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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处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日期:2026-01-29    来源:江门市人民政府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6
01/29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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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船舶污染事故 污染治理 污染防治

江府办函〔2025〕1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江门市处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江门海事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11日

江门市处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故分级

2 组织体系

2.1  指挥机构

2.2  指挥机构办公室

2.3  现场指挥体系

2.4  专家库

2.5  应急力量

3 运行机制

3.1  预警

3.2  应急处置

3.3  后期处置

4 应急保障

4.1  资金保障

4.2  队伍保障

4.3  物资保障

4.4  医疗保障

4.5  交通保障

4.6  通信保障

4.7  治安保障

4.8  应急避难场所

5 区域合作

5.1  区域协作请求

5.2  区域协作原则

6 监督管理

6.1  演练

6.2  宣教培训

6.3  责任与奖惩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7.2  制定与发布

7.3  实施日期

8 附件

8.1  船舶污染事故分级标准

8.2  成员单位职责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执行有关国际公约、国内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江门市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江门市处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机制,快速、有序、高效地组织江门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行动,最大程度地控制和减少污染事故对水域环境的危害,促进社会、经济和水上交通运输的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工作规定》《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海上险情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江门市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和补偿办法》《江门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实施细则》《江门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江门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以及我国已经加入的国际公约、地区性协议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1.3.1 适用范围及对象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江门市水域,以及江门市邻近水域造成或可能造成江门市境内水域污染损害的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事故和险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3.2 陆源污染和不明来源污染应急处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规要求,陆源溢油或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的水域污染事故处理,由相应的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污染,并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对于水上不明来源的污染事故,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船舶污染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加强污染应急体系建设,确保指挥畅通和应急力量快速行动,提高效能和水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健全完善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责任制,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开展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当船舶污染事故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对能力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请求支援或组织应对。

(3)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注意预防、监测、预测、预警和预报,加强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建设、预案演练等应急准备工作。

(4)科学决策,快速高效。采用先进的预防、监测、预测、预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不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际公约,明确各相关单位、个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应急处置行为。

1.5 事故分级

船舶污染事故按其性质、严重程度和经济损失等原因,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见附件8.1)。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船舶污染事故,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应对;初判发生较大船舶污染事故,由江门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初判发生一般船舶污染事故,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对。当船舶污染事故超出属地人民政府的应对能力时,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2 组织体系

2.1 指挥机构

江门市海上搜救中心(以下简称市搜救中心)是全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在江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协调江门水域内发生的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及相关活动,与珠海、佛山、中山、阳江等地海上搜救机构共同做好毗邻水域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业务上受广东省搜救中心(以下简称省搜救中心)指导。

主任: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常务副主任:江门海事局局长。

成员单位包括江门军分区动员处、市委宣传部、市委外办、市委统战部、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江门海关、江门海警局、江门金融监管分局、市气象局、江门海事局、市水文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江门航道所。

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8.2。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搜救中心的统一部署,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在江门水域范围内执行公务或进行运输生产、捕捞、石油开发、海洋工程、科研等活动的船舶、航空器和水上设施以及专业清污公司,要在市搜救中心的指挥协调下参与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2 指挥机构办公室

江门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设在江门海事局,负责市海上搜救中心日常工作。主任由江门海事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贯彻市搜救中心指示和部署,提请市搜救中心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指挥、协调成员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2)汇总、上报事故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处置方案;

(3)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事态分析,评估事故损失及影响情况;

(4)办理市搜救中心文件,起草相关简报;

(5)承担市搜救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现场指挥体系

2.3.1 现场指挥官

现场指挥官由市搜救中心指派,主要职责:

(1)全面收集船舶污染事故信息,及时报告市搜救中心;

(2)执行市搜救中心各项指令,实施具体应急行动;

(3)组织开展污染物的转移、围控、清除和处置等工作,做好工作记录并及时总结和上报工作进展;

(4)合理调配已抵达现场的各类资源,同时报告需要增援的应急物资情况;

(5)根据应急行动进展情况对应急行动效果进行评估,向市搜救中心提出改进建议,保障应急行动高效进行。

现场的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必须服从现场指挥官的指挥。

2.3.2 应急行动组

(1)综合协调组:由市政府、市应急管理局、江门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局、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的指定人员组成。职责为综合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的物资、人力、运输、医疗保障、避难场所等。

