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2-1
重点行业工业炉窑大气污染治理要求
行业 |
子行业 |
产品类别 |
炉窑类型 |
炉窑子类 |
污染治理措施 |
钢铁及焦化 |
钢铁 |
粗钢/生铁 |
熔炼炉 |
炼铁高炉、炼钢转炉、炼钢电炉、铁水预处理炉、精炼炉、AOD炉 |
按照《浙江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计划》要求,对烧结、球团、炼铁、炼钢、轧钢、石灰窑等工业炉窑实施升级改造 |
烧结矿、球团矿 |
焙(煅)烧炉(窑) |
烧结机、球团竖炉、链篦机回转窑、球团带式焙烧机 |
|||
焦化 |
焦炭 |
焦炉 |
常规机焦炉、热回收焦炉等 |
参照《浙江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计划》要求,对焦炉等实施升级改造 |
|
铁合金 |
铁合金 |
熔炼炉 |
矿热炉、精炼炉、感应炉、铝热法熔炼炉等 |
回转窑应配备覆膜袋式、滤筒等高效除尘设施,应配备脱硫设施;全封闭矿热炉应设置煤气净化系统,对煤气进行回收利用;半封闭矿热炉、精炼炉、中频感应炉应配备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 |
|
焙(煅)烧炉(窑) |
回转窑 |
||||
机械制造 |
铸造 |
铸件 |
熔化炉 |
冲天炉、感应炉、电弧炉、燃气炉等 |
冲天炉应配备袋式除尘、滤筒除尘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脱硫设施;中频感应炉应配备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 |
热处理炉 |
退火炉、正火炉、回火炉、保温炉、淬火炉、固溶炉、调质炉等 |
||||
加热炉 |
—— |
||||
建材 |
水泥 |
水泥熟料 |
焙(煅)烧炉(窑) |
新型干法窑等 |
水泥熟料窑应配备低氮燃烧器,采用分级燃烧等技术,窑尾配备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选择性催化还原(SCR)等脱硝设施;窑头、窑尾配备覆膜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窑尾废气二氧化硫不能达标排放的应配备脱硫设施;鼓励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探索实施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35、100毫克/立方米的深度治理 |
玻璃 |
平板玻璃 |
熔炼炉 |
玻璃熔窑等 |
池窑应配备静电、袋式、电袋复合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配备SCR等脱硝设施;取消脱硫、脱硝烟气旁路或设置备用脱硫、脱硝设施 |
|
玻璃纤维 |
熔化炉 |
玻璃纤维融化炉等 |
池窑应配备静电、袋式、电袋复合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配备SCR等脱硝设施;鼓励采用富氧或全氧燃烧方式 |
||
其它玻璃 |
熔炼炉 |
玻璃熔窑等 |
熔窑(全电熔窑和全氧燃烧熔窑除外)均应配备SCR等脱硝设施;以煤、石油焦、重油等为燃料的熔窑应配备袋式等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以天然气为燃料的熔窑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不能达标排放的应配备除尘、脱硫设施 |
||
陶瓷 |
陶瓷(含卫生陶瓷等)、搪瓷 |
焙(煅)烧炉(窑) |
辊道窑、隧道窑、梭式窑等 |
以煤(含煤气)、石油焦、重油等为燃料的炉窑应配备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以天然气为燃料的炉窑废气颗粒物不能达标排放的配备除尘设施;喷雾干燥塔应配备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配备SNCR脱硝设施 |
|
干燥炉(窑) |
喷雾干燥塔 |
||||
砖瓦 |
砖瓦 |
焙(煅)烧炉(窑) |
隧道窑、轮窑等 |
