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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2016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六政办秘〔2016〕20号)有效

日期:2017-12-29    来源:六安市环境保护局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7
12/29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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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水环境 六安市 下水污染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强化考核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市政府决定,2016年继续深化环保目标责任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区和市直单位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现将《六安市2016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2月23日
  
  六安市2016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不断加大环境保护工作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考核各县区政府,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叶集试验区管委和承担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和任务的市直部门(单位)。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对考核工作实施统一领导,负责研究决定考核工作的重要事项。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考核的组织、协调、督查等工作,具体工作由市环保局承担。
  
  第四条 对县区政府(管委)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情况,与市政府签订的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年度环保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环保能力建设情况。
  
  第五条 对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情况,与市政府签订的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年度环保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市政府交办其他环保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六条 对县区考核采取评分制,标准分为100分,加分项5分,满分105分。
  
  第七条 对市直部门(单位)考核按照得分率评价,即:得分=本部门(单位)考核得分/本部门(单位)总分*100%。
  
  第八条 2017年元月,各县区政府(管委)、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考核内容,依据考核标准,对上年度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逐项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报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监察局、效能办等单位组成考核组,依据《六安市2016年度环境保护县(区)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体系》、《六安市2016年度环境保护县(区)目标责任考核计分细则》和《六安市2016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市直部门(单位)责任考核计分细则》(一类、二类),对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年度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分别进行考核。
  
  第十条 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结果,结合平时掌握情况,提出初步评定意见,报市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审定。
  
  第十一条 市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表现突出的县区、市直部门(单位)进行表彰奖励:
  
  (一)考核评分排名前3位的县区,在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污染物总量减排和环境监管工作中单项得分最高的县区;
  
  (二)考核评分排名前6位的一类市直部门(单位)和前3位的二类市直部门(单位)。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区或市直部门(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一)对上级工作部署贯彻落实不力,被“区域限批”或影响全市整体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得分率低于85%的;
  
  (三)生态补偿考核断面水质未达到考核要求的;
  
  (四)年度污染减排总量控制目标完成情况考核得分率低于70%的;或国家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要求完成的;或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未达到相关要求的(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75% ;国控重点污染源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80%);
  
  (五)年度辖区内排污单位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六)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以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公开。
  
  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并抄送市委组织部,作为各县区政府领导班子及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市直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六安市2016年度环境保护(县、区)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体系
  
  六安市2016年度环境保护(县、区)目标责任考核计分细则
  
  六安市2016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市直部门、单位)责任考核计分细则(一类、二类)
  
  附件
  
  六安市2016年度环境保护(县、区)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一、大气污染防治
  
  (20分)
  
  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4分)
  
  2016年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按一定比例下降,达到年初下达的年均浓度
  
  重点任务完成情况(16分)
  
  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2分)
  
  煤炭市场整治(0.5分)
  
  燃煤锅炉整治(2分)
  
  道路扬尘控制(1.5分)
  
  施工工地、拆迁工地和港口码头扬尘污染控制(2分)
  
  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污染治理(0.3分)
  
  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管理(2分)
  
  优化产业结构(0.5分)
  
  混凝土搅拌站(含沥青搅拌站)整治(0.5分)
  
  城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0.5分)
  
  整治露天烧烤(0.2分)
  
  露天焚烧生活垃圾管理(0.5分)
  
  餐饮油烟治理(0.5分)
  
  工业烟粉尘及堆场扬尘治理(0.5分)
  
  油气回收监管(0.5分)
  
  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与技术改造(0.5分)
  
  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治理(0.5分)
  
  大气环境监测及应急管理(0.5分)
  
  矿山生态修复与综合整治(0.3分)
  
  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0.2分)
  
  二、水污染防治
  
  (20分)
  
  地表水环境质量(5分)
  
  地表水国控、省控断面年均水质(5分)
  
  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5分)
  
  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3分)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监管情况(2分)
  
  规划项目实施情况(2分)
  
  水污染防治、饮用水源保护等专项规划实施情况(2分)
  
  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3分)
  
  经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城镇生活污水量与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3分)
  
  《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执行情况(5分)
  
  包括水资源管理、地下水污染防治和工业、农业、生活等水污染防治工作完成情况(5分)
  
  三、污染物总量减排
  
  (20分)
  
  减排总量控制目标完成情况(10分)
  
  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五项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完成情况(各2分)
  
  污染减排工程措施落实情况(6分)
  
  列入市减排计划的工程项目按计划建设完成情况(3分)
  
  已投入运行减排工程项目运营管理情况(3分)
  
  污染减排监测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4分)
  
  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2分)
  
  重点污染源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2分)
  
  四、环境监管
  
  (25分)
  
  环境监察(7分)
  
  重点企业台账建立情况(1分)
  
  重点污染源现场监察情况(2分)
  
  全市统一部署专项执法检查开展情况(1分)
  
  上级环境监察通知办结情况(1分)
  
  环保问题被上级环保部门通报情况(1分)
  
  排污申报和排污收费工作开展情况(1分)
  
  环境监管执法(10分)
  
  固体废物处置(6分)
  
  违法违规项目清理(2分)
  
  依照环保法律法规严格执法、规范制作法律文书和卷宗(2分)
  
  环境信访和环境应急(4分)
  
  环境信访报表报送情况(1分)
  
  环境信访案件调处情况(1分)
  
  “12369”环保投诉热线通畅情况(1分)
  
  环境应急工作开展情况(1分)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2分)
  
  依法开展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情况(2分)
  
  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2分)
  
  依法开展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工作情况(2分)
  
  五、能力建设
  
  (15分)
  
  环境监管能力建设(3分)
  
  人员总量达到要求(1.5分)
  
  人员结构合理(1分)
  
  班子领导有力(0.5分)
  
  环境监测能力建设(3分)
  
  环境监测标准化建设情况(2分)
  
  环境监测人员配备情况(1分)
  
  环境监管执法能力建设(3分)
  
  环境监管执法能力建设情况(2分)
  
  实施网格化管理情况(1分)
  
  财政保障(3分)
  
  按要求将污染防治等纳入部门预算,资金能够及时到位,保障环保工作正常运行(1.5分)
  
  按照分级负担要求,落实上级下达的各类环保项目专项资金的配套资金,按规定上报各类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配套及项目建设情况(1.5分)
  
  日常工作(3分)
  
  信息报送情况(1.5分)
  
  环境信息公开情况(1分)
  
  环保政务公开工作情况(0.5分)
  
  六、加分项
  
  (5分)
  
  根据生态创建、获得表彰奖励等有关情况加分。
  
  合 计
  
  (105分)
  
  六安市2015年度环境保护(县、区)目标责任考核计分细则
  
  一、大气污染防治(20分)
  
  (一)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4分)
  
  考核年度PM10年均浓度与年初下达的PM10年均浓度目标相比的下降比例。2016年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按一定比例下降,达到年初下达的年均浓度。
  
  采用空气质量国控、省控和市控自动监测点位监测数据年均浓度进行评价,PM10浓度下降比例满足考核要求的,相应指标得4分;PM10浓度有所下降,但是下降比例未满足考核要求的,按照PM10浓度实际下降比例占考核要求比例的比重乘以相应的分值进行计分。PM10浓度同比上升的,计0分。
  
  (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16分)
  
  1.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2分)
  
  完成2015年度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任务,其中黄标车:市直(金安区、裕安区、开发区)6348辆、霍邱县1857辆、金寨县250辆、霍山县146辆、舒城县1485辆、叶集试验区56辆。
  
  完成年度任务的,计2分;完成黄标车和老旧车年度目标工作90%以上(含90%)的,计1.8分;完成80%以上(含80%)的,计1.6分;否则计0分。金安区、裕安区、开发区的考评按市直的完成任务比例计分。
  
  2.煤炭市场整治(0.5分)
  
  开展商品煤质量检查,主要检查大型煤炭使用、储运企业商品煤台帐资料,现场取样检验。实施煤炭总量控制,明确市区煤炭使用总量的相关规定,细化城市煤炭使用管控措施。整顿煤炭市场,加大煤质抽查频次、抽查范围,严厉打击劣质散煤销售行为,重点区域禁止销售高硫、高灰分散煤。严格煤炭使用要求,在已经划定的禁燃区内严禁使用高硫、高灰分散煤等高污染燃料,对违反“禁燃区”相关规定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根据年度工作开展情况及日常督查、检查、暗访情况,扣减分。
  
  3.燃煤锅炉整治(2分)
  
  淘汰所有城市建成区及通天然气的县城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乡镇及其他地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生活燃煤锅炉要通过煤改气、改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方式进行淘汰改造。城镇建成区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
  
  完成燃煤锅炉年度淘汰任务的,计1.5分;完成年度淘汰任务90%以上(含90%)的,计1分;否则,计0分。在日常督查中,发现一例燃煤锅炉未按要求淘汰或反弹的,计0分。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核准新建燃煤锅炉的,计0.5分;在日常督查中,发现一例违规新建燃煤锅炉,计0分。
  
  4.道路扬尘控制(1.5分)
  
  (1)公路施工运输扬尘污染控制(0.5分):境内干线公路路面坚持每天清扫和洒水(雨雪天气、气温低于零下3℃时除外),重点路段采取高压冲洗措施清理路面污染物,加大执法巡查力度,严防各类运煤、沙土、渣土等车辆对路面造成扬尘污染。负责在建公路、桥梁等施工现场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合格率达到95%以上。路面或公路、桥梁施工工地现场扬尘控制措施100%达到要求的,计0.5分;在日常督查中,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0.05分。
  
  (2)国省道机械化吸尘保洁、停车场地面硬化或车辆出入口设冲洗装置(0.5分):全面实施机械化吸尘保洁的,计0.3分,在日常督查中,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0.05分; 所有停车场实现地面硬化或车辆进出口设冲洗装置的,计0.2分, 在日常督查中,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0.05分。
  
  (3)城市道路机扫率(0.5分):城区道路实施道路机械化吸尘保洁作业,城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要求。2015年底前,市城区主要道路机械化吸尘保洁率达到100%,城区其他道路达到80%,县城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0%。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计0.5分;否则,计0分。
  
  5.施工工地、拆迁工地和港口码头扬尘污染控制(2分)
  
  规范施工工地、拆迁工地和港口码头扬尘管理,落实施工工地、拆迁工地和港口码头扬尘管理措施,督促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频次,严禁使用鼓风式除尘器,推广使用吸尘式除尘器或吹吸一体式除尘设备。
  
  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100%达到要求的,计1分;在日常督查中,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0.1分。
  
  港口码头扬尘控制措施100%达到要求的,计0.5分;在日常督查中,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0.1分。
  
  城区裸露土地全部绿化硬化的,计0.5分;否则,计0分。
  
  6.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污染治理(0.3分)
  
  从机械更新、油品质量、日常维护、强化监管、区域禁行等方面入手,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冒黑烟”治理和限行。货运船舶敞装易产生扬尘的货物要全面落实遮盖防尘措施。对港口企业在港区内作业的水平运输机械、装载机、运输车辆等实施“油改气”工程。
  
  根据年度工作开展情况及日常督查、检查、暗访情况,扣减分。
  
  7.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管理(2分)
  
  2016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各辖区按照农作物种植面积秸秆焚烧火点数平均每百万亩不超过9个。
  
  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含80%)的,计1分;达到70%以上(含70%)的,计0.8分;达到60%以上(含60%)的,计0.6分;否则,计0分。
  
  完成秸秆禁烧年度目标任务的,计1分;2016年,秸秆焚烧火点数平均每百万亩超过9个的,每增加1个火点扣0.1分,扣完为止。
  
  8.优化产业结构(0.5分)
  
  严禁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分类处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制定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方案及年度实施计划,有序推进重污染企业梯度转移、环保搬迁和退城进园;在完成省下达的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任务的基础上,实施范围更广、标准更高的落后产能淘汰措施,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
  
  对于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控制,满足工作要求的,计0.2分;发现一例违规核准、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的,扣0.05分。
  
  对于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清查处理,满足工作要求的,计0.1分;发现一例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的,扣0.05分。
  
  对于重污染企业梯度转移、环保搬迁和退城进园,根据县区政府(管委)提供的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证明材料,考核相关指标完成情况,经现场考查证明完成当年环保搬迁任务的,计0.1分;否则,计0分。
  
  对于落后产能淘汰,根据市经信委对各辖区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完成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考核结果,对各辖区淘汰落后产能指标计分。完成考核任务的,计0.1分;否则,计0分。
  
  9.混凝土搅拌站(含沥青搅拌站)整治(0.5分)
  
  核查混凝土搅拌站整治效果,确保除尘、抑尘措施落实到位,并运行正常。加强监管,对未落实各项除尘、抑尘措施或措施不正常运行的实施处罚。
  
  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控制措施100%达到要求的,计0.5分;在日常督查中,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0.05分。
  
  10.城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0.5分)
  
  各县(区)政府要制订出台本地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和限制燃放的规定,切实加强城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减少环境污染。
  
  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计0.5分;否则,计0分。
  
  11.整治露天烧烤(0.2分)
  
  中心城区取缔露天炭火烧烤,划定的禁止露天烧烤区域无露天烧烤摊点。
  
  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计0.2分;发现一处扣0.01分。
  
  12.露天焚烧生活垃圾管理(0.5分)
  