(2)水上清污应急组:由海事、农业农村、海洋综合执法、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消防救援、海关、水文、航道、气象等单位及相关船舶污染清除社会力量组成。职责为承担水上污染物的围控、清除、转运等工作。

(3)岸线保护与清污应急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公安、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海洋综合执法、海事等部门及相关船舶污染清除社会力量等相关单位组成。职责为清除事故造成的岸滩污染;协调有关单位对回收的废弃物进行处理。

(4)警戒组:由江门海事局、市公安局分别牵头水上和陆上警戒工作,农业农村、海洋综合执法、海警、公安、航道等成员单位组成,职责为负责事故水域及陆上交通管制。

(5)监测组:由生态环境牵头,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文、海事等部门组成。职责为负责现场污染物变化、扩散和污染程度监测。

(6)专家咨询组:由江门海事局牵头,市有关部门配合,处置船舶污染事故专家库专家组成。职责为提供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事故的防治对策、应急处置、清除作业、污染损害评估、污染损害索赔和赔偿等方面的咨询意见,为应急决策提供建议;参与污染应急反应体系建设、污染防治和应急响应技术等研究工作。

(7)事故调查组:海事、农业农村、海洋综合执法、军分区按职责牵头开展,职责不明确的,由江门市人民政府统一协调。

(8)法律支持组:由市司法局牵头,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职责为污染事故主体界定、损害赔偿等提供法律支持。

(9)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组成。职责为污染应急与处置提供医疗保障。

(10)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宣传部门等相关单位组成。职责为对外发布污染事故相关消息和舆情监测。

(11)后勤保障组:由市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等相关单位成员组成。职责为污染事故提供人力物力等后勤保障。

(12)善后处理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市委外办、市委统战部、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局等相关单位成员组成。职责为处理污染事故相关的后续工作。

2.4 专家库

市搜救中心建立专家库,成立省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海洋综合执法、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海事等部门应各指派2-3名专家组成专家库,市搜救中心定期对专家库进行更新。

2.5 应急力量

2.5.1 专业清污力量

专业清污队伍由水上专业船舶污染清除作业单位组成。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时,专业清污队伍应服从市搜救中心工作安排,开展对船舶污染事故的现场污染物控制、清除及后期处理工作。

2.5.2 社会清污力量

社会清污力量主要由各相关单位、船舶、志愿队伍等组成,服从市搜救中心工作安排,参与对辖区船舶污染事故的现场污染物控制、清除及后期处理工作。

2.5.3 驻军和民兵队伍

主要是指驻军专业抢险应急队伍和民兵应急抢险队伍,对船舶溢油应急事故中的特别急、难、险、重任务进行突击攻克。

3 运行机制

3.1 预警

3.1.1 预警发布

(1)气象、海洋等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方面发布相应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2)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研判可能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时,应及时通过相关系统、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或方式向事故发生及影响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通报各成员单位及事故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研判可能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船舶污染事故时应及时报告省搜救中心。

预警信息包括事故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1.2 预警行动

(1)从事水上活动的航运单位、船舶及相关人员要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2)发生船舶污染事故,事故方船长、码头负责人等要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迅速、有效开展先期处置。

(3)发生船舶污染事故,市搜救中心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难链。

(4)市搜救中心接到特别重大、重大船舶污染事故报告后,要迅速收集事故及环境条件有关信息,经科学分析研判,按照预警信息有关规定,及时发出有关环境危害、人员疏散、敏感资源防护、开展事故救援等预警信息。

3.1.3 预警解除

预警信息解除应遵循“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初始发布单位宣布解除并及时按程序报告。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有关单位及人员在接获船舶污染事故或险情信息后,要立即通过一切可能的手段向市搜救中心报告。

市搜救中心办公室接报后要立即核实有关情况,根据报告情况,填写相关表格,并与报告人、当事船舶、船东、船舶代理等保持联系,进一步跟踪、收集有关信息和了解最新情况。

市搜救中心办公室应对所获取的信息进行核实,判断报警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核实的途径包括:

(1)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省搜救中心或其他搜救机构。

(2)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或代理。

(3)港航单位、引航站等。

(4)附近船舶。

(5)派出车辆和船舶进行搜寻核实。

根据获取的报警信息,核实事故地点或当事船舶的位置,确定是否属于江门市水域或者可能会对江门市水域造成影响。

在接到险情报告后,市搜救中心办公室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搜救中心。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应当及时通报。

