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
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五周年新闻发布会,通报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王旭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林玫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巡视员刘亚平介绍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发布会。
“最严格制度”助力蓝天碧水保卫战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于2014年6月成立。五年来,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在保护青山绿水、蓝天沃土,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方面提供了哪些司法服务和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
“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江必新介绍,各级人民法院紧紧围绕打好
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总体目标,不断加大对大气、水、土壤污染案件的审理力度,严格落实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促进环境质量整体改善。五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一审案件1081111件,审结1031443件。
据介绍,五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加大对
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受理各类环境资源刑事一审案件113379件,审结108446件。严格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民事一审案件776658件,审结743250件。发挥行政审判职能,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监管职责,受理各类环境资源行政一审案件191074件,审结179747件。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在健康、舒适、优美生态环境中生存发展的权利。
记者了解到,2015年1月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公益诉讼案件数量、种类不断增多,截至目前,全国法院依法受理社会组织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98件,审结119件;从2015年7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开展以来,依法受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3964件,审结2796件;从2015年12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试点开展以来,依法受理省、市级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30件,审结25件。
强化监督指导 五年共发布典型案例百余件
五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如何发挥监督指导职能作用,解决环境资源审判领域法律制度供给不足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出台司法解释、发布典型案例、加强调研宣传等方式,统一裁判尺度,确保各级人民法院公正司法。”江必新介绍,围绕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推进重点区域流域治理,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发布《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等8份司法文件,指导全国各级法院履职尽责。
王旭光介绍,五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从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百余万件环境资源案件中,层层筛选,先后发布15批共135个环境资源典型案例,年均发布3批典型案例,已经形成环境资源典型案例培育、筛选、发布、研究、成果转化以及交流机制。所发布的典型案例类型点多面广,对于统一环境资源案件裁判标准和完善审理规则,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规范和指引社会公众的环境参与行为,起到了较好的示范指导作用。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从历年发布的环境资源典型案例中选取的首批10个案例,已被纳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数据库。
推进集中管辖 因地制宜设立专门机构
环境资源案件所具有的高度复合性、系统性和专业技术性特点,人民法院如何提升环境资源审判的专门化水平?
“通过环境资源审判庭的设立,我们实现了相对集中管辖、跨行政区域管辖,对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江必新介绍,在最高人民法院统一部署下,各级人民法院稳步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建设,包括环境资源审判庭、派出法庭或合议庭、专业化审判团队,对环境资源案件进行专业化审理。准确把握内设机构改革和专门化审判的关系,因地制宜设立专门机构,在高级法院普遍设立,在中基层法院则按需设立。
据了解,截至2019年6月,全国共有环境资源审判机构1201个,其中环境资源审判庭352个,合议庭779个,巡回法庭70个。高级人民法院中,有23家设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未设立的也指定专门的合议庭负责业务指导。
环境介质往往具有跨行政区划的特点,如何妥善处理跨行政区域环境纠纷案件?
“跨区域案件的审判,尤其是涉及水相关问题的审判,核心在‘跨’。”王旭光介绍,在处理跨行政区域环境案件方面,要一体考虑救济渠道,系统考虑纠纷处理。最高法院在“跨”字上做文章,推动跨区划集中管辖、跨区域司法协作、跨部门协调联动,将不同行政区划的相关环境资源案集中指定到某一个法院或者某一个环境资源法庭管辖,有效解决了行政区划的区隔对于这类案件审理带来的不便。
据了解,在推进长江流域等重点区域流域治理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发布相关司法文件,明确加强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司法保障,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充分运用司法手段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推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助力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