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物质发电相关扶持政策
(1)接网费补贴。根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人调配暂行办法》,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费用是指专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而发生的输变电投资和运行维护费,接网费用标准按线路长度制定,50km以内为1分/(kW.h),50~100km为2分/(kW.h),100km及以上为3分/(kW.h)。
(2)电网公司全额接受生物质发电企业上网电量。根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人调配暂行办法》,电网企业应当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
(3)税收优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生物质发电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根据条例,企业从事条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人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人,减按90%计人企业当年收人总额。
二、农林生物质发电上网电价标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农林生物质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确定了全国统一的农林生物质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标准。
(1)对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实行标杆上网电价政策。未采用招标确定投资人的新建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统一执行标杆上网电价0.75元/(kW.h)(含税)。通过招标确定投资人的,上网电价按中标确定的价格执行,但不得高于全国农林生物质发电标杆上网电价。
(2)对已核准的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招标项目除外),上网电价低于上述标准的,上调至0.75元/(kW.h);高于上述标准的国家核准的生物质发电项目仍执行原电价标准。
(3)农林生物质发电上网电价在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以内的部分,由当地省级电网企业负担:高出部分,通过全国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分摊解决。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调整后,农林生物质发电价格中由当地电网企业负担的部分要相应调整。
三、垃圾发电的上网电价标准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明确垃圾发电上网电价标准:
(1)以生活垃圾为原料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均先按其人厂垃圾处理量折算成上网电量进行结算,每吨生活垃圾折算上网电量暂定为280kW.h,并执行全国统-垃圾发电标杆电价0.65元/(kW.h)(含税)。其余上网电量执行当地同类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
(2)垃圾焚烧发电上网电价高出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实行两级分摊。其中,当地省级电网负担0.1元/(kW.h),电网企业由此增加的购电成本通过销售电价予以疏导:其余部分纳人全国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