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旨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通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赔偿义务人、赔偿权利人和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与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及运行机制。到2020年,在全省构建起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加快推进生态山东建设。
《方案》遵循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主动磋商,司法保障;信息共享,公众监督;依法推进,鼓励创新的总体要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立足本省实际,由易到难、稳妥有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
《方案》指出,本实施方案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方案》明确阐释了须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包括: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并规定,设区的市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明确具体情形。同时,《方案》明确,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涉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生态损害国家损失索赔办法》和《山东省海洋生态补偿管理办法》等的情形,不适用本实施方案。
对于赔偿范围、赔偿义务人、赔偿权利人等问题,《方案》做了明确规定。其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后评估等合理费用。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省政府、设区的市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同时,《方案》一并明确了开展赔偿磋商、完善赔偿诉讼规则、加强生态环境修复与损害赔偿的执行和监督、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等相关内容。
为严格保障《方案》施行,《方案》规定,省级成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纳入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框架下,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同时,《方案》要求设区的市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统一领导,建立完善相应工作协调机制,明确部门分工,细化工作职责,及时制定本市的实施方案。
《方案》明确了各有关部门的具体职责。省环保厅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修复效果后评估等业务工作。省法院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审判工作。省检察院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检察工作。省司法厅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工作。省环保厅会同省卫生计生委对各设区的市环境健康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加强环境与健康综合监测和风险评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省环保厅、省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应在政策、资金、项目和技术研发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
此外,《方案》要求,建立对生态环境损害索赔行为的监督机制,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或机构的负责人、工作人员在索赔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