  对生活垃圾、园林废弃物等废弃物的焚烧实施严格的管理,从严查处城区内生活垃圾、园林废弃物等废弃物的焚烧行为。
  
  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计0.5分;发现一处生活垃圾、园林废弃物等废弃物焚烧火点,扣0.1分。
  
  13.餐饮油烟治理(0.5分)
  
  新建的餐饮业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城区和建制镇规划区内的餐饮业油烟治理任务完成率100%,全部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正常运行。
  
  随机抽查10个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单位食堂,抽查单位全部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正常运行的,计0.5分;抽查合格率达到80%以上(含80%)的,计0.3分;否则,计0分。
  
  14.工业烟粉尘及堆场扬尘治理(0.5分)
  
  (1)工业烟粉尘治理(0.3分):完成所有火电、钢铁、水泥等行业国控、省控重点工业企业和2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安装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增设烟粉尘监控因子,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加快除尘设施建设与升级改造,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工业企业烟粉尘100%达标排放的,计0.3分;在日常督查中,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0.05分。除尘、脱硫及脱硝任务完成100%,计0.3分;否则,计0分。
  
  (2)工业堆场扬尘控制(0.2分):强化工业企业燃料、原料、产品堆场扬尘控制,大型堆场应建立密闭料仓与传送装置,露天堆放的应加以覆盖或建设自动喷淋装置。工业堆场扬尘控制措施100%达到要求的,计0.2分;在日常督查中,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0.01分。
  
  15.油气回收监管(0.5分)
  
  完成加油站、油罐车和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项目验收。新建、改建、扩建的油库、加油站及新投运的油罐车,同步实施油气回收治理。
  
  (1)加油站和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项目验收(0.4分):2016年,全面完成加油站及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项目验收。根据日常督查、重点抽查和现场核查的结果,核定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的完成情况。100%完成回收治理任务并稳定运行的,计0.4分;否则,计0分。
  
  (2)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项目验收(0.1分):根据日常督查、重点抽查和现场核查的结果,核定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项目验收的完成情况。2016年100%完成验收的,计0.1分;否则,计0分。
  
  16.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与技术改造(0.5分)
  
  完成省环保厅下达的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名单中企业的审核,并按要求完成验收,实施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
  
  完成年度重点行业清洁生产企业审核任务和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任务的且排污强度下降符合要求的,计0.5分;完成任务90%以上(含90%)的且排污强度下降符合要求的,计0.3分;否则,计0分。
  
  17.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治理(0.5分)
  
  2016年底前,累计完成80%以上的表面涂装、包装印刷、合成革、纺织印染、橡胶和塑料制品业、木业、制鞋、化纤等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专项整治和石化行业“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
  
  根据日常督查、重点抽查和现场核查的结果,核定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治理项目的完成和运行情况,按时完成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治理设施建设并稳定运行。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计0.5分;完成90%以上(含90%)的,计0.3分;否则,计0分。
  
  18.大气环境监测及应急管理(0.5分)
  
  严格执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在政府网站及主要媒体逐月发布行政区域内城市空气质量状况;及时上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信息。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实时发布重污染天气状况。
  
  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评估与预案修订。全面落实政府主要责任人负责制,配套制定部门专项实施方案。辖区内城市空气质量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时,及时启动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推动市、县区联动,共同应对。
  
  按时发布辖区内空气质量状况,及时上报大气污防工作信息,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和县级应急预案,计0.3分;否则,计0分。定期开展演练、评估与修订,全面落实政府主要责任人负责制,配套制定部门专项实施方案的,计0.2分;否则,计0分。
  
  19.矿山生态修复与综合整治(0.3分)
  
  制定矿山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核查整治实施情况,完成矿山整治验收,并建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确保不出现反弹。
  
  完成整治任务,计0.3分。在日常督查中,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0.1分。无此项考核内容的县区得平均分。
  
  20.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0.2分)
  
  除快速路主路外,各级城市道路均应设置步行道和自行车道,主干路、次干路及快速路辅路设置具有物理隔离设施的专用自行车道,支路宜进行划线隔离。通过道路养护维修,确保步行道和自行车道路面平整、连续。
  
  抽查新建道路总条数不少于3条、总长度大于5公里的道路路段,应涵盖快速路辅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各级道路组成比例,对步行和自行车交通设施进行考核统计,步行道和自行车道配置率(设置步行道和自行车道的道路比例)达90%,且完好率(步行道和自行车道使用功能完整,路面平整、连续、顺畅,不受机动车或其他设施侵占干扰所占比例)达80%的,计5分;步行道和自行车道配置率达80%,且完好率达70%的,计3分;低于上述比例的,计0分。
  
  二、水污染防治(20分)
  
  (一)地表水环境质量(5分)
  
  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常规21项指标考核各县区辖区内河流、湖库国控省控断面水质规划目标达标率。辖区内无国控省控断面点位的县区取全市达标率平均值。
  
  得分分值=达标率×5
  
  (二)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5分)
  
  1.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3分)
  
  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表1、表2和水源地特定项目共计61项指标,考核各县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得分分值=达标率×3
  
  2.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管(2分)
  
  制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0.5分,未制定的计0分。
  
  完成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划分与报批工作0.3分,未完成的计0分。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排污口监管1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存在排污口的;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或者存在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等活动的;二级保护区新建、改建、扩建或者存在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未设立明确地理界标和明显警示标志的,没有进行物理隔离的,以上每发现一起扣0.2分,扣完为止。
  
  开展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日常例行监测并及时发布信息0.2分,未开展的计0分。
  
  (三)规划项目实施情况(2分)
  
  考核各县区“十二五”未完成项目及列入国家重点流域水专项规划的项目完成情况。
  
  得分分值=完成率×2。
  
  (四)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3分)
  
  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是指城镇经过集中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城镇生活污水量与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
  
  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计分权重为2分,处理率≥80%,得2分。市主管部门采取抽检方式对处理率进行核实;处理率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2分,扣完为止。
  
  日处理5000吨及以上的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完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安装工作,且稳定达标排放的,得0.5分;否则得0分;日处理5000吨以下的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能够稳定达标排放的,得0.5分;否则得0分。
  
  (五)《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执行情况(5分)
  
  对照各县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制定本年度工作计划,内容包括水资源管理、地下水污染防治和工业、农业、生活等水污染防治工作,以上每项各计1分。水资源管理(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根据水利(务)部门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计分,其余项目根据年度工作完成情况计分。
  
  三、污染物总量减排(20分)
  
  (一)总量控制目标完成情况(10分)
  
  各县区年度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五项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完成情况。实际减排量以环保部、省环保厅年终考核数据为准。
  
  完成年度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五项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的,分别得2.0分。未完成县区得分,运用功效系数法按静态占30%、动态占70%的比例进行计分。
  
  (二)减排工程措施落实情况(6分)
  
  1.列入市减排计划的工程项目建设完成情况(3分):年度污染减排工程项目建设完成率计算公式为:K=N2/N1*100%,其中N1为年初市政府确定的县区计划减排项目数,N2为N1中已按计划建设完成工程项目数。
  
  得分分值=K×3。
  
  2.已投入运行的减排工程项目运营管理情况(3分):本项实行扣分制。在市级及以上减排督查或环境监察中,发现已投入运行的减排工程项目运行不稳定、污水处理厂中控不完善等问题,环保部或华东督查中心每发现一个扣0.3分、省级每发现一个扣0.2分、市级每发现一个扣0.1分,本项扣完为止。
  
  (三)减排监测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4分)
  
  1.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2分):各县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在考核时段内,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应不低于75%,得分=企业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2。有多家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取其平均值。企业数据传输有效率以环保部、省环保厅年终考核数据为准。没有任务的得平均分。
  
  2.重点污染源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2分):各县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在考核时段内,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应不低于80%,得分=企业自行监测公布率×2。公布率以环保部、省环保厅年终考核数据为准。没有任务的得平均分。
  
  四、环境监管(25分)
  
  (一)环境监察(7分)
  
  重点企业台账建立情况(1分):新增国、省、市、县(区)控重点企业未建立台账的,扣0.5分;台账建立不规范的,扣0.5分。重点污染源现场监察情况(2分):按照环境监察工作制度规定的频次对辖区内国、省、市、县(区)控重点污染源进行现场监察的,得1分;现场监察记录规范齐全的,得1分。国、省、市控重点污染源现场监察每月少于1次的,每少1次扣0.2分;县(区)控重点污染源每季度少于1次的,每少1次扣0.2分;现场监察记录不规范、不齐全的,每件扣0.2分。全市统一部署专项执法检查开展情况(1分):按要求开展市环保局部署的各类专项执法检查的,得1分。未按要求开展工作的,每缺一项工作内容扣0.2分;工作质量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每项扣0.1分;未按要求上报工作总结的,每缺一项工作总结扣0.1分。上级环境监察通知办结情况(1分):按时落实上级环境监察通知要求并按时上报完成情况的,得1分。未按时落实上级环境监察通知书要求的,每件扣0.2分;未按时上报的,每件扣0.1分。环保问题被上级环保部门通报情况(1分):辖区内存在的环保问题被省级以上环保部门通报的,一次扣0.5分。排污申报和排污收费工作开展情况(1分):全部使用排污费征收全程信息化系统进行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工作的,得0.5分;完成排污费年度征收目标的,得0.5分。排污费征收全程信息化系统中的收费户数与实际收费户数比例低于100%高于80%的扣0.2分,低于80%的扣0.5分;未完成年度征收目标的,扣0.5分。
  
  (二)环境监管执法(10分)
  
  固体废物处置(6分)
  
  (1)医疗废物处置(2分):在市级以上环保部门组织的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检查中,存在医疗废物未规范管理、违规处置等问题被通报的,一次扣0.2分。
  
  全部乡镇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得1.5分,集中处置率低于100%高于90%的扣0.5分,低于90%高于80%的扣1分,低于80%的扣1.5分。
  
  按照每季一次开展重点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执法检查的,得0.3分,每缺一次,扣0.1分。
  
  规范建立辖区内重点医疗废物产生单位管理台账的,得0.2分,规范建档率低于100%高于80%的扣0.1分,低于80%的扣0.2分。
  
  (2)工业危险废物处置(2分):在省环保厅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中,被检查出存在危险废物未规范管理、违规处置等问题被通报的,一次扣2分;在市环保部门开展的工业危险废物检查中,被检查出工业危险废物未规范管理、违规处置等问题被通报的,一次扣0.2分,扣完2分为止。
  
  工业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的,得1.5分,集中处置率低于100%高于90%的扣0.5分,低于90%高于80%的扣1分,低于80%的扣1.5分。
  
  按照每季一次开展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执法检查的,得0.3分,每缺一次,扣0.1分。
  
  规范建立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台账的,得0.2分,规范建档率低于100%高于80%的扣0.1分,低于80%的扣0.2分。
  
  (3)城镇垃圾无害化处理(2分):城镇生活垃圾全部无害化处理的,得2分,处理率低于100%高于90%的扣0.5分,低于90%高于80%的扣1分,低于80%的扣2分。
  
  违法违规项目清理情况(2分):2016年底前完成违法违规项目清理整改工作。每发现一个违法违规项目扣0.5分。依照环保法律法规严格执法、规范制作法律文书和卷宗(2分):能够依照环保法律法规严格执法、规范制作法律文书和卷宗的,得2分。被发现应罚未罚案件的,一次扣1分;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败诉的,一次扣0.5分;法律文书和卷宗不规范的一处扣0.1分。
  
  (三)环境信访和环境应急(4分)
  
  环境信访报表报送情况(1分):按时按质报送环境信访年报、季报、月报等报表的,得1分。全年1-2次未按时按质报送的得0.5分,超过2次不得分。环境信访案件调处情况(1分):按时完成市局转办交办的环境信访案件调处和回复的,得1分。全年1-2次未按时完成的得0.5分,超过2次不得分。“12369”环保投诉热线通畅情况(1分):“12369”环保投诉热线能按规定要求保持畅通的,得1分。未按规定要求保持“12369”环保投诉热线畅通的,扣1分。开发区此项得平均分。环境应急工作开展情况(1分):辖区内国、省、市控重点污染源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备案和演练能达到规定要求的,得1分。未按要求进行应急预案编制、备案的,每家扣0.2分;未开展应急演练的,每家扣0.1分。
  
  (四)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2分)
  
  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含开发区、产业园区环境影响评价)的得1分;依法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得1分。未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含开发区、产业园区环境影响评价),每宗扣0.5分,扣完为止;未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每宗扣0.2分,扣完为止。
  
  (五)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2分)
  
  建设项目做出重大变更时,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得1分;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前,经过环境保护验收的得1分。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建设项目擅自做出重大变更的,每宗扣0.5分,扣完为止;未经环境保护验收即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每宗扣0.5分,扣完为止。
  
  五、能力建设(15分)
  
  (一)环境监管能力建设(3分)
  
  1.人员总量:以霍邱县、霍山县、舒城县、金寨县及金安区、裕安区平均人数为基准,达到平均人数的,得1.5分。否则不得分。叶集区按照平均人数*50%计算,达到要求的,得1.5分。否则不得分。开发区此项得平均分。
  
  2.人员结构:管理人员人数达到全市平均水平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专业技术人员比例达到全市平均水平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开发区此项得平均分。
  
