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
环保督察整改攻坚指挥部《关于印发<关于认真做好中央第三
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销号工作的通知(试行)>的通知》(鄂环督改指文〔2017〕4号)及《关于规范报送我省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销号资料台账的通知》(鄂环督改指办文〔2017〕12号)要求,现将我委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第82项问题“按照《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要求,结合湖北实际,尽快健全完善、并严格落实适应绿色发展要求的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压力传导,推进部门联动,强化工作落实,狠抓考核问责,形成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的工作机制”的整改情况公示如下:
一、反馈问题
按照《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要求,结合湖北实际,尽快健全完善、并严格落实适应绿色发展要求的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压力传导,推进部门联动,强化工作落实,狠抓考核问责,形成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的工作机制。
二、整改目标
全面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研究制订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引领生态文明建设,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传导压力,压紧压实责任。形成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的工作机制。
三、整改措施
研究制定《湖北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同步制定《湖北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体系》、《湖北省绿色发展指标体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评价办法,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
四、整改措施完成情况
一是我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湖北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2017年5月26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北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鄂办文﹝2017﹞35号)。《考核办法》围绕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对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的方式、主体、对象、内容、时间及结果应用、组织协调、能力保障等进行制度规范,作出6个方面、共21条具体规定,可以发挥评价考核“指挥棒”作用,引导各市州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各项工作,强化各市州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责任。
二是按照鄂办文﹝2017﹞35号要求,7月5日我委联合省统计局、省环保厅、省委组织部印发《湖北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体系》和《湖北省绿色发展指标体系》,作为生态文明建设评价考核的依据。
三是9月14日我委联合省统计局在武汉市联合举办全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工作培训班,围绕生态文明建设重大政策措施、目标评价考核工作进行宣讲培训,掌握工作重点,提高工作能力。
四是9月19日我委印发《湖北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五、今后工作打算
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切实贯彻新发展理念,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强烈意识,狠抓生态文明建设考核问责,形成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的工作机制。
如果对该问题整改公示情况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2017年11月22日——2017年11月29日,共7天)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反映。
直接责任人:守同发 电话:027-87237807。
承办人:吕程 电话:027-87232377。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