以煤、煤矸石等为燃料的烧结砖瓦窑应配备高效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以天然气为燃料的烧结砖瓦窑配备除尘设施 |
|
干燥炉(窑) |
蒸汽加热窑 |
||||
耐火材料 |
耐火材料 |
焙(煅)烧炉(窑) |
隧道窑、梭式窑等 |
应配备袋式等除尘设施;以煤(含煤气)、重油等为燃料以及使用含硫粘结剂的,应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高温隧道窑应配备SCR、SNCR等脱硝设施 |
|
石灰 |
石灰 |
焙(煅)烧炉(窑) |
竖窑、回转窑、套筒窑等 |
石灰窑应配备覆膜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二氧化硫不能达标排放的应配备脱硫设施 |
|
矿物棉 |
矿物棉 |
熔化炉 |
冲天炉等 |
以煤(含煤气)、焦炭等为燃料的冲天炉、熔化炉、池窑,应配备覆膜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配备SCR等脱硝设施;以天然气为燃料的熔化炉、池窑应配备袋式等除尘设施,配备SCR等脱硝设施,二氧化硫排放不达标的应配备脱硫设施;电熔炉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不达标的应配备除尘脱硫设施。 |
|
熔炼炉 |
池窑(熔窑)等 |
||||
有色冶炼 |
有色(轻金属) |
钛 |
焙(煅)烧炉(窑) |
煅烧炉、回转窑等 |
煅烧炉、回转窑等应配备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脱硫设施;配备SCR等高效脱硝设施 |
有色(重金属) |
锌、铜、镍、钴、锡、锑、钒等重金属 |
熔炼炉 |
底(侧、顶)吹炉、闪速炉、阳极炉、转炉、反射炉、矿热炉、鼓风炉等 |
熔炼炉应配备覆膜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锌、铜、镍、锡配备两转两吸制酸工艺,制酸尾气二氧化硫排放不达标的配备脱硫设施,钴、锑、钒熔炼炉尾气应配备脱硫设施;配备活性炭吸附、双氧水、金属氧化物吸收法等高效脱硫设施。环境烟气应全部收集,配备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活性炭吸附、双氧水、金属氧化物吸收法等高效脱硫设施。应配备高效脱硝设施。 |
|
钼(稀有金属) |
焙(煅)烧炉(窑) |
焙烧炉 |
配备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配备制酸工艺 |
||
有色再生 |
再生铜、铝、铅、锌 |
熔炼炉 |
底(侧、顶)吹炉、闪速炉、阳极炉、转炉、反射炉、矿热炉、鼓风炉等 |
熔炼炉、精炼炉等应配备覆膜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再生铅应配备高效脱硫设施,再生铜、铝、锌达不到排放标准的,配备脱硫设施。 |
|
干燥炉(窑) |
干燥炉(窑) |
||||
金属冶炼废渣(灰)二次提取 |
有色金属或无机化工产品 |
熔炼炉 |
底(侧、顶)吹炉、闪速炉、阳极炉、转炉、反射炉、矿热炉、鼓风炉等 |
应配备覆膜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二氧化硫排放达不到200毫克/立方米的应配备脱硫设施;生产无机化工产品的,执行无机化工排放控制要求 |
|
稀土 |
稀土 |
焙(煅)烧炉(窑) |
焙烧炉、煅烧炉(窑)、熟料烧成窑、回转窑等 |
煅烧窑等应配备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不达标的,应配备脱硫脱硝设施。 |
|
熔炼炉 |
底(侧、顶)吹炉、闪速炉、阳极炉、转炉、反射炉、矿热炉、鼓风炉等 |
||||
工业硅 |
金属硅 |
熔炼炉 |
矿热炉等 |
矿热炉等应配备袋式等除尘设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不达标的,应配备脱硫脱硝设施。 |
|
化工 |
氮肥 |
氮肥 |
干燥炉(窑) |
干燥窑、造粒塔等 |
硫磺回收尾气应配备高效脱硫设施;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应配备高效吹风气余热回收或三废混燃系统,配备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配备SCR等高效脱硝设施;以天然气为原料的一段转化炉应配备低氮燃烧、脱硝等设施;造粒塔应配套高效除尘设施;以煤为燃料的干燥窑应配备除尘、脱硫设施。 |