  3.班子建设:领导班子配齐配强,专业、年龄结构合理,熟悉、胜任环保工作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二)环境监测能力建设(3分)
  
  1.县(区)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通过中三级站达标验收的,得2分;未完成的,视工作完成进度加分,加分不超过1.5分;没有任务的得0.5分
  
  2.人员配置能够保障环境监测工作正常开展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三)环境监管执法能力建设(3分)
  
  环境监管执法能力建设情况(2分)
  
  (1)执法队伍建设情况(1.5分):现有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要全部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持证上岗率以100%为基数,每低5%扣0.2分,扣完为止;岗位培训率以100%为基数,每低5%扣0.2分,扣完为止。
  
  (2)执法能力保障(0.5分):全面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的,得0.5分;配备使用率低于100%高于80%的扣0.2分,低于80%的扣0.5分。
  
  实施网格化管理情况(1分):辖区实施网格化管理,人员到位、制度健全的,得1分;网格化管理人员不到位的扣0.5分,制度不健全的扣0.5分。
  
  (四)财政保障(3分)
  
  1.按“三定方案”要求,将污染防治、环境监督执法、环境监测和信息、环境宣传教育等纳入综合预算。纳入综合预算,资金能够及时到位,保障工作需要的,得1.5分。否则不得分。
  
  2、按照分级负担要求,落实国家和省、市环保政策确定的有关专项资金,按规定上报各类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的,得1.5分。否则不得分。
  
  (五)日常工作(3分)
  
  1.各类信息报送(1.5分):完成年度环保政务信息报送任务且季度、年度考核结果均合格的,得0.5分,未完成或考核不合格不得分;完成年度大气污染防治信息报送任务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完成年度环境执法监管信息报送任务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2.环境信息公开(1分):完成环保领域信息的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年度报告等任务,且年度考核合格的,得1分。未完成或考核不合格不得分。
  
  3.政务公开(0.5分):完成年度政务公开工作任务且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得0.5分。未完成或考核不合格不得分。
  
  七、加分项(5分)
  
  (一)生态创建(2分)
  
  成功创建国家级生态县(区)加2分,成功创建省级生态县(区)加1分;每成功创建1个国家级生态乡镇(村)加0.5分,成功创建1个省级生态乡镇(村)或1个省级绿色社区加0.2分。本项满分2分。
  
  (二)表彰奖励(3分)
  
  工作成绩显著,获得市级表彰加0.5分,省级表彰加1分,国家级表彰加2分。本项满分3分。
  
  六安市2016年度环境保护(市直部门、单位)目标责任考核计分细则(一类)
  
  市直部门(单位)
  
  考核内容
  
  评分细则
  
  一、市发改委
  
  1、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每年12月底前向市政府报送年度环保工作总结(10分)
  
  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按时报送总结的,得10分。否则不得分。
  
  2、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控制(20分)
  
  对于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控制,满足上述工作要求的,计10分;完成90%以上(含90%)的,按该项分值的90%计分;完成80%以上(含80%)的,按该项分值的80%计分;否则,计0分。
  
  3、违规在建项目清查处理(10分)
  
  对于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清查处理,满足上述工作要求的,计10分;发现一例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的,扣1分,扣完为止。
  
  4、开展商品煤质量检查(10分)
  
  主要检查大型煤炭使用、储运企业商品煤台帐资料,现场取样检验。实施煤炭总量控制,明确市区煤炭使用总量的相关规定,细化城市煤炭使用管控措施。
  
  5、加快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10分)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加快推进煤电机组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建设。
  
  6、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20分)
  
  联合市经信委,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年度工作开展情况扣减分。
  
  7、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10分)
  
  联合市经信委推动矿井水用于矿区补充水源和周边地区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水。鼓励钢铁、纺织印染、造纸、化工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按年度工作开展情况扣减分。
  
  8、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10分)
  
  工作内容包括涉及环保市场准入,鼓励发展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按年度工作开展情况扣减分。
  
  9、加快水价改革(10分)
  
  全面推行城镇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按年度工作开展情况扣减分。
  
  10、完善收费政策(10分)
  
  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按年度工作开展情况扣减分。
  
  11、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5分)
  
  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按年度工作开展情况扣减分。
  
  12、引导社会资本投入(5分)
  
  按年度工作开展情况扣减分。
  
  13、秸秆禁烧包保(10分)
  
  按照环保部卫星遥感监测和省、市日常巡查发现的火点数,1个火点扣1分,扣完为止。
  
  二、市经信委
  
  1、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每年12月底前向市政府报送年度环保工作总结(10分)
  
  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按时报送总结的,得10分。否则不得分。
  
  2、环保搬迁和退城进园(20分)
  
  根据各县区政府(管委)提供的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证明材料,考核相关指标完成情况,经现场考查证明完成当年环保搬迁任务的,计10分;发现一例违规项目,扣2分,扣完为止。
  
  3、挥发性有机物治理(20分)
  
  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计20分;完成90%以上(含90%)的,按该项分值的90%计分;完成80%以上(含80%)的,按该项分值的80%计分;否则,计0分。
  
  4、工业堆场扬尘控制(10分)
  
  市区工业企业大型储煤场扬尘控制措施100%达到要求的,计10分;在日常督查中,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扣完为止。
  
  5、依法淘汰落后产能(10分)
  
  根据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年度任务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计20分;完成90%以上(含90%)的,按该项分值的90%计分;完成80%以上(含80%)的,按该项分值的,80%计分;否则,计0分。
  
  6、开展商品煤质量检查(10分)
  
  主要检查大型煤炭使用、储运企业商品煤台帐资料,现场取样检验。实施煤炭总量控制,明确市区煤炭使用总量的相关规定,细化城市煤炭使用管控措施。
  
  7、严格煤炭使用要求(10分)
  
  在已经划定的禁燃区内严禁使用高硫、高灰分散煤等高污染燃料,对违反“禁燃区”相关规定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8、水污染防治(10分)
  
  防治地下水污染。对石化生产企业和工业园区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规范造船厂拆船行为,禁止冲滩拆解。按年度工作开展情况扣减分。
  
  9、抓好工业节水(10分)
  
  及时公布国家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按年度工作开展情况扣减分。
  
  10、秸秆禁烧包保(10分)
  
  按照环保部卫星遥感监测和省、市日常巡查发现的火点数,1个火点扣1分,扣完为止。
  
  三、市公安局
  
  1、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每年12月底前向市政府报送年度环保工作总结(10分)
  
  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按时报送总结的,得10分。否则不得分。
  
  2、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机动车减排项目)(30分)
  
  完成年度任务的,计30分;完成黄标车和老旧车当年工作要求90%以上的(含90%),按该项分值的90%计分;完成工作任务80%以上(含80%)的,按该项分值的80%计分;低于80%的,计0分。
  
  3、烟花爆竹燃放管理(20分)
  
  市中心城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督促各县区按照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2016年工作要求,制定出台烟花爆竹禁放限放规定,并启动实施。未制定或制定未实施,一例扣2分扣完为止。
  
  4、依法查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和适用治安处罚的治安管理案件,接受符合条件的环保部门移送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和适用行政拘留的环境违法案件(20分)
  
  发现一例应接受而未接受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扣2分,扣完为止。
  
  5、秸秆禁烧包保(10分)
  
  按照环保部卫星遥感监测和省、市日常巡查发现的火点数,1个火点扣1分,扣完为止。
  
  四、市住建委
  
  1、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每年12月底前向市政府报送年度环保工作总结(10分)
  
  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按时报送总结的,得10分。否则不得分。
  
  2、城市步行道和自行车配置(5分)
  
  抽查新建道路总条数不少于3条、总长度大于5公里的道路路段,应涵盖快速路辅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各级道路组成比例,对步行和自行车交通设施进行考核统计,步行道和自行车道配置率(设置步行道和自行车道的道路比例)达90%的,计5分;步行道和自行车道配置率达80%的,计3分;低于上述比例的,计0分。
  
  2、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治理(20分)
  
  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100%达到要求的,计20分;在日常督查中,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扣完为止。
  
  3、混凝土搅拌站(含沥青混凝土搅拌站)粉尘整治(20分)
  
  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控制措施100%达到要求的,计20分;在日常督查中,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扣完为止。
  
  4、建筑节能(10分)
  
  随机抽查考核年度新建建筑。新建建筑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均达100%,计5分;完成90%及以上的,按该项分值的90%计分;完成80%及以上的,按该项分值的80%计分;否则,计0分。政府投资的新建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体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自2014年起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计5分;完成90%及以上的,按该项分值的90%计分;完成80%及以上的,按该项分值的80%计分;否则,计0分。
  
  5、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20分)
  
  随机抽查考核年度新建、已建的建制镇、乡集镇和中心村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完工且运转良好率100%,计20分;完成90%及以上的,按该项分值的90%计分;完成80%及以上的,按该项分值的80%计分;否则,计0分。
  
  6、智能化施工扬尘监测(10分)
  
  采取智能化监管措施,开展扬尘监测监控。随机抽查5例,一例未开展扣2分。
  
  7、农村垃圾处理设施建设(10分)
  
  随机抽查考核年度新建、已建的农村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完工且完好率100%,计10分;完成90%及以上的,按该项分值的90%计分;完成80%及以上的,按该项分值的80%计分;否则,计0分。
  
  五、市重点局
  
  1、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每年12月底前向市政府报送年度环保工作总结(10分)
  
  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按时报送总结的,得10分。否则不得分。
  
  2、督促建设单位完成市政府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公益性社会事业项目和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20分)
  
  发现一例市政重点工程环评文件未编制的,扣2分,扣完为止。
  
  3、加强拆除工地扬尘治理(10分)
  
  加强拆除工地扬尘治理,对拆除工程扬尘污染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管。随机抽查5例,一例不到位扣2分。
  
  4、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市政重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10分)
  
  在日常督查中,发现一起破坏行为扣2分,扣完为止。
  
  六、市国土局
  
  1、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每年12月底前向市政府报送年度环保工作总结(10分)
  
  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按时报送总结的,得10分。否则不得分。
  
  2、矿山生态修复与综合整治(20分)
  
  完成整治任务,计20分。在日常督查中,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扣完为止。
  
  3、防治地下水污染(10分)
  
  矿山开采区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报废矿井、钻井应实施封井回填。在日常督查中,发现国土部门监管企业中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扣完为止。
  
  4、严控地下水超采(10分)
  
  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发现一处违反上述要求的,扣2分,扣完为止。
  
  七、市交通局
  
  1、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每年12月底前向市政府报送年度环保工作总结(10分)
  
  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按时报送总结的,得10分。否则不得分。
  
  2、公路施工运输扬尘污染控制(20分)
  
  路面或公路、桥梁施工工地现场扬尘控制措施100%达到要求的,计20分;在日常督查中,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扣完为止。
  
  3、国省道城区段机械化吸尘保洁、所有停车场地面硬化(20分)
  
  全面实施机械化吸尘保洁的,计10分;在日常督查中,在日常督查中,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扣完为止;所有停车场实现地面硬化或车辆进出口设冲洗装置的,计10分,在日常督查中,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扣完为止。
  
  4、油罐车油气回收(10分)
  
  2015年100%完成回收治理任务并稳定运行的,计10分;完成90%及以上的,按该项分值的90%计分;完成80%及以上的,按该项分值的80%计分;否则,计0分。
  
  5、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10分)
  
  港口码头的散货堆场设立喷洒装置,配置沉淀池,没设置扣2分;危险品港口码头设置油污水处理装置和污染应急处理设施,没设置扣2分;危险品港口码头设置油污水处理装置和污染应急处理设施。
  
  6、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治理(10分
  
  从机械更新、油品质量、日常维护、强化监管、区域禁行等方面入手,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冒黑烟”治理和限行。货运船舶敞装易产生扬尘的货物要全面落实遮盖防尘措施。积极推进港口企业在港区内作业的水平运输机械、装载机、运输车辆等实施“油改气”工程。
  
  7、积极治理船舶污染(10分)
  
  不发生一般等级以上污染事故,发生一起不得分;发生一起一般等级污染事故,扣5分;发生一起污染小事故,扣2分。
  
  8、秸秆禁烧包保(10分)
  
  按照环保部卫星遥感监测和省、市日常巡查发现的火点数,一个火点扣1分,扣完为止。
  
  八、市农委
  
  1、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每年12月底前向市政府报送年度环保工作总结(10分)
  
  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按时报送总结的,得10分。否则不得分。
  
  2、推进秸秆综合利用(20分)
  
  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含80%)的,计20分;秸秆利用率每少一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3、控制农业面源污染(20分)
  
  未制定全市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扣5分;其他工作按年度开展情况扣减分,扣完为止。
  
  4、推进生态健康养殖(5分)
  
  在水质良好的大型湖库等区域划定限制养殖区。因未履责到位,在限制养殖区内发现一处养殖区扣0.5分,3处及以上扣5分,扣完为止。
  
  5、发展节水农业(5分)
  
  推广农作物节水生产技术,按年度工作开展情况扣减分,共计5分。
  
  6、开展规模化养殖场综合治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20分)
  
  推动所辖县(区)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治理畜禽养殖污染。得分=(完成治理的规模化养殖场数量/年初计划完成的规模化养殖场数量)*20分
  
  7、秸秆禁烧包保(10分)
  
