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消息,9月1日起,广州市将施行新修订的《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新规规定,对机动车尾气进行路检或停放地抽检时,被检人不得拒绝;同时提倡临时停车熄火以及鼓励市民投诉和举报。
汽车尾气是氮氧化物第一大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介绍,广州作为国际大都市和国家中心城市,机动车数量庞大,至2019年上半年,机动车保有量已达277.7万辆,其中汽车保有量265.8万辆,且有大量外地牌照车在广州市行驶。研究表明,机动车排气是广州市氮氧化物的第一大来源,占比49.3%;是PM2.5的第二大来源,占比16.5%。
据介绍,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修订、修正,省人大常委会也先后制定、修改了《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一批法规。《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自2007年7月1日施行以来,对加强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出台时间较早,客观上造成部分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
为了保持与上位法的一致,更好地指导打赢蓝天保卫战工作,广州市于2018年启动《规定》修订工作;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省人大常委会批准,2019年6月12日市人大常委会公布了修订后的《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并明确《规定》于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路边临时抽检 司机不得拒绝
据介绍,新《规定》主要修订了3方面内容。一是对照上位法审查、修改了禁止性、义务性规定。如禁止生产、进口不符合标准的车用燃料,禁止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要求机动车维修单位应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二是健全工作机制体制。规定市人民政府可采取相应措施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要求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协调制度、实行排气污染定期检查与维护制度,删除了不符合“放管服”精神的有关内容。三是梳理了有关法律责任条款。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表示,新规实施后,在广州市初次登记上牌和申请迁入本市的机动车,不符合本市执行的新的
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将不予登记。不过按照广东省的要求,国五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上牌时间的最后期限是今年9月底。
其次,《规定》要求,在用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不得拆除、闲置或者擅自更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应当选择具有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排气污染检测;被抽检机动车的驾驶人不得拒绝抽检;经道路或者车辆停放地抽检不符合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相关部门将责令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予以改正,同时将检测结果记录在册、输入监督管理数据库,并予以公告。
此外,《规定》提倡机动车使用人临时停车时熄火。
举报机动车排气污染有奖
《规定》要求,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应有相适应的检测仪器设备,并取得有关资质认定;应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情况档案,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和与广州市执行的新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相适应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进行检测,出具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按要求将检测结果报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机动车维修单位应按相关要求和技术规范对在用机动车进行维修,使其符合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将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指标纳入维修质量保证内容,在质量保证期内承担维修质量责任;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将对经维修交付使用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
生产、进口、销售车用燃料的企业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标准的车用燃料。
记者留意到,《规定》第七条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被举报的行为查证属实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对举报人进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