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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印发《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指导意见》减排方案 不搞“一刀切”

日期:2017-11-03    来源:环保部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7
11/03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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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河北省 重污染天气 节能减排

  近日,河北省印发了《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预案完善了重污染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确定了减排基数,明确了应急减排思路,提出要按照企业污染绩效排放水平、所处的区域区位以及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来制定减排方案,“一厂一策”。这些修改避免了所有城市以及行业企业减排措施的“一刀切”,增强了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一、调整预警分级标准,从严启动预警
 
  《意见》调整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由自然日24小时AQI均值改成以连续24小时AQI均值作为预警依据,跨自然日的连续24小时均值作为预警依据,这一调整更加贴近实际空气质量状况,表明预警门槛更低了。河北还明确从严启动预警原则,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严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此外,当预测区域内多个连片城市空气质量达到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级别时,相关城市应按照预警信息要求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二、确定减排基数,细化减排比例
 
  开展减排基数核算是科学制定和评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重要基础,《意见》明确了基础排放量应基于《污染物排放源清单》,对全社会的污染物排放量进行测算,包括工业源、产业集群、采暖锅炉、民用散煤、其他民用源、道路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源、扬尘源等。
 
  《意见》明确提出,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期间,河北传输通道城市全社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主要污染物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级别的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20%和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15%和20%以上。蓝色预警级别全社会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应达到5%以上。
 
  由于每个城市的排放源特征不同,河北要求各地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减排措施,可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构成,内部调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细化后的减排比例给予了地方政府部分自主权,避免了所有城市应急响应“一个样”。

  三、科学制定响应措施,避免“一刀切”
 
  按照企业污染绩效排放水平、所处的区域区位以及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制定企业减排方案,避免了应急响应“一刀切”。对于环境治理力度小的企业多限产,环境治理力度大的企业少限产,增强了重污染天气应对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针对性。
 
  河北对多个产能过剩行业的停限产提出了明确要求,比如石家庄、唐山、邯郸等重点城市,要以城市为单位,钢铁产能限产50%,以高炉生产能力计,采用企业实际用电量核实。全省焦化企业要限产30%以上。全省铸造行业除满足达标排放的电炉、天然气炉外,其他实施停产。水泥、砖瓦窑、陶瓷、玻璃棉、岩棉、石膏板等建材行业,除部分以天然气为燃料的企业外,实施停产。有色再生行业的熔铸工序采暖季限产50%。除重大民生工程外,城市建成区内基本停止各类施工作业等等。总体按照产能严重过剩的行业采暖季错峰生产,产能一般过剩的行业采暖季轮流生产,其他行业采取临时性管控措施为指导思想,力争错峰生产和轮流生产的减排比例达到橙色应急响应的减排比例要求,红色预警情况下,再启动临时性应急减排措施,尽量减少减排措施对全社会尤其是居民生活的影响。同时,为保障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意见》还提出了免于停(限)产、停工审批程序。
 
  此外,河北还制定了重污染天气错峰运输措施,钢铁、焦化、有色金属、电力、化工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要制定“一厂一策”的采暖季错峰运输实施方案,重污染天气期间,重点用车企业原则上不允许车辆进出厂。
 
  另外,河北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工作。重污染天气期间,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请专家组参与会商。根据会商结果,及时对未来3天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对未来10天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同时,根据预报预测情况及时发布预警、启动应急响应,最大限度削峰降速,降低重污染天气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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