一系列报告或公报。比如《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环境保护部《政府信息公开2016年工作报告》及《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都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重点信息公开领域之一,有的还对土壤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做了重点规定。
 
  我国当前正在起草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相信其对于预防和治理土壤污染、提升土壤环境质量将起到重要的作用。笔者建议,应在其中设立专章规定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以更好地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发挥公众的积极性和参与性,群策群力共同防治土壤污染。在相关立法内容上,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第一, 在内容及形式上以新《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为指导。新环保法作为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大法,对于各环境要素的保护立法均有指导意义。其在第五章对公民的环境信息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以及政府信息公开、重点污染单位信息公开等都做了总体性的规定。《土壤污染防治法》可以此为指导,在形式上,单设一章对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进行规定;在具体内容上,对公民的土壤信息知情权、参与土壤污染相关防治活动、政府土壤信息公开与数据共享体制机制、公民对政府及有关单位的监督权、土壤环境公益诉讼等进行规定。
 
  第二,借鉴地方立法的相关规定。地方立法往往先行。一些地方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已经对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进行了专门规定,如《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专门设立一章规定信息公开和社会参与,其中规定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发布制度、保障公众知情权、维护公众的监督权、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的举报和奖励制度、鼓励公众参与等。《土壤污染防治法》可借鉴地方性立法中的一些内容,以适用于全国。
 
  第三,参考有关部委规章及其他领域立法的相关规定。环境保护部还发布了诸多有关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部委规章,如《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07年)、《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2015)、《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2014)等。这些部委规章以《环境保护法》为依据,对环境保护领域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做了更具体的规定,比如详细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主体、方式、范围、程序、职责分工,以及公众参与的方式和程序、政府职责等。这些都为《土壤污染防治法》中规定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奠定了基础,立法时可以参考这些相关政府规章的内容,根据土壤污染治理的特殊情况进行具体规定。
 
  第四,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围绕土壤污染防治的特殊性来对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进行规定。大气污染、水污染或固废污染都是可流动的,而土壤污染的污染主体及污染地块往往是确定的、不可移动的。因此,有关土壤污染防治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立法内容应该考虑到这种特殊性。比如,重点对与污染地块密切相关的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进行规制,加强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管;加强对在污染土地上从事再开发企业的信息公开监管;加强农业土壤污染区的信息公开,并发挥农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共同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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