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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污水处理排放提标 终点还在远方?

日期:2019-01-03    来源:JIEI创新实验室  作者:晨曦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9
01/03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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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污水处理 污染物排放 排放标准

   从1月1日起,浙江省《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开始实施,指导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技术改造。在巨大的业内争议中,污水处理厂准四类提标仍在地方继续。
 
  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88)算起,刚刚过去30年。 期间,针对水环境治理的形势和需求,我国城镇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经历了从综合排放标准到行业排放标准,从国家标准到地方标准的快速发展过程。总体上,污染物控制指标递增、要求不断严格。相关阅读:政策加持,新一轮污水厂“提标改造”在路上提标,也因此成为我国城镇污水处理事业发展的关键词。这一过程,有得、有失,充满着争论和争议,其背后是污水排放(经济社会发展)和水环境安全的平衡,是治理目标和技术可达性、经济合理性之间的博弈;同时,也是我们在污水处理,水环境领域,理念、策略、路径、方法等方面,凝聚共识、走向科学和理性的必然历程。
 
  从综合排放标准到行业标准,引领污水处理设施规范化规模化建设
 
    

    我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早期适用的是《污水综合排放标准》,针对污水去向执行不同级别的排放标准。第一个是GB8978-88版本,后来经历了一次修订,出台了GB8978-96版本。
 
  其间,当时的建设部门还出台过《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CJ3025-93),对BOD、COD、SS提出要求,对氮、磷及卫生学指标没有要求。
 
  GB8978-96提出了对氨氮和磷酸盐的控制要求,促使相当多的污水处理厂进行脱氮除磷,污染物控制开始兼顾有机营养物和无机营养物的去除。
 
  但由于该标准多数指标是针对工业废水的,对城市污水的针对性不强。为此,当时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发布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提出了总氮的要求,对氨氮和磷的要求作了调整,明确提出卫生学指标。作为首个行业标准,一直沿用至今。标准分为四级,在实际中主要执行其中的一级B标准。
 
  这次提标,带动我国污水处理厂从二级常规生物处理发展为具有脱氮除磷功能的二级强化处理工艺。与此同时,我国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也开始迎来大发展的阶段,并快速成为我国水污染物减排的主力军。
 
  由太湖而起的一级A提标,带动水处理行业各环节长足进步

 

    当时2002版的国标,设置了相对超前的一级标准A标准,但明确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当污水处理厂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镇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 标准。
 
  因此,自2005开始,环境主管部门要求以一级A作为污水厂提标要求时,这曾经是业界争议问题之一。不少专家认为,如果再生利用配套措施跟不上,一级A标出水排入河流,是一种巨大的投资浪费。
 
    2005年和2006年,当时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先后以发文和公告的形式,明确提出:为防止水域发生富营养化,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流域及湖泊水库等封闭式半封闭水域时,应执行标准中的一级标准的A标准。
 
  当时的争议不仅在于一级A标准的身份(其作为再生水水质基本要求的过渡性标准),还包括悬浮物、氮磷控制指标设置与考核的科学性、合理性、经济性等方面;特别是对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大量混合工业废水的情况,直接执行一级A并作为考核标准的合理性,引发较大争论。
 
  但稍后,2007年5月,太湖流域发生无锡供水危机和蓝藻重大水污染事件之后,使得提标压倒争议。从太湖流域开始,在全国范围内,一级A成为城镇污水处理厂新建和改扩建最为普遍使用的技术标准。
 
  时至今日,围绕一级A的争议依旧存在,主要集中于“性价比”问题:指标有限提升的背后,是原有工艺的推倒重来,或是更昂贵工艺(MBR)、大量化学药剂的使用,运行费用的显著增加。但巨大的经济代价能带来多大的污染物削减,又能对水体改善起到多大作用,并没有扎实的调查研究基础;同时还可能会挤占管网、污泥等城镇污水处理系统薄弱环节的投入,进一步延缓“补课”进程。
 
  一级A标准的升级,使得二级强化(EBNR)加三级深度处理的污水处理工艺流程被更多采用。针对脱氮除磷的难点,围绕本国污水的特点(低碳氮比、工业废水大量掺杂),我国水处理行业探索发展了一套有效但非常复杂的系统,同时对污水处理厂设计和运行、管理提出了更精细化的要求。
 
 
 
  这在客观上带动了我国污水处理行业,设计施工、技术工艺、设备装备等各个环节,进一步加快对国外先进技术引进消化吸收的步伐,整体发展水平取得了显著提升,在人才、科研、产业方面积蓄了深厚力量。
 
