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污染,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因为这不仅是污染环境问题,更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因此,国家对工业污染的违法犯罪行为始终是“零容忍”的,只要发生,必将重罚。
据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法院8月19日消息,该院审理的一起污染环境罪案于日前宣判,涉案被告戴某辉获刑10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与以往污染环境罪案判决不同的是,戴某辉在被判处刑罚的同时,还对其宣告了“禁止从业三年”的禁止令。
“从业禁止令”是刑法修正案作出的新规定,是指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需要,对罪犯实施“从业禁止”,期限最低三年,最高五年。
据当地法院介绍,涵江区是莆田市主要的工业区域,生产金属配件的小工厂、小作坊特别多,因此这里重金属污染环境的案件较多。因为这些工厂规模小、生产工艺简单,很多人对环境保护意识不强,随意乱排工业废水的现象屡屡发生。
戴某辉是涵江区一铁件加工厂老板,2018年3月,戴某辉在涵江区三江口镇后郭村租用了一处民房,用于生产加工铁件,在无污水处理设施的情况下,戴某辉将电镀生产废水通过收集池收集后,直接由PVC暗管排入车间西侧的雨污管道内。
因周边环境被污染,戴某辉的偷排行为暴露。经采样检测,戴某辉车间收集池废水中的总镍、总铬、六价铬,分别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60.6倍、291倍、1224倍,达到严重污染程度。
此后当地检方以犯污染环境罪对戴某辉进行指控,并请求法院依法严惩。法院审理后认为,戴某辉
工业废水排放严重超出国家限定范围,其行为已触犯污染环境罪,检方指控罪名成立。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中对戴某辉发出“禁止从业令”适用法律准确,戴某辉实施的是排放含重金属污水污染环境的罪行,违背了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其排放的重金属超标倍数较高,种类较多,对其适用“从业禁止”能够降低被告人污染环境再犯可能。
随着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和人们对环境保护的程度日益强烈,很多从业者应该积极改变生产状态,不能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以损害环境为代价。法院向戴某辉下达“从业禁止令”,能够有效地预防其刑罚期满后再次从业导致污染环境行为“死灰复燃”。
保护生态环境势在必行,任何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获取利益的行为都是违法犯罪行为,切不可等闲视之。当然在加大处罚力度的同时,还应该对“三小”企业进行环保法规的宣传,让经营者和员工树立环保意识和法治意识,自觉保护生态环境,让老百姓生活更加安全舒适,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