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构建职责明晰、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部门协作机制
大气污染防治牵涉的部门众多、领域宽广,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要求,明晰各部门大气污染防治的履职范围、职责边界,有利于夯实工作基础,确保大气污染防治的各项任务措施落深落细落实。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结合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加强体制机制的改革创新,通过出台
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每年下达省直相关部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等举措,有力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的落实。但是,随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的不断延伸,各有关部门的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还有待进一步明晰和细化,尤其需要突出法律的刚性约束力,从法律层面予以明确,形成条块结合、各司其职、职责明确、保障有力、权威高效的大气污染防治机制。
为此,《福建省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当前影响空气质量改善和社会关注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为导向,进一步理清和细化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解决责任多头、责任真空、责任盲区等问题。在总体要求方面,第五条明确,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在职责细分方面,第十八条专门设置7项,针对工业源、燃煤、扬尘源、移动源、社会面源等主要领域,进一步细化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农业农村、水利、海洋与渔业、市场监督管理以及海关、公安交管等10多个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同时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止大气污染违法行为,并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在强化监管方面,第十八条第3项明确了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屋征收、自然资源、水行政等有关主管部门的扬尘监督管理职责;第十八条第6项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社会面源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未确定监管部门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实施;第五十九条规定,建立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检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维修的在用车超标排放联合监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