对发生在江门市水域外并对江门水域构成威胁的险情和事故,应及时通报相应地市级应急机构。

船舶污染事故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

(2)事故船舶资料及码头资料,船员及船舶所有人联系方式;

(3)载运货物名称、种类、数量、包装措施;

(4)污染物的名称、种类、数量;

(5)自控能力及可能继续发生泄漏的情况;

(6)气象、海况、水流状况;

(7)污染物泄漏和传输扩散状况。

各有关部门(单位)对于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船舶污染事故信息的报送,不受报送分级标准限制。

3.2.2 响应启动

根据船舶污染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响应分为I级、Ⅱ级、Ⅲ级和IV级四个等级。

(1)IV级响应

发生一般船舶污染事故,或船舶污染事故发生后经市搜救中心办公室分析研判,综合评估,认为需要启动IV级响应的,由市搜救中心办公室决定是否启动IV级响应,并按规定程序向江门市委市政府和省搜救中心报告,同时抄送江门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

IV级响应由市搜救中心办公室宣布启动。

(2)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船舶污染事故,或船舶污染事故发生后经市搜救中心办公室分析研判,综合评估,认为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由市搜救中心办公室决定是否启动Ⅲ级响应,并按规定程序向江门市委市政府和省搜救中心报告,同时抄送江门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

Ⅲ级响应由市搜救中心办公室宣布启动。

Ⅲ级响应启动后,在省搜救中心办公室的指导下,市搜救中心及有关单位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派出或指定专人负责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市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将响应启动的指令传达给各有关单位,各单位有关负责人要及时进入指挥位置,组织指挥本部门的资源、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视情况成立专家组,分析险情,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根据专家组的建议,通知相关搜寻力量待命。派出相关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必要时调集事发地附近的专业应急队伍、应急救援力量和物资装备参与事故应急处置,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做好舆论引导。

(3)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船舶污染事故,或船舶污染事故发生后,市搜救中心立即组织成员单位及专家组进行分析研判,对船舶污染事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认为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报请市搜救中心主任决定,并按规定程序向江门市委市政府和省搜救中心报告,同时抄送江门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

Ⅱ级响应由市搜救中心主任宣布启动。

Ⅱ级响应启动后,在省搜救中心办公室的指导下,市搜救中心立刻组织召开紧急会议,研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市搜救中心及有关单位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派出或指定专人负责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市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将响应启动的指令传达给各有关单位,各单位有关负责人要及时进入指挥位置,组织指挥本部门的资源、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视情况成立专家组,分析险情,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根据专家组的建议,通知相关搜寻力量待命。派出相关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协调专业应急队伍、应急救援力量和物资装备参与事故应急处置,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做好舆论引导;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设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4)I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船舶污染事故,或船舶污染事故发生后,市搜救中心立即组织成员单位及专家组进行分析研判,对船舶污染事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认为需要启动I级响应的,报请江门市人民政府决定,并按规定程序向省搜救中心报告,同时抄送江门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

经报请江门市人民政府同意,I 级响应由市搜救中心主任宣布启动。

I级响应启动后,市搜救中心应在Ⅱ级响应各项措施基础上,加大应急处置和污染清除工作力度。涉及跨市行政区域,超出江门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按程序提请支援。

应急响应启动后,应视应急处置行动进展和发展趋势,动态调整响应级别。

3.2.3 指挥和协调

市搜救中心主任负责总体决策,协调和调动应急资源;市搜救中心常务副主任配合主任做好具体工作或在主任授权下全权代表主任工作;各有关成员单位在市搜救中心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下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工作;市搜救中心办公室可根据事故特点和应急处置需要,从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专家组中抽调专家参加事故评估、监视监测和制定应急方案等应急处置工作。

3.2.3.1 事故动态评估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市搜救中心应对事故的发展动态、造成的污染损害、应急措施的进展情况和监视监测情况等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评估,为应急处置决策提供参考。

3.2.3.2 监视监测

市搜救中心应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开展事故发生及周边区域的全过程监视监测工作,综合运用监视监测手段,监视污染扩散动态、影响范围和造成的损害;监测油类及有毒有害物质在影响区域水体中的浓度及具有挥发性的危险化学品在事故发生区域及周边区域大气中的浓度等数据。

