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未批先建”企业能否补办
环评手续的问题,记者今日从环保部环评司获悉,新《环保法》生效前的“未批先建”项目应限期补办环评手续;新环保法生效后的,不再适用限期补办手续。
2016年9月1日起实施的新《环评法》,取消了有关“未批先建”项目补办环评手续的规定。对于“未批先建”项目接受环保部门依法处罚后是否可以办理环评手续的问题,实际操作中存在争论。
一种主要观点认为,新《环保法》和《环评法》取消了“限期补办手续”的规定。
因此,对“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给予行政处罚后,建设单位已经付出了应有的违法代价,不应再要求建设单位补办环评手续,而应通过排污许可证的核发等手段,将该建设项目纳入日常环保监管。
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法律取消了“限期补办手续”的规定,但并不意味着补办环评手续的完全废止。
考虑到实践中涉及“未批先建”的建设项目量大面广,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刚刚开始起步,不允许补办
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将会导致大量“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的法律地位处在不明确的状态,也将给后续的排污许可证核发、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等制度的执行带来障碍,可能直接影响环保执法。
环保部环评司司长崔书红今日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目前倾向于区分两类情况处理。
一是对2015年1月1日新《环保法》生效前,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依照原环境保护法和原环境影响评价法执行,应当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二是对2015年1月1日新《环保法》生效后,包括2016年9月1日新《环评法》生效后的“未批先建”项目,不再适用“限期补办手续”。但是,建设单位在接受环保部门处罚后,主动补办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报请环保部门审批的,环保部门应当受理。对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的,依法作出审批决定;对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的,不予批准,并依法责令恢复原状。崔书红还表示,环保部将在与相关方面沟通后印发文件予以规范。相关要求以正式印发的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