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守护“碧水蓝天”,《
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已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而这也意味着,天津将实施更严格的生态环保标准和管理措施。这其中包括限制高污染项目,将
环境治理真正纳入到生态治理之中。
2019年3月1日起,《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下文简称《条例》)将正式实施。作为国内首部省级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条例》涉及总则、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区域污染协同防治、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八章分为84条。
强化源头防控,盯牢各类环境污染要素治理成为此次《条例》亮点。在加强水环境保护方面,预防、控制和减少工业废水、城镇和农村污水、农业种植养殖对地表水体、地下水体和海域的污染,改善水环境质量。其中,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加强对引滦入津、南水北调及其他水源保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
就大气污染防治而言,加强与北京市、河北省及周边地区的污染防治科研合作,组织开展环境污染成因、溯源和污染防治政策、标准、措施等重大问题的联合科研,开展区域性、流域性生态环境问题研究,推进节能减排、污染排放、产业准入和退出等方面环境标准的统一。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实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制度,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项目。
在生态环境修复方面,加强土壤环境保护,开展土壤污染的预防、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重点保护未污染土壤,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在噪声污染控制方面,预防和治理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生产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在禁止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固体废弃物处置方面,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生态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这其中,危废处理成了重中之重。具体来看,《条例》明确提出,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所在地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向所在地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此外,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如实填写危险废物台账,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五年。未如实填写危险废物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危险废物台账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监督管理方面,建立、健全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和监测数据共享机制,依法加强对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组织验收。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因异常情况影响处理效果或者因故障、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停运,未停运排放相应污染物的生产设施、未采取应急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而在区域联防联治方面,与北京市、河北省及周边地区建立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定期协商区域污染防治重大事项,开展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检查、联动执法,共同做好区域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诚如就水生态环境治理而言,建立、健全与北京市、河北省及周边地区的跨区域、跨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共同推进区域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