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节能形势日趋严峻,我省也加快节约能源方面的立法,其中尤为重要的是《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8月27日,省政府法制办公布了该条例的修订草案,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9月20日。
这部法规可以说是我省节能领域的基础法。它从管理和使用方面对节能进行了全面规定。在具体节能领域,又详细规定了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措施。
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实施全民节能行动方案,营造全民节能氛围。完不成节能任务的单位和企业,不得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其法定代表人不得享受政府颁发的各种荣誉职务和称号。”
在节能管理方面,草案规定了一些新的制度,比如对超过限制性标准用能的单位,实施加价收费制度,但具体办法还需由省政府制定。还要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实行高耗能行业建设项目新增能耗等量淘汰制度。
在建筑节能领域,引人注意的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义务的规定,草案要求,“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该规定,将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草案还规定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分步骤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制度。新建建筑或者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鼓励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