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30日,天津市
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和市工信局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评选2019年天津市环境保护企业“领跑者”的公告》,天津市市生态环境局综合处处长李志军和市环科院副院长康磊向媒体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媒体关心的问题。
主持人:各位媒体朋友们,大家下午好! 欢迎参加此次市生态环境局8月专题新闻发布会。 今天,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和市工信局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评选2019年天津市环境保护企业“领跑者”的公告》,下面请我局综合处处长李志军和市环科院副院长康磊向大家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媒体关心的问题。
李志军:各位记者朋友,大家好! 非常感谢大家对环境保护企业“领跑者”制度的关注与支持,下面,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天津市环境保护企业“领跑者”制度有关情况。
一编制情况
近年来,天津市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成效显著,环境污染治理力度空前,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但客观上也存在企业污染治理主动性、积极性不高,治得好、治得差区别不大的问题,既不利于治理“先进”带动“后进”,也不利于促进市场公平公正。
为解决好存在的问题,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今年年初,正式启动了环境保护企业“领跑者”制度制定工作。 政策出台前,多次深入企业沟通交流、听取意见,密集走访兄弟省市学习借鉴。 初稿形成后,公开征求了市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全部吸收采纳反馈意见,形成了《天津市环境保护企业“领跑者”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建立环境保护企业“领跑者”制度,核心是协同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同时,优化营商环境; 在推进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的同时,压实企业治污主体责任。 关键是推进两个转变,一是推动环境管理从“底线约束”向“底线约束”与“先进带动”并重转变; 二是推动企业从“被动治污”向“主动治污”转变。
《实施办法》包括总则、申报、遴选、发布与退出、激励政策与遵循要求、附则等五章十七条。 《实施办法》明确了环境保护企业“领跑者”,是同类可比范围内生产工艺技术先进,污染治理处于全市领先水平,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科学规范的企业;明确了环境保护企业“领跑者”申报条件;规定了环境保护企业“领跑者”每年遴选和发布一次,有效期一年;明确了环境保护企业“领跑者”在有效期内可享受九项激励政策;明确了环境保护企业“领跑者”应当遵守的三项要求,对于不再满足相关要求的企业,将督促整改或取消称号。
三评选工作
今天,我们正式启动2019年度天津市环境保护企业“领跑者”评选工作,公告在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天津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发布。
凡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排放污染物、且符合《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申报条件的企业,均可自愿申报。 参与申报的企业应如实填写“天津市环境保护企业‘领跑者’申报表”,填写内容必须遵从事实,做到依据详实,可查实、可验证。 本次申报截止日期为2019年9月20日。
欢迎符合条件的企业踊跃申报,也欢迎新闻媒体对评选工作进行监督。 以上就是环境保护企业“领跑者”制度的有关情况,谢谢大家!
主持人:下面请市环科院副院长康磊回答记者提问。
新华社记者:请问,环境保护企业“领跑者”评选原则与方法是什么?有没有退出机制?
康磊:谢谢,下面我来回答这个问题。环境保护企业“领跑者”是同类可比范围内生产工艺技术先进,污染治理处于全市领先水平,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科学规范的企业,在提高落实治理污染主体责任的主动性、自觉性方面具有先进引领作用。因此,环境保护企业“领跑者”评选工作,我们坚持宁缺勿滥,将以企业自愿申报为前提,严格按照《实施办法》确定的程序、标准进行。
评选工作将由第三方机构科学、公正、公平开展。 坚持为民导向,简化了申报过程,采用“申报一张表”,综合考虑企业基本生产活动水平、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能源和综合利用情况,以及管理体系,全面评估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水平。 对进入初选的企业,开展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同时,采用盲审方式进行专家评审,并对入选的企业进行全社会公开,确保评选过程公平、公正、公开。
在《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了环境保护企业“领跑者”的退出机制。 一是每年评选一次,有效期一年,充分突出环境保护企业“领跑者”的时效性。 二是对不再满足“领跑者”条件或违反相关规定要求的,我们将督促整改或取消称号,并向社会公开,全面确保环境保护企业“领跑者”的先进性和引领性。
中国环境报记者:请问康院长,环境保护企业“领跑者”制度是怎么来的?国家相关制度有什么行动?
康磊:谢谢您的提问。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以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为重点,大力推进绿色、循环、低碳、可持续发展,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在此背景下,能效、环保、水效“领跑者”制度应运而生,特别是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提出加快制定修订一批能耗、水耗、地耗、污染物排放、环境质量等方面的标准,实施能效和排污强度“领跑者”制度,“领跑者”制度在全国得到逐步实施和应用。在环境保护领域,《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建立企业“领跑者”制度,对能效、排污强度达到更高标准的先进企业给予鼓励;《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天津市结合自身特点,制定了《天津市环境保护企业“领跑者”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全面推行实施环境保护企业“领跑者”,以标杆力量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大节能环保技术改造,推动提高落实环境主体责任的主动性、自觉性,加快天津市重点行业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
记者:我想问一下,企业获得环境保护企业“领跑者”以后,有哪些奖励措施?
康磊:感谢您的提问。推行环境保护企业“领跑者”,其根本在于树立先进典型引领,激发市场主体节能减排的内生动力,提升全市污染治理水平、减少污染物排放,逐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因此,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信息化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天津市环境保护企业“领跑者”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并在资金支持、限产减排、执法检查等方面给与了一定的激励政策。其中,在环境保护企业“领跑者”申报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专项时,可优先入库,优先评审;对于满足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要求的,在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不列入停限产清单,同时,还会适当降低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频次。无论是政策引领,还是榜样力量,我们希望通过开展环境保护企业“领跑者”评选工作,引导激励企业积极开展技术创新、清洁生产、污染治理,从源头削减污染物,助推天津市长效绿色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