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交通运输部等11部门联合印发 《
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自2019年1月1日起,全国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停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取消普通柴油标准,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
根据此项《行动计划》,到2020年,柴油车排气管口冒黑烟现象将基本消除,违法生产销售假劣油品现象也将成为历史。
加快提升油气质量标准
《行动计划》指出,2019年7月1日起,重点区域、珠三角地区、成渝地区提前实施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
其中,重点区域指京津冀及周边地 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相关省(市)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中西部等区域,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山东省、河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陕西省,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
《行动计划》要求,加快提升油气质量标准。具体包括:加快制定实施内河大型船舶用燃料油标准,制修订天然气质量标准,大幅降低硫含量等环境指标限值;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需要,研究制定更加严格的汽柴油质量标准,降低烯烃、芳烃和多环芳烃含量,同时,健全燃油及清净增效剂和车用尿素管理制度;开展燃油生产加工企业专项整治,依法取缔违法违规企业,对生产不合格油品的企业依法严格处罚,从源头保障油品质量;推进车用尿素和燃油清净增效剂信息公开;研究汽柴油销售前添加符合 环保要求的燃油清净增效剂;推进建立车用油品、车用尿素、船用燃料油全生命周期环境监管档案,打通生产、销售、储存、使用环节;禁止以化工原料名义出售调和油组分,禁止以化工原料勾兑调和油,严禁运输企业和工矿企业储存、使用非标油。
推进油气回收治理
在推进油气回收治理方面,《行动计划》明确,2019年,重点区域
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基本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其他区域城市建成区在2020年前基本完成;重点区域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加快推进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重点区域开展储油库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试点;开展原油和成品油码头、船舶油气回收治理,新建的原油、汽油、石脑油等装船作业码头全部安装油气回收设施;
2020年1月1日以后建造的150总吨以上的国内航行油船应具备码头油气回收条件。
在强化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环节监管方面,《行动计划》明确规定,要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不合格油品、天然气和车用尿素行为,依法追究相关方面责任并向社会公开;各地在生产、销售和储存环节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加大对炼油厂、储油库、加油(气)站和企业自备油库的抽查频次;各地组织开展清除无证无照经营的黑加油站点、流动加油罐车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禁在液化天然气中非法添加液氮,并采取切实措施防止死灰复燃;加强使用环节监督检查,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从柴油货车油箱、尿素箱抽取样品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区域城市加大检查频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