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监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实施从源头到水龙头的全过程控制,落实水源保护、工程建设、水质监测检测“三同时”制度。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饮用水水源每季度监测一次。各市、县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结合本地水质本底状况确定监测项目并组织实施。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排查整治。以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重点,全面排查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是否存在排污口、违法建设项目、违法网箱养殖等环境违法行为。对水质不达标的水源,采取水源更换、集中供水、污染治理等措施,确保农村饮水安全。(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二)加快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
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加快制修订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筛选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用技术和设施设备,采用适合本地实际的污水治理技术和模式。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实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优先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村庄环境整治,保障村民的饮用水安全。到2020年底,确保新增完成4300个建制村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开展协同治理,推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加强改厕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有效衔接,实现农村河湖河长湖长全覆盖,发挥河长湖长对农村水环境保护治理的协调作用。以房前屋后河塘沟渠为重点实施清淤疏浚,采取综合措施恢复水生态,逐步消除农村黑臭水体。到2020年,实现全省所有乡镇政府驻地、美丽乡村中心村,及重点流域周边、水源地重点地区及环境敏感区村庄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全覆盖。(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保障农村污染治理设施长效运行。各市、县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管理办法,明确设施管理主体,建立资金保障机制,加强管护队伍建设,建立监督管理机制,保障已建成的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开展经常性排查,对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应通报批评或约谈相关负责人。对新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资金没有保障的,不得安排资金和项目。(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着力解决养殖业污染。
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实现生猪等畜牧大县整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鼓励和引导第三方处理企业将养殖场户畜禽粪污进行专业化集中处理。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集成,因地制宜推广粪污全量收集还田利用等技术模式。到2020年,全省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省农业农村厅牵头)
严格畜禽规模养殖环境监管。将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纳入重点污染源管理,对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以上和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畜禽养殖场(小区)执行环评报告书制度,其他畜禽规模养殖场执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制度,对设有排污口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将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的还田利用量作为统计污染物削减量的重要依据。推动畜禽养殖场配备视频监控设施,记录粪污处理、运输和资源化利用等情况,防止粪污偷运偷排。(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参与)
完善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构建统一管理、分级使用、共享直联的管理平台。南陵、枞阳、怀宁、望江、宿松县和桐城市等南方水网地区要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导向,加快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着力提升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和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到2019年,大型规模养殖场实现粪污处理设施装备全配套;到2020年,所有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参与)
加强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和水生生态保护。优化水产养殖空间布局,依法科学划定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推进水产生态健康养殖,积极发展大水面生态增养殖、工厂化循环水养殖、池塘工程化循环水养殖、连片池塘尾水集中处理模式等健康养殖方式,推进稻渔综合种养等生态循环农业。实施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加快推进养殖节水减排。发展不投饵滤食性、草食性鱼类增养殖,实现以渔控草、以渔抑藻、以渔净水。严控河流、湖泊投饵网箱养殖。大力推进以长江为重点的水生生物保护行动,修复水生生态环境,加强水域环境监测。(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参与)
(四)有效防控种植业污染。
加强秸秆、农膜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切实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强化市、县人民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重点区域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在夏收和秋收阶段加大监管力度。严防因秸秆露天焚烧造成区域性重污染天气。加快实现秸秆综合利用结构优化和效益提升,大力推广龙头企业带动的产业化利用模式,加速建设秸秆现代环保产业示范园区,推动形成布局合理、产业链条完整的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格局,建立完善秸秆综合利用的技术标准体系、产业技术体系、政策支持体系,着力构建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农民参与的秸秆综合利用长效机制。到2020年,全省秸秆综合利用率力争达到90%以上。(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在重点用膜地区,整县推进农膜回收利用,推广地膜减量增效技术。加大新修订的地膜国家标准宣传贯彻力度,从源头保障地膜可回收性。完善废旧地膜等回收处理制度,试点“谁生产、谁回收”的地膜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实现地膜生产企业统一供膜、统一回收。到2020年,全省农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参与)
大力推进种植产业模式生态化。发展节水农业,加强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和节水改造,选育抗旱节水品种,发展旱作农业,推广水肥一体化等节水技术。到2020年,基本完成大中型灌区“十三五”规划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任务,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35,有效减少农田退水对水体的污染。开展种植产业模式生态化试点,推进国家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创建,大力发展绿色、有机农产品。推进三次产业融合发展,发挥生态资源优势,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牵头)
实施耕地分类管理。在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的基础上,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2020年底前建立分类清单。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依法依规退耕还林。(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参与)
开展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以耕地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区域和铅、锌、铜等有色金属采选及冶炼集中区域为重点,聚焦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开展排查整治行动,切断污染物进入农田的途径。对难以有效切断重金属污染途径,且土壤重金属污染严重、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问题突出的耕地,要及时划入严格管控类,实施严格管控措施,降低农产品镉等重金属超标风险。(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财政厅参与
(五)提升农业农村环境监管能力。
强化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创新监管手段,运用卫星遥感、大数据、APP等技术装备,充分利用乡村治安网格化管理平台,及时发现农业农村环境问题。鼓励公众监督,对农村地区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事件进行举报。结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和相关部门已开展的污染源调查统计工作,建立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管理信息平台。构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测体系,结合现有环境监测网络和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工作,加强对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和畜禽规模养殖场排污口的水质监测。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中央转移支付支持范围的县域,应设置或增加农村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其他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设置或增加农村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结合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保障下倾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机制。落实乡镇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明确承担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确保责有人负、事有人干。(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卫生健康委参与)
通过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统计规模以上养殖场生产、设施改造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加强肥料、农药登记管理,建立健全肥料、农药使用调查和监测评价体系。(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参与)三、保障措施
(六)加强组织领导。
完善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工作推进机制。省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省农业农村厅牵头负责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农业污染源头减量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省生态环境厅对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实施统一监督指导,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有关部门加强污染治理信息共享、定期会商、督导评估,形成“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