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苏州市印发了《2018年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工作方案》,结合2018年度苏州打好
污染防治攻坚战挂牌督办重点任务要求,全面提高江苏市建设工程
扬尘治理水平。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苏州市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苏府办〔2018〕11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公安局、住建局、市容市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环保局、园林和绿化局: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暨“263”专项行动推进会精神,全面完成2018年度苏州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挂牌督办重点任务,切实改善空气环境质量,现印发《2018年苏州市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工作方案》,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8年苏州市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工作方案
根据江苏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暨“263”专项行动推进会精神,结合2018年度苏州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挂牌督办重点任务要求,为进一步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和属地管理责任,紧紧依靠人大监督,全面提高我市建设工程扬尘治理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苏州市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推行“绿色施工”,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筑中的比例,实现工地喷淋、洒水抑尘等措施“全覆盖”。严格做到:围挡作业、封闭施工,场地硬化、裸土覆盖、车辆冲洗、密闭运输、喷淋抑尘、严禁抛洒、图牌公示,依托建筑施工现场视频管理系统,打造“智慧工地”信息化平台,提高扬尘治理工作水平。
二、工作依据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苏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1〕1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三、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
成立苏州市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市住建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市容市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园林和绿化局和姑苏区、吴中区、相城区人民政府及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和吴江区也应设立相应机构。
(二)职责分工。
姑苏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市容市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园林和绿化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据本方案要求制定各自实施方案,组织和指导本部门、本地区的工地扬尘管控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姑苏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拆除工地扬尘管控工作。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应准备足够的水源和洒水设施,拆除施工中必须采取边拆边洒水或喷淋等防尘措施,以抑减扬尘;房屋拆除完工的待建工地应及时移交建设方,15日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对裸土地面简易绿化,或者采取覆盖、固化、铺装等措施,防止风吹产生扬尘;风力在5级以上时,房屋拆除工程应停止施工。
市公安局负责渣土运输车辆故意遮挡或污损号牌、不按规定悬挂号牌、无牌无证、假牌假证;不按规定线路行驶、超速行驶、违反交通信号和标志标线;以及车辆检验过期或检验不合格、报废车上路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整治。
市住建局负责督促在建工程参建各方严格依法依规落实建筑工地扬尘防治责任,施工现场的主要出入口、主要施工道路、外脚手架底和主要材料的堆放地严格按照规定作硬化处理;施工现场的主要出入口设置车辆清洗设备,坚决防控车辆带泥上路;易产生粉尘的水泥等材料在库房或密闭容器内存放;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时配备洒水车辆,合理分步实施,控制土方开挖和留存时间;风力在5及以上时,施工现场应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应停止施工。
市市容市政局负责渣土运输车辆、未密闭运输、GPS定位监管设备不开启使用、偷倒乱倒、抛撒滴漏、带泥上路;市政大修、养护工程施工、道路保洁作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在市政道路维修、地下管线施工与维修时,工地要设置连续、封闭和符合要求的硬质围挡,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主要道路要作硬化处理;路面采用板材铺装时应带水切割;施工物料堆放规范;裸露地面要进行覆盖或临时绿化;施工现场车辆驶出工地必须进行冲洗,禁止带泥上路。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督促在建项目参建各方严格依法依规落实交通建设工地扬尘防治责任,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钢筋加工场、预制场、搅拌站、生活区采取硬化;长期裸露堆土采取临时绿化、网、膜覆盖等措施;施工区域经过城镇等人员密集场所或公共通道时,工地两侧连续设置围挡;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设置车辆清洗设备,防止车辆带泥上路;路面采用板材铺装时应带水切割。
市水利局负责督促在市区的水利工程严格按要求使用商品砼,严禁现场搅拌砼;在施工集中场所以及人员密集和交通要道处,设置统一围墙,墙面整洁规范;工地配备必要的保洁工具及简易洒水设施,定期进行清扫和保湿,工地产生的生活垃圾收集后定期清运;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时清运的,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市环保局负责采用降尘监测法,参考苏州市市级城建交通重点工程目录,在苏州市区(不含吴江区)范围内以行政区划为单位,每个行政区选择适当建筑工地开展建筑扬尘监测;对管辖区域内工业堆场开展专项检查,发现问题督促企业及时整改。
市园林和绿化局负责督促在气象部门发布大风警报、台风警报、寒潮预警和霾天气预警期间,停止平整土地、换土、原土过筛等作业;栽植行道树,对树穴和种植土及时采取覆盖、洒水等扬尘防治措施,行道树栽植后,当天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运,未完成清运的,进行遮盖;3000平方米以上的成片绿化建设工程,具备条件的,在绿化用地周围设置密闭围挡,在施工工地内应设置车辆清洗设备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除泥、冲洗干净后驶出施工工地;废弃土和其他废弃物及时清运,做好清扫保洁工作;在环境敏感区和城市道路应做到随产随清,其他地段要在当日内清理干净。
吴中区、相城区人民政府及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工地扬尘管控工作。组织领导和督促本辖区相关部门,按照建筑工地扬尘专项整治工作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建筑工地和拆除工地扬尘专项整治,协调本辖区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有效防治建筑工地扬尘污染。
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和吴江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五、工作措施
(一)全面落实扬尘防治责任。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地区建设工程扬尘管控工作。姑苏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拆迁工地扬尘管控工作。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加强指导,落实监管责任,督促企业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提高建设工程扬尘管控水平。
(二)建立专项工作机制。明确相关地区和部门监管责任和主要任务(见附件),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扬尘专项检查。各区(不含吴江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各相关部门将在建项目清单和检查执法信息,于每月25日前上报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有关情况将及时通报共享。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认真研究解决建设工程扬尘管控工作中遇到的重难点问题,强化全过程指导和控制,确保取得明显实效。建筑工地扬尘管控情况将作为市“263”办对各地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依据。
(三)开展专项工作部署。4月中旬前,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各相关部门应作专项动员部署,全力推进工作开展。组织一季度建设工程扬尘全覆盖检查,明确扬尘检查标准,告知所属相关企业及施工项目部,并适时召开现场推进会。
(四)开展明查暗访和执法检查。发挥第三方机构作用,每两个月开展一次明查暗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执法机构要每季度对所监管项目进行一次全覆盖检查。同时,加强日常“双随机”抽查,严格落实检查频次和标准,对发现的问题,采取责令限期整改、警示约谈、通报批评、行政处罚和记入相关企业及责任人不良行为信用档案等措施,严肃追责。
(五)组织专项巡视督查。根据工作需要,专项工作领导小组适时组织市区建筑扬尘治理联合检查,并提请市人大相关工委组织上、下半年各一次专项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突出问题,全面推动建设工程扬尘管理有效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