  按照环保部卫星遥感监测和省、市日常巡查发现的火点数,1个火点扣1分,扣完为止。
  
  九、市水利局
  
  1、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每年12月底前向市政府报送年度环保工作总结(10分)
  
  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按时报送总结的,得10分。否则不得分。
  
  2、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20分)
  
  达到六安市用水总量指标要求,得20分;每超一个百分点扣2分,超过3个百分点不得分。
  
  3、严控地下水超采(20分)
  
  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并封井回填。发现一处违反上述要求的,扣2分,扣完为止。
  
  4、建立用水效率评估体系,发展农业节水(20分)
  
  建立市、县(区)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控制指标体系,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按年度任务完成比例扣减分。
  
  5、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科学确定生态流量(10分)
  
  按完成水量调度年度任务情况比例扣减分。
  
  6、农村饮用水安全监管(20分)
  
  因地制宜优化水源布局,推进区域集中供水,加强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及管理,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持续提升农村居民饮水安全保障水平。出现一例农村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扣2分,扣完为止。
  
  十、市林业局
  
  1、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每年12月底前向市政府报送年度环保工作总结(10分)
  
  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按时报送总结的,得10分。否则不得分。
  
  2、保护湿地生态系统(20分)
  
  编制六安市湿地保护工程规划,健全湿地用途管制制度,禁止侵占自然湿地。每发现一例违反湿地保护工程规划或侵占自然湿地空间的,扣2分,扣完为止。
  
  3、秸秆禁烧包保(10分)
  
  按照环保部卫星遥感监测和省、市日常巡查发现的火点数,1个火点扣1分,扣完为止。
  
  十一、市商务局
  
  1、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每年12月底前向市政府报送年度环保工作总结(10分)
  
  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按时报送总结的,得10分。否则不得分。
  
  2、加油站、储油罐油气回收治理(20分)
  
  2015年100%完成回收治理任务并稳定运行的,计20分;完成90%及以上的,按该项分值的90%计分;完成80%及以上的,按该项分值的80%计分;否则,计0分。
  
  3、规范车辆拆解管理(10分)
  
  日常督查发现一例不规范,扣2分,扣完为止。
  
  4、石化存贮销售企业和加油站地下油罐地下水防渗处理(10分)
  
  石化存贮销售企业和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作地下水防渗处理,完成2016年度全市加油站、加油点防渗设施改造计划;新建油库、加油站地下油罐应采取防渗措施。计10分,每1处企业未完成,扣2分,3处及以上扣10分,扣完为止。
  
  十二、市卫计委
  
  1、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每年12月底前向市政府报送年度环保工作总结(10分)
  
  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按时报送总结的,得10分。否则不得分。
  
  2、监管饮用水安全(20分)
  
  完成城区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检测,加强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检测,并公布检测信息。发生一起漏检事件或检测质量问题扣2分,扣完为止。
  
  十三、市安监局
  
  1、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每年12月底前向市政府报送年度环保工作总结(10分)
  
  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按时报送总结的,得10分。否则不得分。
  
  2、矿山扬尘污染治理(20分)
  
  2015年,完成整治任务,计20分。在日常督查中,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扣完为止。
  
  3、防治地下水污染(10分)
  
  依职责开展矿山开采区的防渗处理工作,报废矿井、钻井应实施封井回填。在日常督查中,发现安监部门监管企业中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扣完为止。
  
  4、秸秆禁烧包保(10分)
  
  按照环保部卫星遥感监测和省、市日常巡查发现的火点数,一个火点扣2分,扣完为止。
  
  十四、市旅游委
  
  1、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每年12月底前向市政府报送年度环保工作总结(10分)
  
  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按时报送总结的,得10分。否则不得分。
  
  2、编制旅游专项规划及其环境影响评价(20分)
  
  发现一例旅游专项规划环评内容未编制的,扣5分,扣完为止。
  
  3、在旅游发展规划编制中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10分)
  
  发现一例未明确的,扣2分,扣完为止。
  
  4、督促县区政府(管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旅游开发和经营中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10分)
  
  在日常督查中,发现一例破坏行为扣2分,扣完为止。
  
  十五、市工商质监局
  
  1、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每年12月底前向市政府报送年度环保工作总结(10分)
  
  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按时报送总结的,得10分。否则不得分。
  
  2、燃煤小锅炉整治(30分)
  
  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该项分值得30分;完成90%以上(含90%)的,按该项分值的90%计分;完成80%以上(含80%)的,按该项分值的80%计分;低于80%的,计0分。
  
  3、新建燃煤锅炉准入(10分)
  
  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核准新建燃煤锅炉的,计20分;在日常督查中,发现一例违规新建燃煤锅炉,扣5分,扣完为止。
  
  4、对擅自从事小餐饮经营服务的,或在规划用途为住宅的建筑物底层和内部设立产生油烟、噪声、异味污染以及安全隐患的餐饮、加工、娱乐、宾馆等经营场所,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10分)
  
  在日常督查中,未履责到位发现一例扣1分,扣完为止。
  
  十六、市食药监局
  
  1、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每年12月底前向市政府报送年度环保工作总结(10分)
  
  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按时报送总结的,得10分。否则不得分。
  
  2、餐饮业油烟治理(30分)
  
  随机抽查5个及以上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单位食堂,抽查单位全部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正常运行的,计30分;抽查合格率达到90%以上(含90%)的,按该项分值的90%计分;抽查合格率达到80%以上(含80%)的,按该项分值的80%计分;抽查合格率达到70%以上(含70%)的,按该项分值的70%计分;否则,计0分。
  
  3、在对大中型餐饮项目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时,应当审查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相关资料(10分)
  
  发现一例对未经环评审批和环保验收不合格的餐饮业建设项目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导致餐饮业油烟污染扰民的,扣1分,扣完为止。
  
  十七、市城管局
  
  1、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每年12月底前向市政府报送年度环保工作总结(10分)
  
  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按时报送总结的,得10分。否则不得分。
  
  2、道路机械化吸尘保洁(15分)
  
  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计15分;完成90%以上(含90%)的,按该项分值的90%计分;完成80%以上(含80%)的,按该项分值的80%计分;低于80%的,计0分。
  
  3、露天烧烤整治(10分)
  
  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计10分;发现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
  
  4、露天焚烧生活垃圾管理(10分)
  
  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计10分;发现一处生活垃圾、园林废弃物等废弃物焚烧火点,扣1分,扣完为止。
  
  5、城区裸露土地的绿化或硬化(10分)
  
  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计10分;完成90%以上(含90%)的,按该项分值的90%计分;完成80%以上(含80%)的,按该项分值的80%计分;低于80%的,计0分。
  
  6、城市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完好(5分)
  
  抽查新建道路总条数不少于3条、总长度大于5公里的道路路段,应涵盖快速路辅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各级道路组成比例,对步行和自行车交通设施进行考核统计,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完好率(步行道和自行车道使用功能完整,路面平整、连续、顺畅,不受机动车或其他设施侵占干扰所占比例)达80%的,计5分;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完好率达70%的,计3分;低于上述比例的,计0分。
  
  7、饮用水源保护(10分)
  
  加强淠河总干渠(市城区段)管理,淠河总干渠一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无生活污水排放口。按月定期检测和评估供水厂出水水质安全状况,并公开检测信息。经检查发现,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存在1处排污口扣2分,2处以上扣5分;当月未检测和公布检测信息的扣1分,扣完5分为止。
  
  8、备用水源建设(5分)
  
  完成备用水源建设,得10分;否则,不得分。
  
  9、整治城市黑臭水体(5分)
  
  根据整治城市黑臭水体实施方案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计10分;完成90%以上(含90%)的,按该项分值的90%计分;完成80%以上(含80%)的,按该项分值的80%计分;低于80%的,计0分。
  
  10、市区及各县城区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改造、运营(20分)
  
  1、①城北污水处理厂和凤凰桥污水处理厂实现新增化学需氧量减排量不少于900吨、氨氮减排量不少于100吨。②污水处理厂在线自动监测设施运行正常,数据传输有效率不低于75%,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不低于80%。①②合计占10分,其中,达到①要求得8分,达到②要求得2分。2、六安市新城污水处理厂(2万吨/日)于年底前完成主体工程建设占5分,否则不得分。3、凤凰桥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工程完成可研、环评等前期工作,工程具备动工条件占3分,否则不得分;启动市140吨/日污泥处置工程建设占2分,否则不得分。
  
  11、秸秆禁烧包保(10分)
  
  按照环保部卫星遥感监测和省、市日常巡查发现的火点数,一个火点扣1分,扣完为止。
  
  六安市环境保护(市直部门、单位)目标责任考核计分细则(二类)
  
  市直部门(单位)
  
  考核内容
  
  评分细则
  
  一、市委宣传部
  
  1、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每年12月底前向市政府报送年度环保工作总结(10分)
  
  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按时报送总结的,得10分。否则不得分。
  
  2、加强环保宣传(30分)
  
  开展环境保护宣传工作,开辟专题专栏,宣传全市环保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曝光环保违法案件。未按要求设置专题,发现专栏一次扣5分,扣完为止。
  
  二、市教育局
  
  1、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每年12月底前向市政府报送年度环保工作总结(10分)
  
  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按时报送总结的,得10分。否则不得分。
  
  2、开展环境保护教育。(20分)
  
  在全市中小学开设环境保护等课程或讲座,并加强督促检查,推进环保知识进校园。已开设环保课程或讲座的得10分,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并有记录的得10分。
  
  3、构建环保良好氛围(20分)
  
  加强校园环境建设,为学生提供良好环境(10分);每年组织开展环保知识竞赛等环保活动(10分)。
  
  三、市科技局
  
  1、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每年12月底前向市政府报送年度环保工作总结(10分)
  
  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按时报送总结的,得10分。否则不得分。
  
  2、加大环保科技投入(30分)
  
  负责将环境保护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10分);加大对环境保护科研及创新的投入,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10分);加大对节能减排科技研发的支持力度,完善技术创新体系,支持推广应用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10分)。
  
  四、市司法局
  
  1、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每年12月底前向市政府报送年度环保工作总结(10分)
  
  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按时报送总结的,得10分。否则不得分。
  
  2、加强环保普法宣传(20分)
  
  负责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推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全民教育。(20分)
  
  3、加大环保纠纷的调处和法律援助(10分)
  
  指导建立健全环境保护领域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5分);加强对环境保护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依法提供法律援助(5分);
  
  4、加强环境损害鉴定机构的管理(10分)
  
  加强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管理和执业监督(10分)。
  
  五、市财政局
  
  1、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每年12月底前向市政府报送年度环保工作总结(10分)
  
  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按时报送总结的,得10分。否则不得分。
  
  2、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20分)
  
  市级财政、企业和社会大气污染防治投入之和占地区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高于全省80%位值(含)的,计20分;低于80%位值、高于50%位值(含)的,计15分;低于50%位值、高于20%位值(含)的,计10分;否则计0分。
  
  3跨界水环境生态补偿资金保障(20分)
  
  按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资金年度任务完成比例扣减分。
  
  六、市人社局
  
  1、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每年12月底前向市政府报送年度环保工作总结(10分)
  
  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按时报送总结的,得10分。否则不得分。
  
  2、加强环保培训(20分)
  
  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内容。有培训计划的得10分,落实培训任务的得10分。
  
  七、市规划局
  
  1、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每年12月底前向市政府报送年度环保工作总结(10分)
  
  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按时报送总结的,得10分。否则不得分。
  
  2、做到科学规划,严把环保准入关(30分)
  
  履行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职责。项目选址定点、方案审批和规划核实验收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发现一起未执行的扣5分,扣完为止。
  
  3、规划编制时做好水资源保护等环保工作规划(20分)
  
  在组织编制、修订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指导乡镇、村规划编制、规划管理和规划监督工作时,充分做好水资源保护等环保工作方面的专项规划内容的,得20分,否则不得分。
  
  八、市法制办
  
  1、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每年12月底前向市政府报送年度环保工作总结(10分)
  
  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按时报送总结的,得10分。否则不得分。
  
  2、健全环保规范性文件(20分)
  
  按照法定程序审查相关规范性文件草案,并提出审查意见。否则不得分。
  
  3、办理环保方面的行政复议案件(10分)
  
  依法办理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复议案件。如存在不办理的案件,每件扣2分,扣完为止。
  
  九、市总工会
  
  1、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每年12月底前向市政府报送年度环保工作总结(10分)
  
  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按时报送总结的,得10分。否则不得分。
  
  2、加强环保宣传(30分)
  
  开展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组织广大职工开展环保方面的活动,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开展宣传活动,有活动计划或方案的得10分,有活动图片资料的得20分。
  
  十、团市委
  
  1、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每年12月底前向市政府报送年度环保工作总结(10分)
  
  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按时报送总结的,得10分。否则不得分。
  
  2、加强环保宣传(30分)
  
  开展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组织广大共青团员开展环保方面的活动,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开展宣传活动,有活动计划或方案的得10分,有活动图片资料的得20分。
  
  十一、市妇联
  
  1、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每年12月底前向市政府报送年度环保工作总结(10分)
  
  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按时报送总结的,得10分。否则不得分。
  
  2、加强环保宣传(30分)
  
