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是世界
环境日。今年我国环境日的主题是“美丽中国,我是
行动者”。为了我们美丽的家园,当天,在高邮湖畔有一起公益诉讼的巡回审判,两人因非法捕鱼当众受审,被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被罚自费买鱼苗放流进行生态补偿。据了解,这是江苏省内首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在世界环境日当天,全国很多地方都发起了
环境公益诉讼。比如在北京,一家公司因为没有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致使废气直接排放到大气中,从而被提起公益诉讼,当事公司被判赔偿89万余元,并承担本案鉴定费3万余元。
对于环境公益诉讼,人们并不陌生。有资料显示,自2015年7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启动以来,各级检察机关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不断加大,截至今年4月,共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近2万件,其中包括一些引起全国性关注的诉讼。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环境保护已成共识。与其他侵害不同,环境污染损害的是群体的利益,但也正因为侵害对象是群体,容易造成“公地悲剧”。而且,由于利益主张的是个体,有些破坏环境的主体因此产生侥幸心理,即便有人维护权益,当事主体也会“兵来将挡,水来土掩,各个击破”,客观上造成了公众利益无人主张、无法主张的现实。为了破解这一问题,才有了环境公益诉讼。
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对环境破坏行为和破坏事件零容忍。如果对伤害眼睛、威胁生命的行为听之任之,甚至选择“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认为“是大家的事又不是一个人的事”,就会在事实上产生姑息与纵容的后果。在环境面前不需要动员,对环境的重视只会加强不会削弱,越来越多的人不再当“鸵鸟”而当“啄木鸟”。这是一个不可逆的趋势,错误估计这个大势,谁要想在环境上“翻跟头”就一定会“跌跟头”。
可以预计的是,今后各种破坏环境的行为,被“盯”上的机率越来越高,“出事”的机率越来越高。而由检察机关或者由环保组织发起的公益诉讼,也会日渐增多。从一定意义上讲,环境公益诉讼的意义不仅在于罚了多少钱,作出了什么生态补偿,还在于传递了一种信号。有数据显示,今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已侦破各类环境犯罪案件3700余起。高压信号下,无视环境者只有赶紧收手,才能避免触电。
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已进入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的攻坚期。这从一个侧面说明,清新的空气、干净的饮水、优美的环境,是必须全力保障的公共产品。我们要建设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在人们心中,“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修复”,应该成为一条铁律。让公益诉讼成为环保新力量,正体现着这样的思路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