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企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批的操作规程(2017年版)》的通知
沪环规〔2017〕10号
各区环保局、上海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国际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上海市企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行政审批管理改革方案》(沪府办发〔2017〕40号)的有关内容,对涉及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技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批流程进行优化,并形成《企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批的操作规程(2017年版)》,请各区及相关管委会在环评审批工作中予以落实。
一、对已经完成规划环评审查的产业园区,区内的企业技改项目在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区域环境现状评价内容可适当简化。在规划环评有效期内,园区环境现状评价和监测数据,可用于具体企业技改项目的现状评价(建设项目排放的特征因子除外)。
在规划环评有效期内,凡不涉及排放工艺废气、重金属污染物、使用危险化学品或有潜在环境风险的具体建设项目,如已包含在规划内容中,原定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可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具体简化要求应在规划环评环评的批复中予以明确。
在规划环评有效期内,园区地下水现状评价和监测数据,经技术评估确认,可用于具体建设项目的地下水评价(一级评价中枯平丰水期数据若缺项,应予以补充);其大气(常规因子)、地表水(常规因子)、土壤现状评价和监测数据,经技术评估确认,可用于具体建设项目的现状评价(具体建设项目的特征因子除外)。企业技改项目所在地块长期或定期监测数据,可用于具体建设项目的现状评价。
二、建设项目在建设期及运营期内,产生不符合经批准环评文件情形的,应按照《上海市建设项目变更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作指南(2016年版本)》(沪环保评〔2016〕349号)的有关规定,编制项目调整环评文件或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报告。
三、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