3.2.3.3 制定应急方案

在事故评估和监视监测等工作基础上,市搜救中心应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处置对策,明确救助事故船舶、保护环境敏感目标和防控污染损害等具体行动方案。

3.2.3.4 保护环境敏感目标

市搜救中心应根据事故评估和监视监测的情况,在应急处置行动方案中明确需要保护的环境敏感目标及保护措施;通知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通知环境敏感目标的责任单位采取围油栏围控等预防性保护措施;组织应急处置力量对环境敏感目标所在区域开展重点防控和污染清除行动;对已受污染的环境敏感目标进行重点清理或清洗、救助、转移等工作。

3.2.3.5 协调应急力量与资源

市搜救中心根据应急处置行动方案统一组织、协调各相关成员单位和应急处置力量有序开展应急处置行动,根据现场应急处置需要协调、调拨、运输相关应急物资、应急监测等资源。

3.2.4 现场处置

船舶污染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由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上级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的,下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现场指挥部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部。上级工作组到达现场后,下级现场指挥部应接受其业务指导,并按要求做好保障工作。

现场指挥部对事故现场进行统一指挥,参与现场应急处置的各类应急力量到达现场后,应当及时与现场指挥部做好衔接,服从现场指挥部做出的决定,接受统一指挥调度,并及时报告现场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参与应急处置行动的各相关应急力量,应每日记录开展的行动、参加行动的人员、使用的设施设备及消耗的物资,报现场指挥部汇总;各相关单位应注意采集现场行动照片视频等资料,收集物资采购、进出库及现场交接相关单据等作为开展行动的证据。

市搜救中心可根据事故情况和应急处置需要划定警戒区域,发布警告,疏散区域内无关船舶和人员,实施交通管制。划定水上警戒区域应定时发布航行警告,陆地警戒区域的边界应布设警示标志并安排专人警戒,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警戒区域。

3.2.4.1 前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船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控制和清除措施并向市搜救中心报告。

污染事故发生后,在未指定现场指挥官前,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的应急处置单位自动承担起现场指挥官的职责,组织现场应急力量实施应急处置。

应急处置措施包括紧急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监视与监测、人员安全与救护、泄漏控制、污染控制、污染物回收与清除、现场焚烧、生物降解、野生动物保护等。

3.2.4.2 现场处置措施

市搜救中心根据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3.2.4.2.1 控制污染源

(1)封堵污染物泄漏或溢出口。如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则应及时将危险货物转驳到其他货轮或储存空间内。

(2)将事故船舶拖至安全区域。事故发生船舶和有关部门、单位要采取水上围控、停止作业、关闭阀门、修堵漏洞、船舶脱浅等措施,减少和消除污染物泄漏,避免引发安全事故;在有水闸的河道发生污染事故时,由水利部门负责及时关闭水闸,控制污染扩散。

3.2.4.2.2 采取防火防爆措施

密切注意发生火灾爆炸的危险;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全部禁止明火,注意消除其他能诱发火灾爆炸的因素;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的危险品船舶要暂时离开,并注意严禁一切火源。

3.2.4.2.3 疏散受危害人群

根据有害有毒气体的特性、泄漏量、泄漏压力、气象条件,预测危害范围,确定疏散距离;气象部门及时提供气象数据,指挥人员做出调整疏散人群范围的决策;采取撤离、密闭住所窗户等有效措施,并保持通讯及指挥调度的畅通。

3.2.4.2.4 保护水域环境

使用围油栏对水面溢油采取围控措施;使用撇油器、吸附材料等设施清除水面及水体中的污染物;采取适当的措施清除已经着岸的溢油或化学品;确定回收油与污染物的运输方式及处置方法。

3.2.4.2.5 保护水域资源

根据船舶污染物特性、泄漏量、气象水文条件,预测其环境归宿和危害范围;确定可能受到威胁的水域资源,特别是饮用和工业水源地、自然(生态)保护区、旅游区、水产资源保护区、海洋濒危物种保护区等;迅速通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海事等有关管理部门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3.2.4.2.6 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事故水域实行交通管制;设置警戒区域,疏导过往船舶;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由海事部门对水上交通实施管制;公安部门对近岸和陆上有关区域实施警戒和交通管制。