  开展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组织广大妇女同志开展环保方面的活动,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开展宣传活动,有活动计划或方案的得10分,有活动图片资料的得20分。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强化考核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市政府决定,2016年继续深化环保目标责任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区和市直单位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现将《六安市2016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2月23日
  
  六安市2016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不断加大环境保护工作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考核各县区政府,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叶集试验区管委和承担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和任务的市直部门(单位)。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对考核工作实施统一领导,负责研究决定考核工作的重要事项。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考核的组织、协调、督查等工作,具体工作由市环保局承担。
  
  第四条 对县区政府(管委)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情况,与市政府签订的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年度环保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环保能力建设情况。
  
  第五条 对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情况,与市政府签订的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年度环保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市政府交办其他环保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六条 对县区考核采取评分制,标准分为100分,加分项5分,满分105分。
  
  第七条 对市直部门(单位)考核按照得分率评价,即:得分=本部门(单位)考核得分/本部门(单位)总分*100%。
  
  第八条 2017年元月,各县区政府(管委)、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考核内容,依据考核标准,对上年度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逐项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报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监察局、效能办等单位组成考核组,依据《六安市2016年度环境保护县(区)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体系》、《六安市2016年度环境保护县(区)目标责任考核计分细则》和《六安市2016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市直部门(单位)责任考核计分细则》(一类、二类),对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年度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分别进行考核。
  
  第十条 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结果,结合平时掌握情况,提出初步评定意见,报市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审定。
  
  第十一条 市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表现突出的县区、市直部门(单位)进行表彰奖励:
  
  (一)考核评分排名前3位的县区,在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污染物总量减排和环境监管工作中单项得分最高的县区;
  
  (二)考核评分排名前6位的一类市直部门(单位)和前3位的二类市直部门(单位)。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区或市直部门(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一)对上级工作部署贯彻落实不力,被“区域限批”或影响全市整体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得分率低于85%的;
  
  (三)生态补偿考核断面水质未达到考核要求的;
  
  (四)年度污染减排总量控制目标完成情况考核得分率低于70%的;或国家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要求完成的;或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未达到相关要求的(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75% ;国控重点污染源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80%);
  
  (五)年度辖区内排污单位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六)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以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公开。
  
  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并抄送市委组织部,作为各县区政府领导班子及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市直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六安市2016年度环境保护(县、区)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体系
  
  六安市2016年度环境保护(县、区)目标责任考核计分细则
  
  六安市2016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市直部门、单位)责任考核计分细则(一类、二类)
  
  附件
  
  六安市2016年度环境保护(县、区)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一、大气污染防治
  
  (20分)
  
  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4分)
  
  2016年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按一定比例下降,达到年初下达的年均浓度
  
  重点任务完成情况(16分)
  
  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2分)
  
  煤炭市场整治(0.5分)
  
  燃煤锅炉整治(2分)
  
  道路扬尘控制(1.5分)
  
  施工工地、拆迁工地和港口码头扬尘污染控制(2分)
  
  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污染治理(0.3分)
  
  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管理(2分)
  
  优化产业结构(0.5分)
  
  混凝土搅拌站(含沥青搅拌站)整治(0.5分)
  
  城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0.5分)
  
  整治露天烧烤(0.2分)
  
  露天焚烧生活垃圾管理(0.5分)
  
  餐饮油烟治理(0.5分)
  
  工业烟粉尘及堆场扬尘治理(0.5分)
  
  油气回收监管(0.5分)
  
  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与技术改造(0.5分)
  
  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治理(0.5分)
  
  大气环境监测及应急管理(0.5分)
  
  矿山生态修复与综合整治(0.3分)
  
  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0.2分)
  
  二、水污染防治
  
  (20分)
  
  地表水环境质量(5分)
  
  地表水国控、省控断面年均水质(5分)
  
  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5分)
  
  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3分)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监管情况(2分)
  
  规划项目实施情况(2分)
  
  水污染防治、饮用水源保护等专项规划实施情况(2分)
  
  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3分)
  
  经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城镇生活污水量与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3分)
  
  《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执行情况(5分)
  
  包括水资源管理、地下水污染防治和工业、农业、生活等水污染防治工作完成情况(5分)
  
  三、污染物总量减排
  
  (20分)
  
  减排总量控制目标完成情况(10分)
  
  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五项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完成情况(各2分)
  
  污染减排工程措施落实情况(6分)
  
  列入市减排计划的工程项目按计划建设完成情况(3分)
  
  已投入运行减排工程项目运营管理情况(3分)
  
  污染减排监测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4分)
  
  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2分)
  
  重点污染源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2分)
  
  四、环境监管
  
  (25分)
  
  环境监察(7分)
  
  重点企业台账建立情况(1分)
  
  重点污染源现场监察情况(2分)
  
  全市统一部署专项执法检查开展情况(1分)
  
  上级环境监察通知办结情况(1分)
  
  环保问题被上级环保部门通报情况(1分)
  
  排污申报和排污收费工作开展情况(1分)
  
  环境监管执法(10分)
  
  固体废物处置(6分)
  
  违法违规项目清理(2分)
  
  依照环保法律法规严格执法、规范制作法律文书和卷宗(2分)
  
  环境信访和环境应急(4分)
  
  环境信访报表报送情况(1分)
  
  环境信访案件调处情况(1分)
  
  “12369”环保投诉热线通畅情况(1分)
  
  环境应急工作开展情况(1分)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2分)
  
  依法开展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情况(2分)
  
  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2分)
  
  依法开展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工作情况(2分)
  
  五、能力建设
  
  (15分)
  
  环境监管能力建设(3分)
  
  人员总量达到要求(1.5分)
  
  人员结构合理(1分)
  
  班子领导有力(0.5分)
  
  环境监测能力建设(3分)
  
  环境监测标准化建设情况(2分)
  
  环境监测人员配备情况(1分)
  
  环境监管执法能力建设(3分)
  
  环境监管执法能力建设情况(2分)
  
  实施网格化管理情况(1分)
  
  财政保障(3分)
  
  按要求将污染防治等纳入部门预算,资金能够及时到位,保障环保工作正常运行(1.5分)
  
  按照分级负担要求,落实上级下达的各类环保项目专项资金的配套资金,按规定上报各类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配套及项目建设情况(1.5分)
  
  日常工作(3分)
  
  信息报送情况(1.5分)
  
  环境信息公开情况(1分)
  
  环保政务公开工作情况(0.5分)
  
  六、加分项
  
  (5分)
  
  根据生态创建、获得表彰奖励等有关情况加分。
  
  合 计
  
  (105分)
  
  六安市2015年度环境保护(县、区)目标责任考核计分细则
  
  一、大气污染防治(20分)
  
  (一)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4分)
  
  考核年度PM10年均浓度与年初下达的PM10年均浓度目标相比的下降比例。2016年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按一定比例下降,达到年初下达的年均浓度。
  
  采用空气质量国控、省控和市控自动监测点位监测数据年均浓度进行评价,PM10浓度下降比例满足考核要求的,相应指标得4分;PM10浓度有所下降,但是下降比例未满足考核要求的,按照PM10浓度实际下降比例占考核要求比例的比重乘以相应的分值进行计分。PM10浓度同比上升的,计0分。
  
  (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16分)
  
  1.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2分)
  
  完成2015年度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任务,其中黄标车:市直(金安区、裕安区、开发区)6348辆、霍邱县1857辆、金寨县250辆、霍山县146辆、舒城县1485辆、叶集试验区56辆。
  
  完成年度任务的,计2分;完成黄标车和老旧车年度目标工作90%以上(含90%)的,计1.8分;完成80%以上(含80%)的,计1.6分;否则计0分。金安区、裕安区、开发区的考评按市直的完成任务比例计分。
  
  2.煤炭市场整治(0.5分)
  
  开展商品煤质量检查,主要检查大型煤炭使用、储运企业商品煤台帐资料,现场取样检验。实施煤炭总量控制,明确市区煤炭使用总量的相关规定,细化城市煤炭使用管控措施。整顿煤炭市场,加大煤质抽查频次、抽查范围,严厉打击劣质散煤销售行为,重点区域禁止销售高硫、高灰分散煤。严格煤炭使用要求,在已经划定的禁燃区内严禁使用高硫、高灰分散煤等高污染燃料,对违反“禁燃区”相关规定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根据年度工作开展情况及日常督查、检查、暗访情况,扣减分。
  
  3.燃煤锅炉整治(2分)
  
  淘汰所有城市建成区及通天然气的县城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乡镇及其他地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生活燃煤锅炉要通过煤改气、改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方式进行淘汰改造。城镇建成区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
  
  完成燃煤锅炉年度淘汰任务的,计1.5分;完成年度淘汰任务90%以上(含90%)的,计1分;否则,计0分。在日常督查中,发现一例燃煤锅炉未按要求淘汰或反弹的,计0分。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核准新建燃煤锅炉的,计0.5分;在日常督查中,发现一例违规新建燃煤锅炉,计0分。
  
  4.道路扬尘控制(1.5分)
  
  (1)公路施工运输扬尘污染控制(0.5分):境内干线公路路面坚持每天清扫和洒水(雨雪天气、气温低于零下3℃时除外),重点路段采取高压冲洗措施清理路面污染物,加大执法巡查力度,严防各类运煤、沙土、渣土等车辆对路面造成扬尘污染。负责在建公路、桥梁等施工现场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合格率达到95%以上。路面或公路、桥梁施工工地现场扬尘控制措施100%达到要求的,计0.5分;在日常督查中,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0.05分。
  
  (2)国省道机械化吸尘保洁、停车场地面硬化或车辆出入口设冲洗装置(0.5分):全面实施机械化吸尘保洁的,计0.3分,在日常督查中,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0.05分; 所有停车场实现地面硬化或车辆进出口设冲洗装置的,计0.2分, 在日常督查中,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0.05分。
  
  (3)城市道路机扫率(0.5分):城区道路实施道路机械化吸尘保洁作业,城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要求。2015年底前,市城区主要道路机械化吸尘保洁率达到100%,城区其他道路达到80%,县城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0%。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计0.5分;否则,计0分。
  
  5.施工工地、拆迁工地和港口码头扬尘污染控制(2分)
  
  规范施工工地、拆迁工地和港口码头扬尘管理,落实施工工地、拆迁工地和港口码头扬尘管理措施,督促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频次,严禁使用鼓风式除尘器,推广使用吸尘式除尘器或吹吸一体式除尘设备。
  
  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100%达到要求的,计1分;在日常督查中,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0.1分。
  
  港口码头扬尘控制措施100%达到要求的,计0.5分;在日常督查中,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0.1分。
  
  城区裸露土地全部绿化硬化的,计0.5分;否则,计0分。
  
  6.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污染治理(0.3分)
  
  从机械更新、油品质量、日常维护、强化监管、区域禁行等方面入手,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冒黑烟”治理和限行。货运船舶敞装易产生扬尘的货物要全面落实遮盖防尘措施。对港口企业在港区内作业的水平运输机械、装载机、运输车辆等实施“油改气”工程。
  
  根据年度工作开展情况及日常督查、检查、暗访情况,扣减分。
  
  7.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管理(2分)
  
  2016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各辖区按照农作物种植面积秸秆焚烧火点数平均每百万亩不超过9个。
  
  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含80%)的,计1分;达到70%以上(含70%)的,计0.8分;达到60%以上(含60%)的,计0.6分;否则,计0分。
  
  完成秸秆禁烧年度目标任务的,计1分;2016年,秸秆焚烧火点数平均每百万亩超过9个的,每增加1个火点扣0.1分,扣完为止。
  
  8.优化产业结构(0.5分)
  
  严禁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分类处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制定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方案及年度实施计划,有序推进重污染企业梯度转移、环保搬迁和退城进园;在完成省下达的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任务的基础上,实施范围更广、标准更高的落后产能淘汰措施,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
  
  对于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控制,满足工作要求的,计0.2分;发现一例违规核准、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的,扣0.05分。
  
  对于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清查处理,满足工作要求的,计0.1分;发现一例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的,扣0.05分。
  
  对于重污染企业梯度转移、环保搬迁和退城进园,根据县区政府(管委)提供的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证明材料,考核相关指标完成情况,经现场考查证明完成当年环保搬迁任务的,计0.1分;否则,计0分。
  
  对于落后产能淘汰,根据市经信委对各辖区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完成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考核结果,对各辖区淘汰落后产能指标计分。完成考核任务的,计0.1分;否则,计0分。
  
  9.混凝土搅拌站(含沥青搅拌站)整治(0.5分)
  
  核查混凝土搅拌站整治效果,确保除尘、抑尘措施落实到位,并运行正常。加强监管,对未落实各项除尘、抑尘措施或措施不正常运行的实施处罚。
  
  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控制措施100%达到要求的,计0.5分;在日常督查中,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0.05分。
  
  10.城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0.5分)
  
  各县(区)政府要制订出台本地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和限制燃放的规定,切实加强城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减少环境污染。
  
  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计0.5分;否则,计0分。
  
  11.整治露天烧烤(0.2分)
  
  中心城区取缔露天炭火烧烤,划定的禁止露天烧烤区域无露天烧烤摊点。
  
  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计0.2分;发现一处扣0.01分。
  
  12.露天焚烧生活垃圾管理(0.5分)
  
