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将开展陶瓷、屠宰及肉类加工、淀粉、精炼石油产品制造、常用有色金属冶炼和钢铁(炼钢、炼铁和钢压延加工)等6个行业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和核发。
排污许可证是指环保部门根据排污单位的申请,核发准予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污染物的凭证。发证办法是逐个行业进行办理。某一行业完成核发工作后,将严格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情况作出了明确处罚规定:无证排污的处罚包括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对无证排污、不按证如超标排放或者超总量排放,以及通过逃避监管的方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可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我省明确要求,纳入发证范围的钢铁工业企业,必须在10月底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工作;纳入发证范围的陶瓷、屠宰及肉类加工、淀粉、精炼石油产品制造和常用有色金属冶炼工业企业,必须在11月底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 排污许可证明确规定了企业的排污浓度、年排污总量等指标,出现超标排放,就必须接受罚款或停产处理。此外,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也使得企业的相关信息更加透明。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在国家环保平台上都会形成一个公共端的信息,任何人都可以从上面查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