  悬而未决的2015修订,向地表水看齐的争论
 
  第二次国标层面的提标,发生于2015年。不过这次提标至今仍未落实,在不少核心问题上未能取得行业内普遍共识,被认为是标准修订搁置的直接原因。
 
  核心争议一:取消按污水去向分级控制的规定,所有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均执行一级A标准;核心争议二:特别排放限值,除总氮一项指标外,其余均与地表Ⅳ类水相同。
 
  争议集中在一级A一刀切的合理性,以及污水处理和地表水环境质量如何真正实现协调等问题上。特别是后者,出现非常对立的观点,一方认为即使处理到一级A排放,对于地表水仍然是劣五类污水,水环境质量改善有赖于进一步严格排放;而更多的专家则认为,在水循环各方污染贡献、污染物输出和响应分析等基本情况并未明确的条件下,简单地将两种不同类型的提标对接,缺乏缺乏科学性、合理性。

    比如夏青就曾接连撰文表示,如果真考虑污水处理厂出水与地表水水质标准接轨,溶解氧才是地表水的核心指标,治理黑臭水体欢迎的也是污水处理厂高溶解氧、低COD、低氨氮出水,为什么不严格按照地表水水质改善的上述要求去进行厂内外高新技术的优选,特别是各类提高自然净化能力的生态恢复新技术呢?
 
  一方面,尽管上述修订至今仍未通过,但一级A已经成为当前城市污水处理厂新建和提标改造的主要要求。
 
  “十三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提出,到2020年,敏感区域(重点湖泊、重点水库、近岸海域汇水区域)以及建成区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IV类标准的,污水处理设施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
 
  另一方面,北京,天津此前已经率先开展了地标提标实践,除总氮外,主要污染物指标直接和地表水对标。
 
  
 
  目前类IV类水标准下污水处理厂的大体工艺路线为以下四种类型,被业内评价为:这是将能用的技术都用上了,长流程、高耗能、高化学品投入,更复杂的运行管理,以及更为昂贵的建设运行费用,使得稳定达标的技术可行性、经济性等面临非常大的挑战。
 
  
 
  对于被搁置的国标提标,有专家表示,一刀切的国标,继续修订的必要性不大。未来,可以考虑流域环境管理需求,制定一些流域性的统一的指标和要求;在此基础上,各地依据环境容量和经济社会条件,去制定更加契合地方环境管理需求的排放标准。
 
  以地标为载体,提标再继续,看齐饮用水是终点?
 
  事实上,通过地标、排放限值等方式,继续提标的进程确实并未停止,并在一些主要污染物指标设置上,已经迈过地表水四类,甚至在磷的指标上开始向极限去除的水平发展。
 
  
 
  在提标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已经不是终点了。根据专家和业内一些企业家的预判,最终的趋势可能是对接饮用水标准,但目前并不明确将在什么阶段进行。
 
  一方面,在一些水资源问题非常突出的城市,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提标,已经从污染物减排、水环境质量开始进入城市水资源管理的范畴,在这一过程中,根据水质、水量的管理要求,进行特征污染物的进一步严格,是发展趋势;也许未来在一些地区一些项目上,向饮用水标准靠拢也并非完全的天方夜谭。
 
  但另一方面,当前,地方在规模化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提标上,应该将其置于水治理综合系统中、水环境质量管理体系中,科学论证、谨慎投入。
 
  对于地区大规模的准四类提标,今年发表在《给水排水》杂志2018年第7期上的一篇论文被看作是半官方的表态。
 
  “基于产污系数法测算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的主要污染物削减效能提升潜力”研究结论:“在水环境质量改善方面,简单利用污水处理厂提标对水环境质量进行改善可能是杯水车薪;将污水处理厂的排放标准提到准Ⅳ类后再排到其中,是一种投资浪费”。作者来自于住建设部城乡规划管理中心、中科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北京分院。
 
  从污染物的削减角度,污水处理厂不再是唯一的前线,比如COD的进一步下降,关键的难降解不可生化的部分,重金属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削减,在源头的工业企业投入,加强监管,效果更好。
 
  比如,水体中氮磷污染物的来源是多方面的,如果其他氮磷污染源得不到全面削减和有效控制,仅仅依靠污水处理厂进行大力削减是远远不够的。生态环境部近日印发了《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涉及18个行业。
 
  从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的角度,污水直排、合流制溢流污染、雨水径流导致的城市面源污染等,已经成为目前黑臭难治的重要原因,也应该是下一步发力的重点。
 
  从技术上,在污水厂内叠加各种生物、化学、物理工艺,高成本实现不断提升的标准,这条路也有着转向的需求。比如通过工艺革新,进一步挖掘污水处理的资源、能源回收潜力;对于有条件的地区,污水处理厂排放口可以不作为进入收纳水体的最后关口,采取人工快渗、强化湿地等自然净化技术做补充,实现经济生态效益优化的场内外工艺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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