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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损害赔偿由谁鉴定?两部门发文明确鉴定机构评审细则

日期:2018-07-09    来源:新京报  作者:王梦遥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8
07/09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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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环境损害 赔偿鉴定 鉴定机构评审细则

  当一起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事件造成的应急处置费用是多少、处置措施会造成什么生态影响、被影响的地块是否安全……这些都是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要回答的问题。7月6日,司法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明确了行政机关如何对申请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申请人进行评审。
 
  从今年开始,我国开始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从中就要发挥重要作用,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采用监测、检测、现场勘察、实验模拟或者综合分析等技术方法,对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可以说,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为法院个案审判提供专业性意见,有助于法官确定生态环境损害的类型和大小、赔偿金额以及修复方案,是推动生态环境修复、实现损害担责原则的专业保障。
 
  此次两部委出台的这一细则,明确了有资格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机构的“出炉”过程。
 
  《细则》显示,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根据审查情况,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法定时限出具受理或不受理决定书。决定受理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工作。
 
  评审的主要内容是对专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进行考核,实地查看工作场所和环境,核查申请人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情况,实验室的仪器设备配置和质量管理水平,现场进行勘验和评估,也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其他评审内容。
 
  评审总分为100分,其中人员条件、技术能力和设施设备情况占比为2:5:3。
 
  专家评审得分为70分(含)以上,且人员条件、技术能力和设施设备分别不低于12 分、30分和18分的申请人,应当给予“具备设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的评审结论;专家评审得分为70分以下或人员条件、技术能力和设施设备得分中有一项未达到该项满分60%的申请人,应当给予“不具备设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的评审结论。
 
  评审工作完成后,根据得分情况和评审专家意见形成专家评审意见书。《评审意见书》填写完成后,由每位评审专家签名,并送交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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