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向媒体通报了2起洗涤行业涉
水环境污染案件,南宁市洁白洗涤服务有限公司、南宁市洁骏洗涤部因废水超标排放分别被处罚30万元。
近期,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开展环境执法“利剑”行动,重点查处洗涤、制药、医院、屠宰、学校等5个行业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以及“小散乱污”企业环境违法行为。
据介绍,自开展环境执法“利剑”行动以来,全市共立案环境违法案件63件,其中市本级23件;涉水环境违法案件21件,处罚金额400多万元;“小散乱污”34件;移送公安行政拘留2件。
记者了解到,今年1-8月,南宁市市区黑臭水体水质明显改善,氨氮和溶解氧两项主要指标达标率在80%以上,与2018年底相比达标率提高了20%以上。今年6月,南宁以总分第二名的成绩成功入围2019年全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示范城市,获得4亿元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下一步,南宁市将持续深入开展环境执法“利剑”行动,重拳打击各类环境违法排污行为,同时,按照“分块查处、分行业曝光”的原则,加大环境违法行为曝光力度,强化媒体公众监督,以案件查处促进企业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推动环境问题整改。
本次洗涤行业涉水环境污染案件通报如下:
案件一:南宁市洁白洗涤服务有限公司生产废水超标排放,在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锅炉炉渣露天堆放、未设置防雨防渗措施。
经采样监测,该公司生产
污水排放口外排污水水污染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排放浓度为6.14mg/L,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5mg/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废水超标排放行为处罚30万元。另外,该公司还存在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固体废物不按照规范存放等违反大气制度和固废制度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已立案处罚。
案件二:南宁市洁骏洗涤部废水超标排放,在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
经采样监测,该单位生产污水排放口外排污水水污染物pH值为5.77,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二级标准 pH值:6-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废水超标排放行为处罚30万元。另外,经查,该公司还存在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违法行为,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已立案处罚。
法律延伸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