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德宏州纪委、监委出台《德宏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细化责任追究措施,全力配合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
办法明确,问责的目的是唤醒责任意识,确保责任落实,推动工作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全面从严、依法依规原则;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了解实际、掌握实情,做到符合实际情况、符合客观规律、符合人民意愿;坚持全面从严,应追尽追,既追究执行者的直接责任,又追究监管者的履职责任,还要追究决策层的领导责任,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坚决杜绝和防止问责事实不清、责任认定不准、问责方式不当等问题,严禁随意问责,甚至弄虚作假,切实增强问责的触动度和震慑力。
办法细化责任追究措施,对中央环保督察组交办群众长期投诉,反复投诉的突出环境问题,“表面整改”“假装整改”“敷衍整改”,以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应付整改的,由州纪委、监委直查快办,严肃问责处理;对省交办涉及到州级职能部门监管责任的重点督办件,州纪委、监委将对整改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对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对整改情况和问责进行审核把关。同时,德宏州纪委、监委实行抽查检查制度,成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专项督查组,对下级纪委、监委办理问题线索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对州直相关部门和县市责任追究的情况和前期已办结的责任追究案件进行抽查检查,确保办件质量。
此外,县市级纪委、监委也要结合实际细化责任追究措施,全力配合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芒市纪委、监委细化了27种责任追究情形和4种责任追究形式,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