  对生活垃圾、园林废弃物等废弃物的焚烧实施严格的管理,从严查处城区内生活垃圾、园林废弃物等废弃物的焚烧行为。
  
  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计0.5分;发现一处生活垃圾、园林废弃物等废弃物焚烧火点,扣0.1分。
  
  13.餐饮油烟治理(0.5分)
  
  新建的餐饮业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城区和建制镇规划区内的餐饮业油烟治理任务完成率100%,全部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正常运行。
  
  随机抽查10个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单位食堂,抽查单位全部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正常运行的,计0.5分;抽查合格率达到80%以上(含80%)的,计0.3分;否则,计0分。
  
  14.工业烟粉尘及堆场扬尘治理(0.5分)
  
  (1)工业烟粉尘治理(0.3分):完成所有火电、钢铁、水泥等行业国控、省控重点工业企业和2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安装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增设烟粉尘监控因子,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加快除尘设施建设与升级改造,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工业企业烟粉尘100%达标排放的,计0.3分;在日常督查中,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0.05分。除尘、脱硫及脱硝任务完成100%,计0.3分;否则,计0分。
  
  (2)工业堆场扬尘控制(0.2分):强化工业企业燃料、原料、产品堆场扬尘控制,大型堆场应建立密闭料仓与传送装置,露天堆放的应加以覆盖或建设自动喷淋装置。工业堆场扬尘控制措施100%达到要求的,计0.2分;在日常督查中,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0.01分。
  
  15.油气回收监管(0.5分)
  
  完成加油站、油罐车和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项目验收。新建、改建、扩建的油库、加油站及新投运的油罐车,同步实施油气回收治理。
  
  (1)加油站和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项目验收(0.4分):2016年,全面完成加油站及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项目验收。根据日常督查、重点抽查和现场核查的结果,核定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的完成情况。100%完成回收治理任务并稳定运行的,计0.4分;否则,计0分。
  
  (2)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项目验收(0.1分):根据日常督查、重点抽查和现场核查的结果,核定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项目验收的完成情况。2016年100%完成验收的,计0.1分;否则,计0分。
  
  16.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与技术改造(0.5分)
  
  完成省环保厅下达的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名单中企业的审核,并按要求完成验收,实施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
  
  完成年度重点行业清洁生产企业审核任务和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任务的且排污强度下降符合要求的,计0.5分;完成任务90%以上(含90%)的且排污强度下降符合要求的,计0.3分;否则,计0分。
  
  17.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治理(0.5分)
  
  2016年底前,累计完成80%以上的表面涂装、包装印刷、合成革、纺织印染、橡胶和塑料制品业、木业、制鞋、化纤等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专项整治和石化行业“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
  
  根据日常督查、重点抽查和现场核查的结果,核定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治理项目的完成和运行情况,按时完成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治理设施建设并稳定运行。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计0.5分;完成90%以上(含90%)的,计0.3分;否则,计0分。
  
  18.大气环境监测及应急管理(0.5分)
  
  严格执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在政府网站及主要媒体逐月发布行政区域内城市空气质量状况;及时上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信息。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实时发布重污染天气状况。
  
  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评估与预案修订。全面落实政府主要责任人负责制,配套制定部门专项实施方案。辖区内城市空气质量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时,及时启动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推动市、县区联动,共同应对。
  
  按时发布辖区内空气质量状况,及时上报大气污防工作信息,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和县级应急预案,计0.3分;否则,计0分。定期开展演练、评估与修订,全面落实政府主要责任人负责制,配套制定部门专项实施方案的,计0.2分;否则,计0分。
  
  19.矿山生态修复与综合整治(0.3分)
  
  制定矿山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核查整治实施情况,完成矿山整治验收,并建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确保不出现反弹。
  
  完成整治任务,计0.3分。在日常督查中,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0.1分。无此项考核内容的县区得平均分。
  
  20.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0.2分)
  
  除快速路主路外,各级城市道路均应设置步行道和自行车道,主干路、次干路及快速路辅路设置具有物理隔离设施的专用自行车道,支路宜进行划线隔离。通过道路养护维修,确保步行道和自行车道路面平整、连续。
  
  抽查新建道路总条数不少于3条、总长度大于5公里的道路路段,应涵盖快速路辅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各级道路组成比例,对步行和自行车交通设施进行考核统计,步行道和自行车道配置率(设置步行道和自行车道的道路比例)达90%,且完好率(步行道和自行车道使用功能完整,路面平整、连续、顺畅,不受机动车或其他设施侵占干扰所占比例)达80%的,计5分;步行道和自行车道配置率达80%,且完好率达70%的,计3分;低于上述比例的,计0分。
  
  二、水污染防治(20分)
  
  (一)地表水环境质量(5分)
  
  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常规21项指标考核各县区辖区内河流、湖库国控省控断面水质规划目标达标率。辖区内无国控省控断面点位的县区取全市达标率平均值。
  
  得分分值=达标率×5
  
  (二)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5分)
  
  1.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3分)
  
  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表1、表2和水源地特定项目共计61项指标,考核各县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得分分值=达标率×3
  
  2.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管(2分)
  
  制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0.5分,未制定的计0分。
  
  完成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划分与报批工作0.3分,未完成的计0分。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排污口监管1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存在排污口的;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或者存在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等活动的;二级保护区新建、改建、扩建或者存在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未设立明确地理界标和明显警示标志的,没有进行物理隔离的,以上每发现一起扣0.2分,扣完为止。
  
  开展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日常例行监测并及时发布信息0.2分,未开展的计0分。
  
  (三)规划项目实施情况(2分)
  
  考核各县区“十二五”未完成项目及列入国家重点流域水专项规划的项目完成情况。
  
  得分分值=完成率×2。
  
  (四)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3分)
  
  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是指城镇经过集中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城镇生活污水量与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
  
  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计分权重为2分,处理率≥80%,得2分。市主管部门采取抽检方式对处理率进行核实;处理率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2分,扣完为止。
  
  日处理5000吨及以上的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完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安装工作,且稳定达标排放的,得0.5分;否则得0分;日处理5000吨以下的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能够稳定达标排放的,得0.5分;否则得0分。
  
  (五)《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执行情况(5分)
  
  对照各县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制定本年度工作计划,内容包括水资源管理、地下水污染防治和工业、农业、生活等水污染防治工作,以上每项各计1分。水资源管理(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根据水利(务)部门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计分,其余项目根据年度工作完成情况计分。
  
  三、污染物总量减排(20分)
  
  (一)总量控制目标完成情况(10分)
  
  各县区年度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五项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完成情况。实际减排量以环保部、省环保厅年终考核数据为准。
  
  完成年度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五项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的,分别得2.0分。未完成县区得分,运用功效系数法按静态占30%、动态占70%的比例进行计分。
  
  (二)减排工程措施落实情况(6分)
  
  1.列入市减排计划的工程项目建设完成情况(3分):年度污染减排工程项目建设完成率计算公式为:K=N2/N1*100%,其中N1为年初市政府确定的县区计划减排项目数,N2为N1中已按计划建设完成工程项目数。
  
  得分分值=K×3。
  
  2.已投入运行的减排工程项目运营管理情况(3分):本项实行扣分制。在市级及以上减排督查或环境监察中,发现已投入运行的减排工程项目运行不稳定、污水处理厂中控不完善等问题,环保部或华东督查中心每发现一个扣0.3分、省级每发现一个扣0.2分、市级每发现一个扣0.1分,本项扣完为止。
  
  (三)减排监测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4分)
  
  1.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2分):各县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在考核时段内,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应不低于75%,得分=企业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2。有多家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取其平均值。企业数据传输有效率以环保部、省环保厅年终考核数据为准。没有任务的得平均分。
  
  2.重点污染源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2分):各县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在考核时段内,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应不低于80%,得分=企业自行监测公布率×2。公布率以环保部、省环保厅年终考核数据为准。没有任务的得平均分。
  
  四、环境监管(25分)
  
  (一)环境监察(7分)
  
  重点企业台账建立情况(1分):新增国、省、市、县(区)控重点企业未建立台账的,扣0.5分;台账建立不规范的,扣0.5分。重点污染源现场监察情况(2分):按照环境监察工作制度规定的频次对辖区内国、省、市、县(区)控重点污染源进行现场监察的,得1分;现场监察记录规范齐全的,得1分。国、省、市控重点污染源现场监察每月少于1次的,每少1次扣0.2分;县(区)控重点污染源每季度少于1次的,每少1次扣0.2分;现场监察记录不规范、不齐全的,每件扣0.2分。全市统一部署专项执法检查开展情况(1分):按要求开展市环保局部署的各类专项执法检查的,得1分。未按要求开展工作的,每缺一项工作内容扣0.2分;工作质量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每项扣0.1分;未按要求上报工作总结的,每缺一项工作总结扣0.1分。上级环境监察通知办结情况(1分):按时落实上级环境监察通知要求并按时上报完成情况的,得1分。未按时落实上级环境监察通知书要求的,每件扣0.2分;未按时上报的,每件扣0.1分。环保问题被上级环保部门通报情况(1分):辖区内存在的环保问题被省级以上环保部门通报的,一次扣0.5分。排污申报和排污收费工作开展情况(1分):全部使用排污费征收全程信息化系统进行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工作的,得0.5分;完成排污费年度征收目标的,得0.5分。排污费征收全程信息化系统中的收费户数与实际收费户数比例低于100%高于80%的扣0.2分,低于80%的扣0.5分;未完成年度征收目标的,扣0.5分。
  
  (二)环境监管执法(10分)
  
  固体废物处置(6分)
  
  (1)医疗废物处置(2分):在市级以上环保部门组织的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检查中,存在医疗废物未规范管理、违规处置等问题被通报的,一次扣0.2分。
  
  全部乡镇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得1.5分,集中处置率低于100%高于90%的扣0.5分,低于90%高于80%的扣1分,低于80%的扣1.5分。
  
  按照每季一次开展重点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执法检查的,得0.3分,每缺一次,扣0.1分。
  
  规范建立辖区内重点医疗废物产生单位管理台账的,得0.2分,规范建档率低于100%高于80%的扣0.1分,低于80%的扣0.2分。
  
  (2)工业危险废物处置(2分):在省环保厅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中,被检查出存在危险废物未规范管理、违规处置等问题被通报的,一次扣2分;在市环保部门开展的工业危险废物检查中,被检查出工业危险废物未规范管理、违规处置等问题被通报的,一次扣0.2分,扣完2分为止。
  
  工业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的,得1.5分,集中处置率低于100%高于90%的扣0.5分,低于90%高于80%的扣1分,低于80%的扣1.5分。
  
  按照每季一次开展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执法检查的,得0.3分,每缺一次,扣0.1分。
  
  规范建立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台账的,得0.2分,规范建档率低于100%高于80%的扣0.1分,低于80%的扣0.2分。
  
  (3)城镇垃圾无害化处理(2分):城镇生活垃圾全部无害化处理的,得2分,处理率低于100%高于90%的扣0.5分,低于90%高于80%的扣1分,低于80%的扣2分。
  
  违法违规项目清理情况(2分):2016年底前完成违法违规项目清理整改工作。每发现一个违法违规项目扣0.5分。依照环保法律法规严格执法、规范制作法律文书和卷宗(2分):能够依照环保法律法规严格执法、规范制作法律文书和卷宗的,得2分。被发现应罚未罚案件的,一次扣1分;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败诉的,一次扣0.5分;法律文书和卷宗不规范的一处扣0.1分。
  
  (三)环境信访和环境应急(4分)
  
  环境信访报表报送情况(1分):按时按质报送环境信访年报、季报、月报等报表的,得1分。全年1-2次未按时按质报送的得0.5分,超过2次不得分。环境信访案件调处情况(1分):按时完成市局转办交办的环境信访案件调处和回复的,得1分。全年1-2次未按时完成的得0.5分,超过2次不得分。“12369”环保投诉热线通畅情况(1分):“12369”环保投诉热线能按规定要求保持畅通的,得1分。未按规定要求保持“12369”环保投诉热线畅通的,扣1分。开发区此项得平均分。环境应急工作开展情况(1分):辖区内国、省、市控重点污染源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备案和演练能达到规定要求的,得1分。未按要求进行应急预案编制、备案的,每家扣0.2分;未开展应急演练的,每家扣0.1分。
  
  (四)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2分)
  
  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含开发区、产业园区环境影响评价)的得1分;依法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得1分。未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含开发区、产业园区环境影响评价),每宗扣0.5分,扣完为止;未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每宗扣0.2分,扣完为止。
  
  (五)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2分)
  
  建设项目做出重大变更时,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得1分;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前,经过环境保护验收的得1分。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建设项目擅自做出重大变更的,每宗扣0.5分,扣完为止;未经环境保护验收即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每宗扣0.5分,扣完为止。
  
  五、能力建设(15分)
  
  (一)环境监管能力建设(3分)
  
  1.人员总量:以霍邱县、霍山县、舒城县、金寨县及金安区、裕安区平均人数为基准,达到平均人数的,得1.5分。否则不得分。叶集区按照平均人数*50%计算,达到要求的,得1.5分。否则不得分。开发区此项得平均分。
  
  2.人员结构:管理人员人数达到全市平均水平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专业技术人员比例达到全市平均水平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开发区此项得平均分。
  
