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环保部公开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
停产整治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并将用一个月的时间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截止时间为2017年11月30日。
一些企业不深刻汲取被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教训,在三十日的跟踪检查期限结束后,再次出现环境违法行为。为遏制此类行为,新《办法》中规定对无证排污、多次超标排污、逃避监管方式排污等情形停产整治的期限改为至少为三个月。
由于之前实施的《办法》未明确规定停产整治措施的期限,部分企业利用这个漏洞,通过在实施停产后随即恢复生产的方式,逃避整治要求,严重削弱停产整治措施的严肃性和实施效果。同时,也可能导致地方环保部门选择性适用停产整治措施,为企业迅速恢复生产提供便利。限产、停产措施对违法企业的惩戒警示作用并未充分发挥,有必要通过修改《办法》,进一步发挥停产整治措施的惩戒警示作用,环保部说,因此,有必要尽快完善停产整治措施的期限,限制地方环保部门自由裁量,确保停产整治措施效果。
环保部新管理办法规定(部分)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
(一)未依法取得
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
(二)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五)一年内因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被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又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六)三十日内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数据累计超标五日的;
(七)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八)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年度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九)被责令限制生产后仍然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十)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应当取得排放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证,才可以正常生产,而且应当注全年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能超过控制指标,企业三十日内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数据累计超标五日的或者一年内多次被警告处罚,可能会被强制停产治理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