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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加快推进农村“万人千吨” 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

日期:2019-06-03    来源: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9
06/03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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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水污染防治 农村水源保护 生态环境

  5月23日,辽宁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水利厅、省卫健委召开了全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工作协调推进会.会议由魏永庆副厅长主持,相关12个市的生态环境部门共计40余人参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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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上,省生态环境厅水源监管处首先通报了各市农村“万人千吨”水源保护划定方案的完成情况,各市生态环境局汇报了工作进展及存在的主要问题;随后,省直相关部门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和困难与各市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交流。会议要求,各市要全力以赴,力争在2019年完成64个“万人千吨”水源保护区划定任务。  
 
  经梳理,农村“万人千吨”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推进过程中,目前主要存在四个方面问题:一是大多数水源地没有《取水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二是国家出台农村水源保护区划定指导意见的时间不确定;三是个别市存在工作责任主体不明确和经费困难的问题;四是由于尚未进行详细的污染源调查,对拟划定保护区范围内的环境风险底数不清。针对上述问题,省厅水源监管处进行了解答。一是《取水许可证》《卫生许可证》问题,明确取得“两证”是划定保护区的必要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由取水单位负责申请《取水许可证》;按照《辽宁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由供水单位负责申请《卫生许可证》。各市生态环境部门要主动协调本地区水利及卫健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水源取水和供水单位,尽快颁发“两证”。二是省生态环境厅将与生态环境部保持密切沟通,农村水源保护区划定的具体政策一经出台,省厅将第一时间向各市通报,并按新标准执行。三是“工作责任和经费”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由市级或者县(区)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完成保护区划分方案,报请省政府批复,此项工作主体责任不应落给乡镇级政府;为节约经费,保护区划定可充分利用各级环科院技术力量推进,也可以结合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一并推动。四是要组织开展拟划定保护区水源地周边风险隐患排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制定整改方案,确保保护区划定后水源水质稳定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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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顺利推进农村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确保完成既定工作目标,魏永庆副厅长强调:一是对拟划定保护区的水源地要按规定开展监督性监测,至少每季度监测一次,根据水质的变化情况采取针对性的保护措施,做到有的放矢;二是进一步梳理水源水质现状和水源地周边环境状况,对存在较大风险隐患、不具备安全供水条件的水源,要抓紧研究替代或整治方案,切实保障老百姓饮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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