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各地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保护范围,未划定保护区和保护范围的在用水源地或划定不科学、不规范的水源地,要尽快完成划定或调整。在划定与调整中,各地要及时绘制或核定水源保护区矢量边界图,开展水源保护区边界主要拐点现场定界工作,确保水源保护区边界清晰。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再批准新建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逐步取消城镇在用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取水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延续,可将原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调整为应急备用水源。2020 年 6 月底前,各地要完成农村供水人口在 10000 人或日供水 1000 吨以上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并进行编码。(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水利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员会、自然资源厅参与)
(二)完善水源地基础设施建设
各地要推进乡镇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完成水源保护区边界的地理界标和警示、宣传牌等标识设置。完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频繁区域的围网、护栏、生态防护林等隔离防护设施,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交通穿越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应急池和输油(气)管道防泄漏事故导流槽等应急防护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监控和预警能力,2019 年底前完成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自动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施建设。(省生态环境厅、水利厅、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水源涵养及环境问题整治
各地要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要求,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生态环境保护系统治理,强化江河源头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源地上游水源涵养区、重点水土保持区等特殊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在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上游,要以入库入湖流域为单元,因地制宜采取有效综合措施治理水土流失,控制和减少入湖库泥沙。(省自然资源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要逐一核实饮用水水源地基本信息,全面排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是否存在排污口、违法建设项目、违法网箱养殖等环境违法问题,建立问题清单,并向社会公开。以供水人口在 10000 人或日供水 1000 吨以上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重点,对可能影响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的化工、造纸、冶炼、制药等风险源和生活污水垃圾、畜禽养殖等污染源进行排查。(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水利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参与)
持续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按照“一个水源地、一套方案、一抓到底”的原则,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治。2019 年要加强巩固设区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治成效,并按时完成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治。2020 年 6 月底前要基本完成供水人口在 10000 人或日供水 1000 吨以上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清理整治工作,对水质不达标的,采取水源更换、集中供水、污染治理等措施,确保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清理整治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农村饮水安全更有保障。(省生态环境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防治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污染。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排查潜在污染隐患。对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及其影响范围内的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畜禽养殖场、加油站地下油罐等进行必要防渗处理,切实保障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省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应急管理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切实提高水源地环境风险防控水平
加快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各地要按照流域和区域水资源规划,加强水资源的科学调度、联合调度,2020年底前,所有市、县要建立完善双水源供水或应急备用水源,保障应急状态下的饮用水供应。同时,各地要建立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人员、物资储备机制和技术保障体系,编制或修订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于容易产生水华风险的饮用水水源地应编制水华灾害应急预案专章。定期开展应急演练,进一步提高风险防控水平,保障环境安全。(省生态环境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要加快调整优化水源保护范围周边及上游的产业结构和布局,着力消除水源污染风险。持续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定期评估固定源、非点源和流动源对饮用水水源地造成的环境风险,落实防控措施,消除环境风险隐患。(省生态环境厅、水利厅牵头,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参与)
加快落实移动风险源管控。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根据省政府划定的水源保护区范围,合理精准划定移动风险源管控区域,及时通报公安、交通部门。公安部门要合理划定危险化学品运输禁行路段,公安、交通部门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管控。(省生态环境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全面提升水质监测预警能力
加强部门联动,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末梢水实施全过程管理,科学制定水质监测计划。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监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省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卫生健康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要落实农村饮水水源保护、工程建设、水质监测检测“三同时”制度,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结合本地水质本底状况确定监测项目并组织实施水质监测。供水人口在 10000 人或日供水 1000 吨以上的饮用水水源每季度监测一次,集中供水工程必须建立日常水质化验室并配备水质检测技术人员。(省生态环境厅、卫生健康委员会、水利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要强化监测预警,定期分析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进行生态环境安全形势研判,及时发出水生态环境安全预警,特别是对容易出现水华的饮用水水源地要加强研判。(省生态环境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水源地环境日常监管
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地管理机构,实现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和保护的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与法治化,依法查处各种人为破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与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查处。同时,强化部门合作,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协调联动机制,推进联合执法,强化执法监督,切实提高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保障水平。(省生态环境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要落实巡查责任、巡查人员、巡查制度和巡查方案,建立实施“321”巡查制度,即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每月巡查不少于 3 次,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每月巡查不少于 2 次,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每月巡查不少于 1 次。
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落实责任。各地要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决策部署,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全面推行河(湖)长制,落实饮用水水源地管护属地主体责任,坚决打好水源地保护攻坚战,确保饮用水水源水量充足、水质优良、生态良好,让广大人民群众喝上干净、安全、放心的饮用水。
切换行业


正在加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