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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日期:2019-01-10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9
01/10
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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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大气污染防治机制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福建

   《福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现分期对《条例》进行宣传。
 
  第二讲:构建全民共治的大气污染防治机制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共同努力,为此,《条例》明确应当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区域联防联控的防治机制,这也是省委、省政府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意见提出的“推进全民共治,政府、企业、公众各尽其责,共同发力”的落实和体现。
 
  一、坚持政府主导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和提升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条例》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应当采取措施,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在城市规划方面,要求政府在编制和修订城乡规划时,应当预留城市通风廊道,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区域空间格局;禁止在通风廊道和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布局大气重污染企业。在产业发展方面,要求淘汰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产能,执行更严格的准入制度,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在资金投入方面,要求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在责任落实监督方面,明确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协调和联合执法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实行大气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每年向人大报告大气环境质量达标或改善情况。同时,强化政府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强化企业责任
 
  排污单位是大气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除实现达标排放外,《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排污单位的相关责任,要求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证排污;要求排污单位应当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国家规范对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开展监测,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要求排污单位依法公开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的监管。《条例》明确建立健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列入环境保护失信企业名单。
 
  对可能发生大气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条例》要求其应当编制应急预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大气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处置。
 
  三、明确全民参与
 
  公众的日常生活也会产生大气污染物,不合理的生活方式和消费行为给资源和环境带来的压力不断增加。为此,《条例》首先明确公民有自觉履行保护大气环境的责任,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从自身做起,践行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其次明确了公众的知情权和社会监督权,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污染大气环境行为,或者有关部门或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举报和投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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