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分类工作既是群众关注的“关键小事”,又是需要全民参与的“民生难事”。16日下午,宁波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该法规将依法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2013年7月,宁波开始推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试点。目前宁波每天产生的生活垃圾量已达1.1万吨,环境压力日益突出,仍存在部分居民分类投放认识不足、垃圾混收混运、分类处置设施建设不平衡等问题。
《条例》共八章六十条,明确了适用范围,确定了基本分类标准,厘清了职责边界,规划建设相关设施,细化了分类投放并规范收运行为、分类处置等,并明确了法律责任。
分类投放是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环节。《条例》明确,单位和个人应当分类定点投放,不得随意丢弃。无法投放至收集容器的大件垃圾、装修垃圾和
绿化垃圾应当预约收集单位收集,并规定居住小区逐步实行生活垃圾定时投放和有害垃圾定点收集、登记制度。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对单位和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等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并对未按规定及时处理大件垃圾、装修垃圾、绿化垃圾等规定了更高的处罚金额。
《条例》规定,个人或单位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且拒不改正的,个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未及时处理大件垃圾、装修垃圾、绿化垃圾或者装修垃圾未先装袋、捆绑且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对市民关注的垃圾收运中普遍存在的“抛洒漏”和混收混运现象,《条例》对城市化管理区域和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主体作了明确,并规定了收运主体应当使用密闭化车辆、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线路分类收集运输、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等义务。一旦违反,将受到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