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际能源网从河南发改委获悉,河南发改委印发《关于2017年度全省污水处理费调整情况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通报指出截止到去年12月底,郑州市区、新乡、安阳市区、商丘、驻马店、鹤壁、济源、洛阳、焦作、周口、漯河、开封、许昌、三门峡等14个省辖市和固始、巩义、鹿邑、永城、长垣、新蔡、兰考、汝州、滑县等9个直管县市,先后完成了本地污水处理费调整任务,但目前仍有4个省辖市、1个直管县市和2个省辖市所属部分县市未完成调整任务。
原文如下:
关于2017年度全省污水处理费调整情况的通报
豫发改办价管〔2018〕6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
为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部署,扎实推进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工作,根据我委水价改革工作通报制度规定,现将2017年度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工作进展情况通报如下:
截止到去年12月底,郑州市区、新乡、安阳市区、商丘、驻马店、鹤壁、济源、洛阳、焦作、周口、漯河、开封、许昌、三门峡等14个省辖市和固始、巩义、鹿邑、永城、长垣、新蔡、兰考、汝州、滑县等9个直管县市,先后完成了本地污水处理费调整任务。
目前,我省仍有4个省辖市、1个直管县市和2个省辖市所属部分县市未完成调整任务,现予以通报批评。其中:平顶山市政府常务会已通过审定,文件正在会签;南阳市已完成听证工作,待市政府批准;濮阳市已完成成本监审,待市政府批准后,拟进行听证;信阳市已发二次公告,近期拟召开听证会;邓州市调整工作迟缓。
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是加强环境保护、深化价格改革的重要举措。《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对调整污水处理费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作出了具体安排。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19号)明确规定“2016年底前,市县污水处理费标准要调整到位”。
我省部分省辖市、直管市及市域县工作滞后,没有按时完成国家和省确定的目标任务,严重影响了全省总体工作进度。请务必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切实有效加快工作进度,于今年上半年完成调整任务,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奠定坚实基础。
2018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