  3.班子建设:领导班子配齐配强,专业、年龄结构合理,熟悉、胜任环保工作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二)环境监测能力建设(3分)
  
  1.县(区)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通过中三级站达标验收的,得2分;未完成的,视工作完成进度加分,加分不超过1.5分;没有任务的得0.5分
  
  2.人员配置能够保障环境监测工作正常开展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三)环境监管执法能力建设(3分)
  
  环境监管执法能力建设情况(2分)
  
  (1)执法队伍建设情况(1.5分):现有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要全部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持证上岗率以100%为基数,每低5%扣0.2分,扣完为止;岗位培训率以100%为基数,每低5%扣0.2分,扣完为止。
  
  (2)执法能力保障(0.5分):全面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的,得0.5分;配备使用率低于100%高于80%的扣0.2分,低于80%的扣0.5分。
  
  实施网格化管理情况(1分):辖区实施网格化管理,人员到位、制度健全的,得1分;网格化管理人员不到位的扣0.5分,制度不健全的扣0.5分。
  
  (四)财政保障(3分)
  
  1.按“三定方案”要求,将污染防治、环境监督执法、环境监测和信息、环境宣传教育等纳入综合预算。纳入综合预算,资金能够及时到位,保障工作需要的,得1.5分。否则不得分。
  
  2、按照分级负担要求,落实国家和省、市环保政策确定的有关专项资金,按规定上报各类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的,得1.5分。否则不得分。
  
  (五)日常工作(3分)
  
  1.各类信息报送(1.5分):完成年度环保政务信息报送任务且季度、年度考核结果均合格的,得0.5分,未完成或考核不合格不得分;完成年度大气污染防治信息报送任务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完成年度环境执法监管信息报送任务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2.环境信息公开(1分):完成环保领域信息的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年度报告等任务,且年度考核合格的,得1分。未完成或考核不合格不得分。
  
  3.政务公开(0.5分):完成年度政务公开工作任务且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得0.5分。未完成或考核不合格不得分。
  
  七、加分项(5分)
  
  (一)生态创建(2分)
  
  成功创建国家级生态县(区)加2分,成功创建省级生态县(区)加1分;每成功创建1个国家级生态乡镇(村)加0.5分,成功创建1个省级生态乡镇(村)或1个省级绿色社区加0.2分。本项满分2分。
  
  (二)表彰奖励(3分)
  
  工作成绩显著,获得市级表彰加0.5分,省级表彰加1分,国家级表彰加2分。本项满分3分。
  
  六安市2016年度环境保护(市直部门、单位)目标责任考核计分细则(一类)
  
  市直部门(单位)
  
  考核内容
  
  评分细则
  
  一、市发改委
  
  1、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每年12月底前向市政府报送年度环保工作总结(10分)
  
  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按时报送总结的,得10分。否则不得分。
  
  2、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控制(20分)
  
  对于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控制,满足上述工作要求的,计10分;完成90%以上(含90%)的,按该项分值的90%计分;完成80%以上(含80%)的,按该项分值的80%计分;否则,计0分。
  
  3、违规在建项目清查处理(10分)
  
  对于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清查处理,满足上述工作要求的,计10分;发现一例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的,扣1分,扣完为止。
  
  4、开展商品煤质量检查(10分)
  
  主要检查大型煤炭使用、储运企业商品煤台帐资料,现场取样检验。实施煤炭总量控制,明确市区煤炭使用总量的相关规定,细化城市煤炭使用管控措施。
  
  5、加快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10分)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加快推进煤电机组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建设。
  
  6、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20分)
  
  联合市经信委,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年度工作开展情况扣减分。
  
  7、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10分)
  
  联合市经信委推动矿井水用于矿区补充水源和周边地区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水。鼓励钢铁、纺织印染、造纸、化工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按年度工作开展情况扣减分。
  
  8、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10分)
  
  工作内容包括涉及环保市场准入,鼓励发展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按年度工作开展情况扣减分。
  
  9、加快水价改革(10分)
  
  全面推行城镇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按年度工作开展情况扣减分。
  
  10、完善收费政策(10分)
  
  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按年度工作开展情况扣减分。
  
  11、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5分)
  
  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按年度工作开展情况扣减分。
  
  12、引导社会资本投入(5分)
  
  按年度工作开展情况扣减分。
  
  13、秸秆禁烧包保(10分)
  
  按照环保部卫星遥感监测和省、市日常巡查发现的火点数,1个火点扣1分,扣完为止。
  
  二、市经信委
  
  1、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每年12月底前向市政府报送年度环保工作总结(10分)
  
  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按时报送总结的,得10分。否则不得分。
  
  2、环保搬迁和退城进园(20分)
  
  根据各县区政府(管委)提供的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证明材料,考核相关指标完成情况,经现场考查证明完成当年环保搬迁任务的,计10分;发现一例违规项目,扣2分,扣完为止。
  
  3、挥发性有机物治理(20分)
  
  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计20分;完成90%以上(含90%)的,按该项分值的90%计分;完成80%以上(含80%)的,按该项分值的80%计分;否则,计0分。
  
  4、工业堆场扬尘控制(10分)
  
  市区工业企业大型储煤场扬尘控制措施100%达到要求的,计10分;在日常督查中,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扣完为止。
  
  5、依法淘汰落后产能(10分)
  
  根据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年度任务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计20分;完成90%以上(含90%)的,按该项分值的90%计分;完成80%以上(含80%)的,按该项分值的,80%计分;否则,计0分。
  
  6、开展商品煤质量检查(10分)
  
  主要检查大型煤炭使用、储运企业商品煤台帐资料,现场取样检验。实施煤炭总量控制,明确市区煤炭使用总量的相关规定,细化城市煤炭使用管控措施。
  
  7、严格煤炭使用要求(10分)
  
  在已经划定的禁燃区内严禁使用高硫、高灰分散煤等高污染燃料,对违反“禁燃区”相关规定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8、水污染防治(10分)
  
  防治地下水污染。对石化生产企业和工业园区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规范造船厂拆船行为,禁止冲滩拆解。按年度工作开展情况扣减分。
  
  9、抓好工业节水(10分)
  
  及时公布国家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按年度工作开展情况扣减分。
  
  10、秸秆禁烧包保(10分)
  
  按照环保部卫星遥感监测和省、市日常巡查发现的火点数,1个火点扣1分,扣完为止。
  
  三、市公安局
  
  1、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每年12月底前向市政府报送年度环保工作总结(10分)
  
  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按时报送总结的,得10分。否则不得分。
  
  2、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机动车减排项目)(30分)
  
  完成年度任务的,计30分;完成黄标车和老旧车当年工作要求90%以上的(含90%),按该项分值的90%计分;完成工作任务80%以上(含80%)的,按该项分值的80%计分;低于80%的,计0分。
  
  3、烟花爆竹燃放管理(20分)
  
  市中心城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督促各县区按照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2016年工作要求,制定出台烟花爆竹禁放限放规定,并启动实施。未制定或制定未实施,一例扣2分扣完为止。
  
  4、依法查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和适用治安处罚的治安管理案件,接受符合条件的环保部门移送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和适用行政拘留的环境违法案件(20分)
  
  发现一例应接受而未接受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扣2分,扣完为止。
  
  5、秸秆禁烧包保(10分)
  
  按照环保部卫星遥感监测和省、市日常巡查发现的火点数,1个火点扣1分,扣完为止。
  
  四、市住建委
  
  1、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每年12月底前向市政府报送年度环保工作总结(10分)
  
  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按时报送总结的,得10分。否则不得分。
  
  2、城市步行道和自行车配置(5分)
  
  抽查新建道路总条数不少于3条、总长度大于5公里的道路路段,应涵盖快速路辅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各级道路组成比例,对步行和自行车交通设施进行考核统计,步行道和自行车道配置率(设置步行道和自行车道的道路比例)达90%的,计5分;步行道和自行车道配置率达80%的,计3分;低于上述比例的,计0分。
  
  2、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治理(20分)
  
  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100%达到要求的,计20分;在日常督查中,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扣完为止。
  
  3、混凝土搅拌站(含沥青混凝土搅拌站)粉尘整治(20分)
  
  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控制措施100%达到要求的,计20分;在日常督查中,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扣完为止。
  
  4、建筑节能(10分)
  
  随机抽查考核年度新建建筑。新建建筑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均达100%,计5分;完成90%及以上的,按该项分值的90%计分;完成80%及以上的,按该项分值的80%计分;否则,计0分。政府投资的新建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体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自2014年起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计5分;完成90%及以上的,按该项分值的90%计分;完成80%及以上的,按该项分值的80%计分;否则,计0分。
  
  5、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20分)
  
  随机抽查考核年度新建、已建的建制镇、乡集镇和中心村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完工且运转良好率100%,计20分;完成90%及以上的,按该项分值的90%计分;完成80%及以上的,按该项分值的80%计分;否则,计0分。
  
  6、智能化施工扬尘监测(10分)
  
  采取智能化监管措施,开展扬尘监测监控。随机抽查5例,一例未开展扣2分。
  
  7、农村垃圾处理设施建设(10分)
  
  随机抽查考核年度新建、已建的农村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完工且完好率100%,计10分;完成90%及以上的,按该项分值的90%计分;完成80%及以上的,按该项分值的80%计分;否则,计0分。
  
  五、市重点局
  
  1、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每年12月底前向市政府报送年度环保工作总结(10分)
  
  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按时报送总结的,得10分。否则不得分。
  
  2、督促建设单位完成市政府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公益性社会事业项目和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20分)
  
  发现一例市政重点工程环评文件未编制的,扣2分,扣完为止。
  
  3、加强拆除工地扬尘治理(10分)
  
  加强拆除工地扬尘治理,对拆除工程扬尘污染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管。随机抽查5例,一例不到位扣2分。
  
  4、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市政重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10分)
  
  在日常督查中,发现一起破坏行为扣2分,扣完为止。
  
  六、市国土局
  
  1、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每年12月底前向市政府报送年度环保工作总结(10分)
  
  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按时报送总结的,得10分。否则不得分。
  
  2、矿山生态修复与综合整治(20分)
  
  完成整治任务,计20分。在日常督查中,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扣完为止。
  
  3、防治地下水污染(10分)
  
  矿山开采区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报废矿井、钻井应实施封井回填。在日常督查中,发现国土部门监管企业中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扣完为止。
  
  4、严控地下水超采(10分)
  
  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发现一处违反上述要求的,扣2分,扣完为止。
  
  七、市交通局
  
  1、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每年12月底前向市政府报送年度环保工作总结(10分)
  
  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按时报送总结的,得10分。否则不得分。
  
  2、公路施工运输扬尘污染控制(20分)
  
  路面或公路、桥梁施工工地现场扬尘控制措施100%达到要求的,计20分;在日常督查中,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扣完为止。
  
  3、国省道城区段机械化吸尘保洁、所有停车场地面硬化(20分)
  
  全面实施机械化吸尘保洁的,计10分;在日常督查中,在日常督查中,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扣完为止;所有停车场实现地面硬化或车辆进出口设冲洗装置的,计10分,在日常督查中,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扣完为止。
  
  4、油罐车油气回收(10分)
  
  2015年100%完成回收治理任务并稳定运行的,计10分;完成90%及以上的,按该项分值的90%计分;完成80%及以上的,按该项分值的80%计分;否则,计0分。
  
  5、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10分)
  
  港口码头的散货堆场设立喷洒装置,配置沉淀池,没设置扣2分;危险品港口码头设置油污水处理装置和污染应急处理设施,没设置扣2分;危险品港口码头设置油污水处理装置和污染应急处理设施。
  
  6、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治理(10分
  
  从机械更新、油品质量、日常维护、强化监管、区域禁行等方面入手,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冒黑烟”治理和限行。货运船舶敞装易产生扬尘的货物要全面落实遮盖防尘措施。积极推进港口企业在港区内作业的水平运输机械、装载机、运输车辆等实施“油改气”工程。
  
  7、积极治理船舶污染(10分)
  
  不发生一般等级以上污染事故,发生一起不得分;发生一起一般等级污染事故,扣5分;发生一起污染小事故,扣2分。
  
  8、秸秆禁烧包保(10分)
  
  按照环保部卫星遥感监测和省、市日常巡查发现的火点数,一个火点扣1分,扣完为止。
  
  八、市农委
  
  1、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每年12月底前向市政府报送年度环保工作总结(10分)
  
  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按时报送总结的,得10分。否则不得分。
  
  2、推进秸秆综合利用(20分)
  
  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含80%)的,计20分;秸秆利用率每少一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3、控制农业面源污染(20分)
  
  未制定全市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扣5分;其他工作按年度开展情况扣减分,扣完为止。
  
  4、推进生态健康养殖(5分)
  
  在水质良好的大型湖库等区域划定限制养殖区。因未履责到位,在限制养殖区内发现一处养殖区扣0.5分,3处及以上扣5分,扣完为止。
  
  5、发展节水农业(5分)
  
  推广农作物节水生产技术,按年度工作开展情况扣减分,共计5分。
  
  6、开展规模化养殖场综合治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20分)
  
  推动所辖县(区)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治理畜禽养殖污染。得分=(完成治理的规模化养殖场数量/年初计划完成的规模化养殖场数量)*20分
  
  7、秸秆禁烧包保(10分)
  
