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到各地情况差异较大,环保税法在适用税额方面给予地方一定的授权。根据该法,应税
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
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该法《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在环保税法出台后,各省份陆续草拟适用税额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方案,并向社会征求意见。9月29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通过该省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方案,确定该省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五项重金属(总汞、总镉、总铬、总砷、总铅)、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每污染当量1.5元,其他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4元。
“福建遵循"税负平移"的基本原则,在全国率先决定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为2018年1月1日环境保护税顺利开征奠定了坚实基础。”福建省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表示。
10月初,贵州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该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明确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2.4元,水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2.8元。这个税额比贵州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提高一倍。
据悉,目前贵州废气、废水排污费执行的是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随着工业出厂价格指数上涨,经测算,该省目前大气污染物的治理成本约为每污染当量2.6元,水污染物的治理成本约为每污染当量2.8元。贵州省财政厅认为,这个标准处于全国中下水平,并与周边省份相近,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与周边省份税负差异过大而导致“产业与污染转移”的负面效应。
记者了解到,江苏、浙江、广东、重庆等省市也都根据各自情况,公布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方案的征求意见稿。比如,10月24日,重庆市公布的征求意见稿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3.5元;应税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3元。(经济日报记者 曾金华)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