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广州海事法院公开宣判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支持该市海洋与渔业局起诉的彭伟权等人污染
海洋环境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判决被告彭伟权、冯喜林、何伟生、何桂森连带赔偿生态修复费、环境功能损失费及鉴定评估费等事务费用共计782万余元,袁茂胜在74万余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款项上缴国库,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
这是一起全国首例检察机关支持提起诉讼的污染海洋环境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依法判处污染环境的责任人赔偿生态修复费、环境功能损失费及鉴定评估费,并且要承担连带赔偿及清偿责任,这践行了“谁污染、谁赔偿”的立法精神,结束了以往
个人污染环境政府埋单的历史。因此,这个公益诉讼案件,对于环境治理意义重大,值得全国各地借鉴。
公益诉讼不仅能对企业和个人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依法治理,还能依法监管地方行政机关对环境保护的“不作为”“乱作为”等。可以说,公益诉讼是依法保护环境的“重武器”。
从立法上看,我国《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检察机关对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等领域发生的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监督,代表国家和人民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从环境保护上说,各级检察机关对辖区内的生态环境保护过程中行政机关的履职行为,实行法律监督。针对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环境污染事件,可依法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程序,进行立案调查取证,然后向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送达诉前检察建议,先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如果两个月内仍不履职整改,就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面对法律监督,负有当地环境保护职责的行政机关要么履职尽责,要么受到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追究。在法律震慑下,这些行政机关的官员还敢在环境治理上欺下瞒上、不择手段、弄虚作假、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吗?同时,法律监督还大力制止和纠正了以罚代管懒政庸政的行为,对法治政府建设起到推动作用。
与此同时,各级检察机关对辖区内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组织和个人的行为,实施法律监督。公益诉讼中的组织和个人,其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一旦被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按照“谁污染、谁赔偿”的原则,将承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环境损害相应罚款的后果,情节严重的,将同时承担刑事责任。像广州海事法院依法审判的彭伟权等人污染海洋环境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就是例子。这样严厉的法律大大加强了对企业和个人污染环境行为的威慑力。
不仅如此,各级检察机关都代表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行使法律监督权,有独立办案权。检察机关如果在所在的辖区内,大力开展以环境保护为重点的公益诉讼,依法对危害国家和公共利益的环境污染进行治理,就能真正做到环境监督治理全覆盖。因此,用公益诉讼去保护青山绿水切实可行。
治理环境不能靠一个部门单打独斗,那样长此以往会显得力不从心,顾此失彼。中央环保督察组应该和司法监督机关联合作战,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把行政监管和法律监督、新闻监督、群众监督有效地结合起来,如此,环境污染才能得到有效遏制,美丽中国之梦才能早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