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和一位油气行业的EHS经理聊天,他说他目前最大的困扰之一就是如何处理废水基泥浆及岩屑。
的确,原环境保护部2016年修订发布的《国家
危险废物名录》将“以矿物油为连续相配制钻井泥浆用于石油开采所产生的废弃钻井泥浆”纳入危险废物名录HW08类管理,也就是油气行业通常所说的
废油基钻井泥浆,见下图。
但是油气行业常用的水基钻井泥浆所产生的废水基钻井泥浆是否作为
危险废物管理呢?
这个问题的回答需要我们回到我国危险废物分级管理制度体系当中。
我国的危险废物分级管理体系分为三个层次: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制度和危险废物排除管理制度。
对环境风险大的危险废物需要采用危险废物名录管理实行优先控制,而对产生量小、分散、风险小的危险废物则可以采用豁免方式进行管理,对明确环境风险是可接受的废物采用排除的方式进行管理。
原环境保护部2016年修订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首次增加了《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于2017年3月发布了《关于征求<危险废物排除管理清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环办土壤函〔2017〕367号,以下简称《排除清单》),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该排除清单征求意见稿列明了“废水基钻井泥浆”。
根据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所已开展的废水基钻井泥浆的危险特性鉴别工作,石油天然气开采产生的废水基钻井泥浆不具有相关危险特性。具体见下表。
注:摘自《<危险废物排除管理清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如该排除管理清单正式发布,废水基钻井泥浆将不再作为危险废物管理。
但该清单也明确排除管理的“废水基钻井泥浆”不包括“废聚磺体系泥浆及岩屑”。
因此,即使该排除管理清单正式发布,“废聚磺体系泥浆及岩屑”仍然需要通过危险废物鉴别以识别其是否具有危险特性。
遗憾的是,由于该排除清单尚未正式发布,“废水基钻井泥浆及岩屑”是否作为危险废物管理,仍然需要危险废物鉴别来识别其是否具有危险特性,无法直接适用该排除清单。
虽然如此,实践中一些石油天然气勘探开采工程所在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已将“废水基钻井泥浆及钻屑”不再作为危险废物管理,但是要求运至规范的填埋场予以填埋,不能按照之前陆地油气开采的操作惯例,在做好防渗措施的前提下,直接就地掩埋复垦。
由于危险废物的处置不仅涉及行政责任,更涉及刑事责任,尤其在2013年之后,与危险废物相关的污染环境罪案件占到了全部污染环境罪案件的50%。因此,希望各位油气行业的EHS经理对危险废物的管理引起重视,莫要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