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联合印发《城镇污水处理和城市黑臭水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对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县城(含县级市)建成区内的黑臭水体进行排查整改,重点排查县级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和出水水质达标情况等五方面内容,对已完成整治的黑臭水体进行效果评估。《方案》要求:
加强对上游排污企业监管。各地环保和排水主管部门共同承担对上游排污企业的监管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和排水许可制度,共同对上游排污企业进行排查,加强对排污单位排水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对超标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排污企业整改到位前,禁止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
加强对污水处理运营单位监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的行业监管,建立以污染物削减情况为主的考核体系,定期对其运营情况进行考核,对在线监控设备正常运行情况等进行核查。根据进水参数,对污水处理厂出水超标问题区别处置。
加快推进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2019年底前,所有重点镇具备污水处理能力。抓紧污水配套管网建设,并实行雨污分流,实现减排效果;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度,同时启动配套管网建设,确保厂网同时投运。配套管网建设将优先采用雨污分流制。严格落实黑臭水体控源截污工程。确保控源截污等基础性工程落实到位。地方水利、环保和排水主管部门共同对水体两侧入河排污口进行再排查,建立排口信息台账,明确排污口分类及其监管部门,按照取缔非法、合并减少、规范化建设等分类提出治理措施。加强对水体两侧市场、餐饮、洗车店等排污单位的监督管理,加大对违法排污行为的执法力度。加强黑臭水体的内源治理。水利部门实施河道清淤疏浚,在底泥污染调查评估的基础上,妥善对底泥进行处理处置,严禁清淤底泥沿岸随意堆放。定期清理黑臭水体漂浮物及沿岸积存垃圾,及时清除季节性落叶、水面漂浮物,严厉查处垃圾倾倒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