3.2.4.2.7 水上清污

根据污染处理方案,对污染源进行围控,开展水上污染清除行动。清除的污染物临时储存后,交由指定单位接收和处置。

3.2.4.2.8 岸线保护与清污

实施近岸保护、岸线污染清除、废弃物处理及岸线环境恢复等岸线保护与污染清除工作。

市搜救中心根据专家组建议,结合该区域可能遭受污染损害的程度、保护敏感区域可能取得的实际效果、污染清除工作的可能性和难易程度、季节性影响等因素确定处置方案。

3.2.4.2.9 野生动物抢救

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和有关保护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对受到伤害的海鸟以及其他海洋动物实施抢救。

3.2.5 医疗卫生救助

市卫生健康局根据市搜救中心的要求,负责协调组织医疗救护力量进行支援,做好现场卫生防疫有关工作。

3.2.5.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工作必须在确保现场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实施。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3.2.5.2 群众的安全防护

市搜救中心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确定保护群众安全所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2)决定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相关单位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用应急庇护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3.2.6 社会力量动员和参与

市搜救中心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在市搜救中心的统一指挥下参与应急处置。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动员本行政区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市搜救中心对人员和物资进行统一管理和协调分配。

3.2.7 区域合作

市搜救中心加强与相邻地市船舶污染事故区域合作,建立区域船舶污染事故应急联动机制,积极开展区域合作与交流。需要请求区域外应急力量援助时,由市搜救中心向市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应急力量支援。

3.2.8 现场检测与评估

市搜救中心组织专家对溢油或化学品事故动态进行监视;发现和跟踪事故动态,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对污染事故的规模,污染的扩散范围,污染事故对水体、敏感区域、水产养殖等的影响进行监测;市水文局和市气象局对气象、水文条件进行实时监测和预测。监视监测情况和评估结果要及时报送市搜救中心。

3.2.9 应急中断和终止

3.2.9.1 应急中断

根据气象、海况、技术状况等客观条件的变化,经征询专家组意见后,市搜救中心决定应急处置行动的中断和恢复。

3.2.9.2 应急中止

应急响应的终止遵循“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并按规定上报。应急响应终止应考虑下列要素:

(1)污染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

(2)污染源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故造成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故现场各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对环境敏感区的威胁已得到排除;

(6)已采取必要防护措施,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事故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3.2.10 信息发布

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由市搜救中心会同事故发生地地方政府等相关单位在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指导下实施,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事故救援、事故损失及水域环境危害等相关信息。

未经批准,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和事态发展信息。不得编造、传播有关应急处置工作和事态发展的虚假信息。

3.3 后期处置

3.3.1 事故调查和处理

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应按有关规定开展,查明事故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总结经验教训,形成调查报告,并依法对责任方进行处理。

3.3.2 善后处置

3.3.2.1 人员安置

事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外办、市委统战部、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和发生事故船舶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伤亡、获救人员(包括港澳台同胞和外籍人员)的安置工作。

3.3.2.2 应急行动及费用汇总

市搜救中心在应急处置行动结束后,应收集整理应急期间的应急处置行动和处置行动涉及费用的相关证据和工作记录,并进行汇总。

3.3.2.3 污染损害赔偿

市搜救中心视情况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成立船舶污染事故索赔小组,负责船舶污染损害的索赔和赔偿有关工作。

3.3.2.4 回收污染物处置

应急处置行动中回收的污染物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置。各相关应急力量应将回收的污染物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处理单位进行处置,并妥善保存处理单据。

3.3.2.5 征用补偿

被征用的船舶和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器材以及其他物资使用完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当及时返还。船舶和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器材以及其他物资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3.3.3 总结评估

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搜救中心办公室要及时组织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总结评估工作,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必要时,修订相关应急预案。

4 应急保障

4.1 资金保障

4.1.1 应急能力建设资金保障

为提升江门市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保障应急能力建设规划的实施,确保江门市水上溢油应急设备库的建设和正常运行,完善防污应急队伍的建设,防污装备更新维护、设备库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应急演习、应急处置、应急补偿、污染物回收处理等费用,应纳入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4.1.2 应急资金保障

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中所需应急资金应由污染责任方承担。对于无法找到或追索相关责任方的,处置中涉及政府职能的经费按照有关财政管理规定解决。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协调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临时资金需求,保障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社会应急力量参与省内事故灾害应急救援的,所发生的人工、食宿、装备、材料损耗、交通运输等相关费用,如需给予补偿的,在参加救援行动结束后,可依据有关规定申请补偿。

