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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收费仅能补偿40%成本,须借垃圾分类普及污染者付费

日期:2017-08-07    来源:中国固废网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7
08/07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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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垃圾处理 垃圾革命 生活垃圾处理

上世纪,未来学家托夫勒在《第三次浪潮》中预言:“继农业革命、工业革命、计算机革命之后,影响人类生存发展的又一次浪潮,将是世纪之交时要出现的垃圾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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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目的

早在1972年,经合组织国家(OECD)环境委员会提出“污染者付费原则”,随后该原则又将承担费用的对象扩展为“污染者和使用者”,即污染治理的受益者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费用。垃圾收费的基本原则是通过收费将垃圾排放的外部性内部化,从而有效减少垃圾的排放量、加快垃圾处理的产业化进程并最终减少其对环境的污染。而实施居民生活垃圾收费的主要目的是运用经济杠杆,促进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循环利用,提高垃圾处理行业的经营效率和无害化处理能力,宣传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理念,引导全社会支持、参与垃圾“三化”工作,营造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的良好氛围。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将被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人居环境治理。垃圾收费制度的成功推广与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存在密切关系,在完善的居民生活垃圾收费制度的推动下,很多国家的垃圾分类收集已发展为成熟的全民行为。

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现状

我国实行垃圾处理收费是从90年代开始的,从1991年开始提出要对垃圾处置实行服务收费,1993年规定生活垃圾管理费用要逐步扩展至居民,2002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等四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明确指出要实行城市生活垃圾收费、促进垃圾产业化发展。从此我国各城市相继开始收取垃圾处理费,据不完全统计,我国600多个城市中,有300多个城市在一定程度上实行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各省、直辖市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陆续颁布了一些与垃圾收费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了很多探索。例如《海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等。但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规定垃圾处理收费的法律法规,收费制度仍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种种不完善之处。

生活垃圾收费标准主要分为定额收费和定量收费两种。定额收费是指以住户(或个人)为收费单位,按统一的费率每年或每月征收垃圾处理费用,是最简便最普遍的一种垃圾收费方式。定量收费是指以每户(每人)产生垃圾数量的多少征收垃圾处理费用,依据处理单位(重量、体积或两者兼顾)生活垃圾所需的费用作为收费标准的收费方法。目前,我国生活垃圾处理的收费方式主要采取定额收费,以户为征收单位,按固定统一的费率每年或每月收取垃圾处理费用。据相关统计分析,2009 年我国有将近60%的城市开始征收或已经实行了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其中99%的城市是采用定额收费制度的。如北京市生活垃圾定额收费标准为本市居民每户每月 3 元,持暂住证的外地来京人员,每人每月 2 元;江苏省生活垃圾定额收费标准为居民家庭每户每月 4~6元,行政机关及一般企事业单位每人每月 2~4 元,农贸市场、食品加工、超市每吨20~30 元;辽宁省以各个城市规定的定额收费为特色,丹东市较早每户每月2元,抚顺市每户每月4元,铁岭市每户每月3元。

定额收费模式虽然被大部分城市采用,但在推广过程中暴露出了一系列问题:

1)这种方式虽然提供了一定的资金保障,但由于居民的垃圾排放量与其经济利益没有直接的关系,缺乏足够的经济激励进行垃圾减排,从而无法提高家庭垃圾减量化和回收利用的积极性。

2)从源头方面,定额收费模式难以激励厂商生产废弃后处理回收成本更低的产品。

3)我国东、中、西各区域城市经济和居民消费水平悬殊,但对于生活垃圾收费标准并未根据城市自身的条件设计,收费机制很不科学。

相比之下,垃圾定量收费是根据每个居民或每户家庭实际产生的垃圾量来收取。根据对垃圾产生量的计量方式的不同,又可将其分为按袋收费、按桶收费和按重收费等。垃圾按量收费在发达国家中运用较多,在中国较少,目前有上海采用计量收费制,以桶为计量单位,每桶容量240升;各单位每年核定一次生活垃圾处理量基数,一般生活垃圾基数内每桶40元,基数外加价收费,为80元/桶;餐厨垃圾基数内60元/桶,基数外120元/桶;高级场所生活垃圾基数内80元/桶,基数外160元/桶。另外有极少城市如深圳、乌鲁木齐、惠州、中山等采用按用水量收费,根据居民的用水量乘以“水消费系数”确定垃圾处理费,水消费系数可以通过调查研究与统计分析,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垃圾处理成本,确定不同垃圾产生源(即不同水消费群体)的垃圾排放量与其水消费量之间的折算系数。如中山市采取居民用水消费系数3.49千克/吨水,按167元/吨的垃圾处理成本计,垃圾处理费缴费标准为0.31元/吨水,并依次测算商业0.47元/吨水,工业0.4元/吨水,机关团体0.17元/吨水,印染业0.08元/吨水等。

这种定量收费的方式取得了较好的收缴效果:2006年中山市垃圾处理费实际收缴率达97%,而收费成本仅1%,解决了垃圾收费过程中的“收缴率低”和“收费成本高”的问题。但是这种将垃圾费摊入水费的方式,表面上虽然体现了按量收费的原则,但由于居民的用水量和垃圾排放量相关性较低,导致其垃圾排放数量与支付的垃圾收运费用关系不大,没有体现垃圾排放者按量付费的原则,无法实现对垃圾减量的激励,也存在收费机制改革的空间和必要性。

目前,国际通行的垃圾处理费用收取方式可归纳为税收方式、直接收费、附征于公用事业收费系统及购买垃圾袋或标签等四种方式。税收方式是将收取垃圾费的行为依附于一定的税收中,可分为附征于财产税、营业税、人口税等方式;直接收费方式可依垃圾重量或体积来征收垃圾费;附征于公用事业收费系统将垃圾处理费附征于电话、电力、煤气、自来水或有线电视网中。我国征收垃圾处理费用的主要方式是环卫部门直接上门征收、委托居委会和物业公司或委托供水供电等部门代为收缴。另外也有些较发达地区或配套设施完善的社区将垃圾处理费附征于水、电、煤气等公共事业性收费。但从收缴情况看,环卫部门上门征收的收缴率很低,绝大部分城市的收缴低于五成,乌鲁木齐的收缴情况不足三成,北京市的收缴率未超过五成,广州收缴率较高,但也未超过70%。加上垃圾处理费用标准较低,即使按现行的征收标准足额征收,所收缴的垃圾处理费也仅能补偿垃圾处理运营成本的40% 左右,价费机制改革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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