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强化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2016年5月国务院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了“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的土壤污染防治总体思路,对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作出了全面战略部署。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对土壤污染防治主要制度进行顶层设计,为开展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提供了法律保障。2018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是继国家土壤污染防治法颁布后的首部土壤污染防治地方立法。2018年6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广东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将扎实开展土壤污染防治纳入我省污染防治攻坚战的主要任务之一。
为贯彻落实上述政策文件精神,确保按期完成国家和省级下达的土壤污染防治各项任务和目标,我厅组织编制了《广东省2019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
二、总体考虑
一是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
《工作方案》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紧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广东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要求,明确了2019年土壤污染防治的重点工作任务。
二是突出重点问题,聚焦有限目标。
土壤污染防治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工作方案》紧盯详查、源头控制、农用地分类管理、建设用地准入管理等重点工作,设定有限目标,有序推进。
三是与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评估考核及环境保护责任考核相衔接。
《工作方案》结合土壤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情况评估考核要求部署任务,提前谋划,为2019年度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评估做了铺垫,也为2019年度环境保护责任考核提供了可操作性的指标。
三、主要内容
(一)、推进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包括:全面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稳步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2019年12月底前,启动初步采样调查工作;加强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成果应用,针对调查发现的土壤污染问题突出、环境风险高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和农用地,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二)、加强土壤污染源头控制。包括: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污染防治,督促重点监管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落实有关要求;紧盯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总目标,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管控;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严肃查处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非法转移倾倒违法行为;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源头减量;减少生活污染。
(三)、推进农用地分类管理。包括划定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初步形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清单;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种植结构调整和治理修复,各地完成《广东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中的年度目标。
(四)、强化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包括: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自然资源等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根据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合理确定污染地块的土地用途;加强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加快推进土壤污染防治重点项目;规范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评审,省生态环境厅会同自然资源厅研究制定评审工作程序;建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
(五)、加强地下
水污染防治。配合国家制定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开展化工行业等典型污染源周边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六)、推进韶关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包括:完成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力争2019年年底前实现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完成污染地块安全利用工作;完善区域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技术体系。
(七)、强化土壤污染防治基础能力建设。包括加快建设项目储备库,推进完成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加强科技支撑和成果转化应用;加强土壤环境监测,运行生态环境部华南区域土壤样品制备与流转中心,对全省地下水监测点位开展定期监测。
(八)、严格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包括:加强部门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建立实质性的土壤污染防治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协调机制;强化评估考核,选择部分县(市、区)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效果综合评估。
四、解读途径和时间
解读材料主要以文字或图片形式,在《工作方案》颁布后的15日内,通过以下途径向公众进行解读:
(一)省政府门户网站、省生态环境厅网站上的固定栏目以及“政策解读”专栏;
(二)省生态环境厅政务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