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河北省
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分组讨论。与会委员认为,草案明确了水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和各方面的责任,制定了具体措施,确定了相关法律责任,立法宗旨明确,立法依据充分,内容比较完整,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排污单位承担水
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代其运营水污染防治设施或者实施水污染治理。接受委托的第三方,应当遵守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以及排污企业委托要求,承担约定的污染治理责任。为此,冯志广委员建议:“应在条例草案中增加推行水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内容。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入水污染防治领域,推行水污染第三方治理,提高治理专业化水平和治理效果。”
为了强化政府责任,冯志广委员建议:“还应建立政府主要负责人约谈制度”。在条例草案中明确对政府主要负责人的约谈制度,对于治理工作进度严重滞后或造成严重水环境污染的市县,由省政府领导约谈责任市县的第一责任人,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其尽快完成整改。
李宗民委员认为,“要突出重点区域水资源保护,根据我省实际,对白洋淀、大型水库、主要河流等给予重点保护,这些内容要在条例里面有所体现。”还要增加对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正向激励的内容,对处理水平高、回收循环利用好贡献大的企业、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另外,有委员认为,“还应增加保护地下水的规定。”河北省黑龙港等区域多层地下水的含水层水质差异较大,但实际中未能严格做到分层开采,咸水入侵深层淡水现象严重,应在第二十六条前增加一条,规定多层地下水的含水层水质差异大的,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
有委员建议,细化水行政、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卫生计生、住房城乡建设、农业以及其他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应承担的具体职责任务,建立各部门水污染防治的“责任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