4.1.3 应急经费保障

工作经费从既有相关经费中统筹保障,确因专项工作任务需安排的,按有关程序申请和报批。

4.2 队伍保障

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力量主要由政府应急队伍、相关企业应急队伍和军队、民兵组织等组成。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搜救中心相关成员单位应根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加强政府所属的海上应急专业队伍、公用事业队伍和专家库建设,不断提升政府应急队伍应急能力。专业清污单位、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单位和港航企业是社会应急队伍的骨干,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对企业应急队伍的经营发展给予支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广泛参与的岸线清污动员机制,培养建立社会志愿者队伍。必要时,市搜救中心可请求军队和民兵组织参与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市搜救中心应建立辖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力量数据库,掌握并及时更新辖区应急力量情况,定期开展专兼职应急队伍及志愿者队伍的技能培训。

当发生大规模船舶污染事故时,若应急反应队伍人员不足,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市搜救中心的需要和相关规定,动员本地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应急行动,协调周边应急队伍进行支援等。

市搜救中心指导所动员的社会力量携带必要的物资、设备赶赴指定地点,并根据参与应急行动人员的具体情况进行工作安排与布置。

4.3 物资保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海事管理机构、企业要建立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建立相应的后勤保障储备库,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4.4 医疗保障

市卫生健康局指定医疗机构建立联动机制,做好突发情况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4.5 交通保障

各相关单位应根据职责要求,为应急人员及防污设备物资的运送提供保障。江门海事局负责对辖区通航水域内事故现场水域实施交通管制;江门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负责对渔港水域内事故现场水域实施交通管制;市交通运输局和市公安局应加强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管理,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应急行动中人员、物资设备调度到位。

4.6 通信保障

市搜救中心办公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江门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必要时,可按相关通信保障应急预案要求予以支持。

参与现场应急行动的各有关单位应按照市搜救中心统一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应急通信畅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电信运营商保障各类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通信,确保通讯渠道畅通。

4.7 治安保障

根据事故应急处置需要,现场指挥部在必要时应划分治安区域,保护应急人员和物资安全,维护应急现场和相关区域内的治安环境;组织实施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协调和调解因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的运输企业、船东、渔民、养殖户、相关企业的矛盾或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市公安局安排警力维持现场治安秩序,参与海上警戒并负责陆上交通管制,保障水上应急行动的顺利进行。

4.8 应急避难场所

市应急管理局应协调属地政府提供应急避难场所,以满足遇险群众转移安置。

5 区域合作

5.1 区域协作请求

当船舶污染事故超出江门市应急反应能力时,市搜救中心应做出区域协作的请求,报至省搜救中心,由省搜救中心协调区域协作。请求区域协作时应优先考虑设备、人员、到达灾区的时间、后勤保障及费用等情况。

5.2 区域协作原则

当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要求超过江门市现有能力,或反应需要向江门市以外的区域、组织请求协助时,应急反应可能上升为区域级的处理。

(1)与珠海、佛山、中山及阳江达成区域协作:在发生可能影响对方水域或岸线的船舶污染事故时,互相通告;发生大规模船舶污染事故失控时,请求援助。

(2)请求区域协作时应优先考虑设备、人员、到达事故地点的时间、后勤保障及费用情况。

(3)在区域合作中,充分利用先进的设备、技术和辖区的资源,提高江门市的应急反应能力。

6 监督管理

6.1 演练

市搜救中心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重大演练活动报请市人民政府予以指导。通过演练活动使各成员单位清楚本单位在船舶污染事故应急中的职责并熟悉应急预案规定的流程,促进市搜救中心办公室与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和沟通,提高应急队伍的应急实战能力,不断提升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指挥和处置能力。演练后应组织对演练的各环节行动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意见。

6.2 宣教培训

市搜救中心应定期组织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培训,对相关成员单位和企事业单位从事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协调和应急处置的人员进行应急管理和操作技术方面的培训;各有关单位也应定期组织本单位应急人员开展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共同促进应急指挥人员和操作人员应急能力的提升。

