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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税首次申报 4类应税污染物的计算方法送给你~

日期:2018-01-18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郑茹茹 郑存强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8
01/18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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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大气污染 环保税 环境保护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已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首次申报期为4月1日~4月15日。环保税法将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4类污染物列入征税对象。对应税企业来说,该如何依法计算缴纳环境保护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八条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第九条规定,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保税。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第十一条规定,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一)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二)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三)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四)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本文以浙江省为例,将4类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以示例计算。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
  
  应税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前三项)×具体适用税额
  
  应税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例1:浙江省A企业1月向大气中排放二氧化硫10千克,氮氧化物20千克,一氧化碳300千克,汞及其化合物1千克。浙江省大气污染物(除四类重金属污染物项目)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四类重金属污染物项目(铬酸雾、汞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8元。A企业只有一个排放口,计算该企业1月大气污染物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相应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分别为0.95千克、0.95千克、16.7千克和0.0001千克)
  
  (一)计算各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单位:千克)
  
  二氧化硫:10÷0.95=10.53
  
  氮氧化物:20÷0.95=21.05
  
  一氧化碳:300÷16.7=17.96
  
  汞及其化合物:1÷0.0001=10000
  
  (二)按污染当量数排序
  
  汞及其化合物(10000)>氮氧化物(21.05)>一氧化碳(17.96)>二氧化硫(10.53)
  
  (三)计算应纳税额(单位:元)
  
  汞及其化合物:10000×1.8=18000
  
  氮氧化物:21.05×1.2=25.26
  
  一氧化碳:17.96×1.2=21.55
  
  二应税水污染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结合环保税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二条,得出计算公式:应税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第一类前五项、其他类前三项)×具体适用税额
  
  应税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例2:浙江省B企业1月向水体直接排放第一类水污染物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各1千克。排放其他类水污染物悬浮物(SS)、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氨氮、挥发酚各20千克。浙江省水污染物(除五类重金属污染物项目)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五类重金属污染物项目(总汞、总镉、总铬、总砷、总铅)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8元,计算B企业1月水污染物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第一类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分别为:0.0005、0.005、0.04、0.02、0.02、0.025;第二类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分别为4、0.5、0.49、0.8、0.08(单位:千克)。
  
  (一)计算第一类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并排序
  
  总汞:1÷0.0005=2000
  
  总镉:1÷0.005=2000
  
  总铬:1÷0.04=25
  
  六价铬:1÷0.02=50
  
  总砷:1÷0.02=50
  
  总铅:1÷0.025=40
  
  总汞(2000)=总镉(2000)>六价铬(50)=总砷(50)>总铅(40)>总铬(25)
  
  (二)计算第一类水污染物应纳税额(单位:元)
  
  总汞:2000×1.8=3600
  
  总镉:2000×1.8=3600
  
  六价铬:50×1.4=60
  
  总砷:50×1.8=90
  
  总铅:40×1.8=72
  
  (三)计算第二类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并排序(单位:千克)
  
  悬浮物(SS):20÷4=5
  
  生化需氧量:20÷0.5=40
  
  总有机碳:20÷0.49=40.82
  
  氨氮:20÷0.8=25
  
  挥发酚:20÷0.08=250
  
  挥发酚(250)>总有机碳(40.82)>生化需氧量(40)>氨氮(25)>悬浮物(SS)(5)
  
  因《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中,对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和总有机碳,只征收一项,按三者中污染当量数最高的一项收取。因此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挥发酚、总有机碳、氨氮征收环境保护税。
  
  (四)计算其他类水污染物应纳税额(单位:元)
  
  挥发酚:250×1.4=350
  
  总有机碳:40.82×1.4=57.15
  
  氨氮:25×1.4=35
  
  三应税固体废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固体废物应纳税额=[产生量-综合利用量(免征)-储存量和处置量(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适用税额
  
  例3:C企业1月产生煤矸石100吨,其中综合利用的煤矸石20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贮存30吨,计算C企业1月煤矸石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
  
  计算方式:应纳税额=(100-20-30)×5=250(元)
  
  四应税噪声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应税噪声应纳税额=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例4:D企业1月在a、b两地作业均存在夜间噪声超标。a作业场所一个单位边界上有两处噪声超标,分别为超标1~3分贝、超标7~9分贝,超标天数为16天;b作业场所沿边界长度110米,有两处噪声超标,分别为超标1~3分贝、超标7~9分贝,超标天数为14天。计算D企业1月噪声污染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
  
  计算方式:一个单位有不同地点作业场所的应分开计算,合并计征:
  
  a场所应纳税额=1400(元)(注:同一单位边界多噪声超标按最高处声级计算)
  
  b场所应纳税额=(350+1400)÷2=875(元)(注: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两处以上噪声超标,按两处计算;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15天,减半计算)
  
  根据以上案例可知,计算应税大气、水污染物应纳税额的关键在于明确污染当量数、污染当量数的排序以及不同省份的适用税额;噪声应纳税额计算,需注意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中的备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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