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建设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有关事项的通知
鲁环发〔2018〕124号
各市环境保护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为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现对建设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各市要牢固树立底线意识,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相关综合决策的重要依据和前提条件,履行好保护责任。生态保护红线一经划定必须严守,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杜绝不合理开发建设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破坏。
二、严格执行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建设项目审查程序
对公路、铁路、输油输气、轨道交通、输变电和调水等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选址选线阶段,各市环保局要提前通知建设单位,项目应尽量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区。对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区的上述建设项目,各市要通知建设单位在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阶段启动穿越生态保护红线区的办理工作。相关项目必须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关于优化重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穿越生态保护红线办理流程的通知》(鲁环办〔2017〕11号)办理。
属于各市审批的上述范围内的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各市要在严格遵守国家和省级有关生态保护红线的文件要求前提下,对穿越生态保护红线区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生态保护红线专章进行审查,同步推进,同步开展。
三、强化规划环评审查
各市环保局要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三线一单”)约束要求,加强规划环评中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内容的审查,规划中项目要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并尽量避让,对不可避让的要进行不可避让论证,并依法依规按程序通过审查。要将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作为项目环评的重要依据,全面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的管理要求,使规划穿越生态保护红线的项目环境影响降到最低。
此文件与国家和省政府今后出台的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