  按照环保部卫星遥感监测和省、市日常巡查发现的火点数,1个火点扣1分,扣完为止。
  
  九、市水利局
  
  1、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每年12月底前向市政府报送年度环保工作总结(10分)
  
  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按时报送总结的,得10分。否则不得分。
  
  2、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20分)
  
  达到六安市用水总量指标要求,得20分;每超一个百分点扣2分,超过3个百分点不得分。
  
  3、严控地下水超采(20分)
  
  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并封井回填。发现一处违反上述要求的,扣2分,扣完为止。
  
  4、建立用水效率评估体系,发展农业节水(20分)
  
  建立市、县(区)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控制指标体系,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按年度任务完成比例扣减分。
  
  5、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科学确定生态流量(10分)
  
  按完成水量调度年度任务情况比例扣减分。
  
  6、农村饮用水安全监管(20分)
  
  因地制宜优化水源布局,推进区域集中供水,加强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及管理,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持续提升农村居民饮水安全保障水平。出现一例农村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扣2分,扣完为止。
  
  十、市林业局
  
  1、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每年12月底前向市政府报送年度环保工作总结(10分)
  
  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按时报送总结的,得10分。否则不得分。
  
  2、保护湿地生态系统(20分)
  
  编制六安市湿地保护工程规划,健全湿地用途管制制度,禁止侵占自然湿地。每发现一例违反湿地保护工程规划或侵占自然湿地空间的,扣2分,扣完为止。
  
  3、秸秆禁烧包保(10分)
  
  按照环保部卫星遥感监测和省、市日常巡查发现的火点数,1个火点扣1分,扣完为止。
  
  十一、市商务局
  
  1、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每年12月底前向市政府报送年度环保工作总结(10分)
  
  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按时报送总结的,得10分。否则不得分。
  
  2、加油站、储油罐油气回收治理(20分)
  
  2015年100%完成回收治理任务并稳定运行的,计20分;完成90%及以上的,按该项分值的90%计分;完成80%及以上的,按该项分值的80%计分;否则,计0分。
  
  3、规范车辆拆解管理(10分)
  
  日常督查发现一例不规范,扣2分,扣完为止。
  
  4、石化存贮销售企业和加油站地下油罐地下水防渗处理(10分)
  
  石化存贮销售企业和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作地下水防渗处理,完成2016年度全市加油站、加油点防渗设施改造计划;新建油库、加油站地下油罐应采取防渗措施。计10分,每1处企业未完成,扣2分,3处及以上扣10分,扣完为止。
  
  十二、市卫计委
  
  1、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每年12月底前向市政府报送年度环保工作总结(10分)
  
  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按时报送总结的,得10分。否则不得分。
  
  2、监管饮用水安全(20分)
  
  完成城区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检测,加强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检测,并公布检测信息。发生一起漏检事件或检测质量问题扣2分,扣完为止。
  
  十三、市安监局
  
  1、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每年12月底前向市政府报送年度环保工作总结(10分)
  
  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按时报送总结的,得10分。否则不得分。
  
  2、矿山扬尘污染治理(20分)
  
  2015年,完成整治任务,计20分。在日常督查中,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扣完为止。
  
  3、防治地下水污染(10分)
  
  依职责开展矿山开采区的防渗处理工作,报废矿井、钻井应实施封井回填。在日常督查中,发现安监部门监管企业中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扣完为止。
  
  4、秸秆禁烧包保(10分)
  
  按照环保部卫星遥感监测和省、市日常巡查发现的火点数,一个火点扣2分,扣完为止。
  
  十四、市旅游委
  
  1、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每年12月底前向市政府报送年度环保工作总结(10分)
  
  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按时报送总结的,得10分。否则不得分。
  
  2、编制旅游专项规划及其环境影响评价(20分)
  
  发现一例旅游专项规划环评内容未编制的,扣5分,扣完为止。
  
  3、在旅游发展规划编制中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10分)
  
  发现一例未明确的,扣2分,扣完为止。
  
  4、督促县区政府(管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旅游开发和经营中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10分)
  
  在日常督查中,发现一例破坏行为扣2分,扣完为止。
  
  十五、市工商质监局
  
  1、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每年12月底前向市政府报送年度环保工作总结(10分)
  
  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按时报送总结的,得10分。否则不得分。
  
  2、燃煤小锅炉整治(30分)
  
  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该项分值得30分;完成90%以上(含90%)的,按该项分值的90%计分;完成80%以上(含80%)的,按该项分值的80%计分;低于80%的,计0分。
  
  3、新建燃煤锅炉准入(10分)
  
  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核准新建燃煤锅炉的,计20分;在日常督查中,发现一例违规新建燃煤锅炉,扣5分,扣完为止。
  
  4、对擅自从事小餐饮经营服务的,或在规划用途为住宅的建筑物底层和内部设立产生油烟、噪声、异味污染以及安全隐患的餐饮、加工、娱乐、宾馆等经营场所,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10分)
  
  在日常督查中,未履责到位发现一例扣1分,扣完为止。
  
  十六、市食药监局
  
  1、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每年12月底前向市政府报送年度环保工作总结(10分)
  
  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按时报送总结的,得10分。否则不得分。
  
  2、餐饮业油烟治理(30分)
  
  随机抽查5个及以上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单位食堂,抽查单位全部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正常运行的,计30分;抽查合格率达到90%以上(含90%)的,按该项分值的90%计分;抽查合格率达到80%以上(含80%)的,按该项分值的80%计分;抽查合格率达到70%以上(含70%)的,按该项分值的70%计分;否则,计0分。
  
  3、在对大中型餐饮项目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时,应当审查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相关资料(10分)
  
  发现一例对未经环评审批和环保验收不合格的餐饮业建设项目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导致餐饮业油烟污染扰民的,扣1分,扣完为止。
  
  十七、市城管局
  
  1、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每年12月底前向市政府报送年度环保工作总结(10分)
  
  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按时报送总结的,得10分。否则不得分。
  
  2、道路机械化吸尘保洁(15分)
  
  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计15分;完成90%以上(含90%)的,按该项分值的90%计分;完成80%以上(含80%)的,按该项分值的80%计分;低于80%的,计0分。
  
  3、露天烧烤整治(10分)
  
  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计10分;发现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
  
  4、露天焚烧生活垃圾管理(10分)
  
  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计10分;发现一处生活垃圾、园林废弃物等废弃物焚烧火点,扣1分,扣完为止。
  
  5、城区裸露土地的绿化或硬化(10分)
  
  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计10分;完成90%以上(含90%)的,按该项分值的90%计分;完成80%以上(含80%)的,按该项分值的80%计分;低于80%的,计0分。
  
  6、城市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完好(5分)
  
  抽查新建道路总条数不少于3条、总长度大于5公里的道路路段,应涵盖快速路辅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各级道路组成比例,对步行和自行车交通设施进行考核统计,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完好率(步行道和自行车道使用功能完整,路面平整、连续、顺畅,不受机动车或其他设施侵占干扰所占比例)达80%的,计5分;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完好率达70%的,计3分;低于上述比例的,计0分。
  
  7、饮用水源保护(10分)
  
  加强淠河总干渠(市城区段)管理,淠河总干渠一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无生活污水排放口。按月定期检测和评估供水厂出水水质安全状况,并公开检测信息。经检查发现,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存在1处排污口扣2分,2处以上扣5分;当月未检测和公布检测信息的扣1分,扣完5分为止。
  
  8、备用水源建设(5分)
  
  完成备用水源建设,得10分;否则,不得分。
  
  9、整治城市黑臭水体(5分)
  
  根据整治城市黑臭水体实施方案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计10分;完成90%以上(含90%)的,按该项分值的90%计分;完成80%以上(含80%)的,按该项分值的80%计分;低于80%的,计0分。
  
  10、市区及各县城区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改造、运营(20分)
  
  1、①城北污水处理厂和凤凰桥污水处理厂实现新增化学需氧量减排量不少于900吨、氨氮减排量不少于100吨。②污水处理厂在线自动监测设施运行正常,数据传输有效率不低于75%,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不低于80%。①②合计占10分,其中,达到①要求得8分,达到②要求得2分。2、六安市新城污水处理厂(2万吨/日)于年底前完成主体工程建设占5分,否则不得分。3、凤凰桥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工程完成可研、环评等前期工作,工程具备动工条件占3分,否则不得分;启动市140吨/日污泥处置工程建设占2分,否则不得分。
  
  11、秸秆禁烧包保(10分)
  
  按照环保部卫星遥感监测和省、市日常巡查发现的火点数,一个火点扣1分,扣完为止。
  
  六安市环境保护(市直部门、单位)目标责任考核计分细则(二类)
  
  市直部门(单位)
  
  考核内容
  
  评分细则
  
  一、市委宣传部
  
  1、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每年12月底前向市政府报送年度环保工作总结(10分)
  
  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按时报送总结的,得10分。否则不得分。
  
  2、加强环保宣传(30分)
  
  开展环境保护宣传工作,开辟专题专栏,宣传全市环保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曝光环保违法案件。未按要求设置专题,发现专栏一次扣5分,扣完为止。
  
  二、市教育局
  
  1、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每年12月底前向市政府报送年度环保工作总结(10分)
  
  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按时报送总结的,得10分。否则不得分。
  
  2、开展环境保护教育。(20分)
  
  在全市中小学开设环境保护等课程或讲座,并加强督促检查,推进环保知识进校园。已开设环保课程或讲座的得10分,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并有记录的得10分。
  
  3、构建环保良好氛围(20分)
  
  加强校园环境建设,为学生提供良好环境(10分);每年组织开展环保知识竞赛等环保活动(10分)。
  
  三、市科技局
  
  1、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每年12月底前向市政府报送年度环保工作总结(10分)
  
  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按时报送总结的,得10分。否则不得分。
  
  2、加大环保科技投入(30分)
  
  负责将环境保护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10分);加大对环境保护科研及创新的投入,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10分);加大对节能减排科技研发的支持力度,完善技术创新体系,支持推广应用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10分)。
  
  四、市司法局
  
  1、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每年12月底前向市政府报送年度环保工作总结(10分)
  
  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按时报送总结的,得10分。否则不得分。
  
  2、加强环保普法宣传(20分)
  
  负责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推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全民教育。(20分)
  
  3、加大环保纠纷的调处和法律援助(10分)
  
  指导建立健全环境保护领域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5分);加强对环境保护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依法提供法律援助(5分);
  
  4、加强环境损害鉴定机构的管理(10分)
  
  加强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管理和执业监督(10分)。
  
  五、市财政局
  
  1、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每年12月底前向市政府报送年度环保工作总结(10分)
  
  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按时报送总结的,得10分。否则不得分。
  
  2、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20分)
  
  市级财政、企业和社会大气污染防治投入之和占地区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高于全省80%位值(含)的,计20分;低于80%位值、高于50%位值(含)的,计15分;低于50%位值、高于20%位值(含)的,计10分;否则计0分。
  
  3跨界水环境生态补偿资金保障(20分)
  
  按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资金年度任务完成比例扣减分。
  
  六、市人社局
  
  1、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每年12月底前向市政府报送年度环保工作总结(10分)
  
  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按时报送总结的,得10分。否则不得分。
  
  2、加强环保培训(20分)
  
  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内容。有培训计划的得10分,落实培训任务的得10分。
  
  七、市规划局
  
  1、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每年12月底前向市政府报送年度环保工作总结(10分)
  
  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按时报送总结的,得10分。否则不得分。
  
  2、做到科学规划,严把环保准入关(30分)
  
  履行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职责。项目选址定点、方案审批和规划核实验收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发现一起未执行的扣5分,扣完为止。
  
  3、规划编制时做好水资源保护等环保工作规划(20分)
  
  在组织编制、修订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指导乡镇、村规划编制、规划管理和规划监督工作时,充分做好水资源保护等环保工作方面的专项规划内容的,得20分,否则不得分。
  
  八、市法制办
  
  1、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每年12月底前向市政府报送年度环保工作总结(10分)
  
  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按时报送总结的,得10分。否则不得分。
  
  2、健全环保规范性文件(20分)
  
  按照法定程序审查相关规范性文件草案,并提出审查意见。否则不得分。
  
  3、办理环保方面的行政复议案件(10分)
  
  依法办理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复议案件。如存在不办理的案件,每件扣2分,扣完为止。
  
  九、市总工会
  
  1、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每年12月底前向市政府报送年度环保工作总结(10分)
  
  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按时报送总结的,得10分。否则不得分。
  
  2、加强环保宣传(30分)
  
  开展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组织广大职工开展环保方面的活动,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开展宣传活动,有活动计划或方案的得10分,有活动图片资料的得20分。
  
  十、团市委
  
  1、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每年12月底前向市政府报送年度环保工作总结(10分)
  
  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按时报送总结的,得10分。否则不得分。
  
  2、加强环保宣传(30分)
  
  开展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组织广大共青团员开展环保方面的活动,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开展宣传活动,有活动计划或方案的得10分,有活动图片资料的得20分。
  
  十一、市妇联
  
  1、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每年12月底前向市政府报送年度环保工作总结(10分)
  
  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按时报送总结的,得10分。否则不得分。
  
  2、加强环保宣传(30分)
  
  开展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组织广大妇女同志开展环保方面的活动,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开展宣传活动,有活动计划或方案的得10分,有活动图片资料的得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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