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南平市安丰水厂水源保护区调整的批复
闽政文〔2018〕320 号
南平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南平市安丰水厂水源保护区的请示》(南政综〔2018〕80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经研究,原则同意调整南平市安丰水厂水源保护区,现批复如下:
一、调整后保护区范围:
(一)一级保护区:安丰水厂建溪取水口(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坐标:东经118°9′54.00″,北纬26°41′29.76″)下游100米上溯至取水口上游1080米(溪洋溪与建溪交汇口处)范围的水域(不含航道),及其取水口一侧沿岸外延至205国道(不含国道)和取水口对岸侧沿岸外延至一重山脊范围陆域(遇浦南高速以浦南高速为界,不含高速)。
(二)二级保护区:安丰水厂建溪取水口下游300米上溯至取水口上游1080米(溪洋溪与建溪交汇口处)范围水域(不含航道)及其两侧沿岸外延至一重山脊范围陆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安丰水厂建溪取水口上游1080米(溪洋溪与建溪交汇口处)沿建溪上溯至取水口上游3500米范围水域(不含航道)及其取水口一侧沿岸外延至205国道(不含国道)和取水口对岸侧沿岸外延至一重山脊范围陆域;安丰水厂建溪取水口上游1080米(溪洋溪与建溪交汇口处)沿溪洋溪上溯至峰溪桥范围水域及其两侧沿岸外延至一重山脊范围陆域。
(三)准保护区:安丰水厂建溪取水口上游3500米沿建溪上溯至取水口上游4500米范围水域(不含航道)及其两侧沿岸外延至一重山脊范围陆域;安丰水厂建溪取水口上游1080米(溪洋溪与建溪交汇口处)沿建溪上溯至取水口上游3500米范围水域(不含航道)及其取水口一侧沿岸外延至一重山脊范围陆域(二级保护区范围除外);群仙溪与建溪交汇口沿群仙溪上溯至交汇口上游700米范围水域及其两侧沿岸外延至一重山脊范围陆域(二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二、你市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加强水源保护区日常管理,严格落实
水源安全防范各项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强化水资源保护和合理调配。加强水源地上游水源涵养及水土保持,强化水资源供需分析和合理调配,提高供水保证率;同时,加强保护区环境整治,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各项措施,强化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末梢水的全过程监管,确保供水区域的供水水质和供水需求。
(二)严格水源保护区日常管理。在一级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有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不得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在二级保护区范围内不得建有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准保护区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按规定设置保护区界标、交通警示牌、宣传牌等标志以及隔离防护等应急设施。健全水源地巡查制度,排查
环境安全隐患并进行整改,严肃查处影响水源地保护的各类违法行为。
(三)强化预警及风险防控。定期监测水源地、供水单位和用户水质状况,完善水质预警机制。定期组织水源地环境状况和环境风险评估,建立健全
水源地污染源、风险源名录,编制并落实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