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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到底有多危险?

日期:2017-09-29    来源:危废鉴定利用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7
09/29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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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危险废物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危废处理

  到底什么是危险废物?《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给出了49大类(《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则分为46大类别479种,编者按)。可以说这49类无所不包,从各类石化、采掘、冶金、化工、制药生产过程产生的尾矿或废物,到几乎所有的危险化学品及其污染物、包装物;还包括污水处理、焚烧处理的残余物,甚至包括了废弃电子电器和家用物品。
 
  由于这些危险废物必须交给“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商,这类处理商资质齐全的很难找、废物的数量少更加无法做到及时处理;而更要命的是:很多废物有人愿意出钱收购,这一进一出,就是不小的一笔钱,怎么看都不太对劲!
 
  许多企业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约束下,不得不按规定执行。但他们内心总有一个质疑,危险废物真的必须这么管吗?难道不是一种利益的驱动?
 
  本期聚焦:危险废物有多危险?

  什么是危险废物?
 
  认真阅读《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中对危险废物的界定,我们可以找到以下内容: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 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第四条 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化学品废弃后属于危险废物。
 
  第五条 列入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所列的豁免条件时,可按豁免内容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的混合物,以及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的属性判定,按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八条 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
 
  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应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废物类别”,并按代码“900-000-××”(××为废物类别代码)进行归类管理。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这是什么?是危险化学品呀!且让我们看看《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中是怎样描述的:“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2011年修订版)也正因为如此,一份长长的“危险化学品目录”作为《危险废物名录》的重要组成部分放在了附录中,让大家时时记得:危险化学品废弃后作为危险废物来处理处置,它的危险特性还会存在,还必须留意!
 
  然而,现实的问题是:危险废物到底是废弃了、变质了、与其他物料混合了,其危险特性还存在吗?我们是否会按《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那样管理我们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是否值得我们这样去管理?!
 
  对EHS朋友而言,危险化学品管理是日常工作中的重头戏之一!危险化学品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的要求太多了,上百条的规范与要求!从危险化学品的标识、标签、MSDS、到常规管理中涉及储存、防火防爆、防护救援、到针对企业的生产许可、经营许可、运输许可等等,对比看来,对危险废物的管理几乎是“幼儿园”水平。
 
  正因为如此,危险物质的事故频频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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