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
污水处理运营管理工作,并且建立运维管理长效机制,
贵州省住建厅和生态环境部共同起草编制了《贵州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办法(试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文件共27条,针对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建设运营、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水质
在线监测、管理部门职责等关键点作出规定。
其中包括: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全省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监督管理工作;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达标排放情况、污染物削减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地方政府或其授权的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依法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运营单位,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污水处理厂产权单位应当按规定在污水处理厂进、出水口、关键水处理构筑物等位置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装置;
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装置必须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定和校准,产权单位或运营单位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城市污水处理厂关键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厂区运营单位和管网维护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属地行业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报告;
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和污水管网验收备案、运行报批、竣工移交制度;
市、州人民政府应将污水管网维护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按照水量、水质核拨污水处理服务费的运行机制;
总的来看,管理办法基本涵盖了污水主管部门、运维单位的责权认定,数据监测、报送、运维养护要求等等。违反规定的,将面临行政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这有利于提高污水管网收集效率和运营维护管理水平。
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也在政策解读中将管理办法归结为8个方面的内容:
一、污水主管部门的责权界定;
二、运营单位责任;
三、污水管网和厂区的数据监测要求;
四、污水管网的污水收集浓度以及污水处理厂的水质处理排放要求;
五、数据报送要求;
六、污水处理费的拨付机制;
七、污水处理设施保护和养护要求;
八、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系列相关制度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