6.3 责任与奖惩

对在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对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虚报瞒报、拒不执行应急指挥命令、失职、渎职的人员或单位,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对负伤和牺牲人员,报江门市人民政府和单位按相关规定予以补偿或者追授。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船舶是指在海洋和内河中运营的任何类型的船舶,包括水翼船、气垫船、潜水器和任何类型的浮动航行器。

(3)船舶污染事故是指船舶在航行、停泊和装卸及相关作业过程中,突发搁浅、爆炸、泄漏等造成水域污染的事故。

(4)船舶污染事故险情是指有可能引起船舶污染事故的各种危险情况。

7.2 制定与发布

本预案由江门海事局组织起草修订,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颁布实施,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江门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江门海事局)负责解释。

7.3 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江门市处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江府函〔2023〕103号)同时废止。

8 附件

8.1 船舶污染事故分级标准

8.1.1 特别重大船舶污染事故,指船舶溢油1000吨以上,或在海上造成2亿元以上,在内河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8.1.2 重大事故,指船舶溢油500吨以上1000吨以下致水域环境污染的,或者在海上造成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在内河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8.1.3 较大事故,指船舶溢油100吨以上500吨以下致水域环境污染的,或者在海上造成5000 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在内河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8.1.4 一般事故,指船舶溢油100吨以下致水域环境污染的,或者在海上造成5000万元以下、在内河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8.2 成员单位职责

(1)江门军分区动员处:负责组织协调军事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反应;负责按照部队兵力调动批准权限规定,组织、协调部队及所属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2)市委宣传部:指导做好船舶污染事故舆情应对工作,组织新闻发布工作,统筹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3)市委外办:根据有关规定,做好与船舶污染事故有关的国际事务及对外联络工作。

(4)市委统战部:根据有关规定,做好与船舶污染事故有关的台湾、港澳事务及联络工作。

(5)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市级层面的生活保障类救灾救助物资保障工作。

(6)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电信运营商配合保障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通信。

(7)市公安局:参与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事故现场道路交通管制、疏导;做好陆上治安秩序维护及必要的公众隔离;侦办管辖范围内的治安、刑事案件;协助边检部门为有关人员办理出入境手续;协助开展相关事件互联网舆情的巡查处置。

(8)市民政局:负责指导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等善后工作。

(9)市司法局:为污染事故主体界定、损害赔偿等提供法律支持。

(10)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江门市搜救中心的日常运作经费;负责保障市级负责的应急所需资金;指导各县(市、区)统筹船舶污染应急资金及应急补偿资金的管理、划拨等工作。

(11)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相关海域海况等资料;负责海洋生态、海域海岸线等修复工作。

(12)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协调有关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单位接收处理船舶污染事故产生的污染物,并对处理处置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受污染水体水质监测工作,及时提供有关监测数据;为清污作业提供指导或技术支持。

(13)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港口企业参与应急反应,协调港口码头为应急船舶的停靠和应急物资的运输提供停靠泊位;负责协调提供拖轮等服务;负责协调运输企业参与救灾队伍、救援物资及其它应急反应器材运输。

(14)市水利局:根据应急响应要求,利用上下游水利设施启闭涵闸,控制受污染范围。

(15)市农业农村局:协助组织渔船、渔民协助开展污染监视和清除工作,协助开展渔业船舶和渔港水域内污染事故的应急反应行动和善后处置。

(16)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核实污染事故中的渔业资源污染损害,提供相关数据。按照权限组织或参与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按照权限组织或参与渔业船舶和渔港水域内污染事故的应急反应行动和善后处置。

(17)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协助相关部门及时处理旅游场所油污清除和赔偿工作。

(18)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医疗救护等工作。

(19)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和实际能力,协调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水上船舶污染应急处置工作。

(20)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参与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1)江门海关:参与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2)江门海警局:参与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3)江门金融监管分局:负责协调各保险公司做好有关保险理赔工作。

(24)市气象局:发生污染事故后,提供江门市气象预报和近海岸气象预报。

(25)江门海事局:负责市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负责辖区船舶污染应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交通运输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负责提出市级处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负责事故水域交通管制;负责职责范围内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6)市水文局:提供受污染的江河水库的水文资料和相关数据。

(27)市消防救援支队:参与船舶火灾现场扑救工作,控制火情和可能发生的爆炸;参与对溢出、泄漏危险品的控制与清除。

(28)江门航道所:负责提供航道相关资料信息,参与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附件下载:

江府办函〔2025〕118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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