煤气发生炉 |
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以天然气为原料的一段转化炉等 |
||||
铬盐 |
铬盐 |
焙(煅)烧炉(窑) |
焙烧炉、煅烧炉(窑) |
铬矿、氧化铬等焙烧窑及铬渣解毒窑应配备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不达标的,应配备脱硫脱硝设施。 |
|
炭素 |
炭素 |
焙(煅)烧炉(窑) |
焙烧炉、煅烧炉(窑) |
焙烧炉、煅烧炉(窑)应配备覆膜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全省域配备SCR、SNCR等高效脱硝设施。 |
|
电石 |
电石 |
焙(煅)烧炉(窑) |
石灰窑 |
密闭型电石炉应配备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内燃型电石炉应配备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高效脱硫设施。炭材干燥炉应配备除尘、脱硫设施。 |
|
干燥炉(窑) |
干燥炉(窑) |
||||
熔炼炉 |
电石炉 |
||||
活性炭 |
活性炭 |
焙(煅)烧炉(窑) |
炭化炉、活化炉 |
煤基活性炭炭化炉应配备除尘、脱硫设施,配备焚烧炉等去除VOCs;应配备低氮燃烧、SNCR等脱硝设施。煤基活性炭活化炉应配备尾气焚烧炉,配备高效除尘设施;二氧化硫排放不达标的,应配备脱硫设施。活性炭干燥窑应配备除尘、脱硫设施 |
|
干燥炉(窑) |
干燥窑 |
||||
泡花碱 |
泡花碱 |
焙(煅)烧炉(窑) |
马蹄窑 |
马蹄窑应配备袋式、静电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配备SCR、SNCR等脱硝设施。 |
|
其他无机化合物 |
涉重金属的无机化合物 |
焙(煅)烧炉(窑) |
回转窑、竖窑、马蹄窑等 |
煅烧窑、焙烧窑应配备袋式、静电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氮氧化物排放不达标的,应配备脱硝设施。 |
|
轻工 |
日用玻璃 |
玻璃制品 |
熔炼炉 |
玻璃熔窑等 |
熔窑(全电熔窑和全氧燃烧熔窑除外)均应配备SCR等脱硝设施;以煤、石油焦、重油等为燃料的熔窑应配备袋式等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以天然气为燃料的熔窑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不能达标排放的应配备除尘、脱硫设施。 |
融化炉 |
玻璃融化炉等 |
||||
石化
|
石油炼制 |
汽油、柴油等石油化工原料 |
加热炉 |
加热炉、裂解炉 |
加热炉、裂解炉应以经过脱硫的燃料气为燃料,采用低氮燃烧技术。 |
石油化工 |
石化制品 |
加热炉 |
加热炉 |
加热炉应以经过脱硫的燃料气为燃料,采用低氮燃烧技术。 |
|
其他 |
—— |
—— |
煤气发生炉 |
—— |
酚水系统应封闭,产生的废气应收集处理,鼓励送至煤气发生炉鼓风机入口进行再利用;酚水应送至煤气发生炉处置,或回收酚、氨后深度处理,或送至水煤浆炉进行焚烧等。氮肥等行业采用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的,加快推进煤气冷却由直接水洗改为间接冷却;其他区域采用直接水洗冷却方式的,造气循环水集输、储存、处理系统应封闭,收集的废气送至三废炉处理。吹风气、弛放气应全部收集利用。 |
注:1.工业炉窑生产工艺过程及相关物料储存、输送等无组织排放,相关要求见附2-2。
2.“炉窑类型”说明:
(1)熔炼炉:将物料熔化,使其发生物理化学变化、去除杂质,获得设定组分产品的工业炉窑。
(2)熔化炉:将物料或工件熔化成液体的工业炉窑。
(3)焙(煅)烧炉(窑):对物料进行焙(煅)烧,使其发生物理化学变化或烧结成块的工业炉窑。
(4)加热炉:将物料或工件加热,提高温度但不改变其形态的工业炉窑。
(5)热处理炉:将工件加热后进行热处理工艺(正火、回火、淬火、退火等)的工业炉窑。
(6)干燥炉(窑):去除物料或产品中所含水分或挥发分的工业炉窑。
(7)焦炉:对炼焦煤等进行干馏转化,生产焦炭及其他副产品的工业炉窑。
(8)煤气发生炉:以煤等为气化原料,通过与气化剂在高温下进行物理化学反应制取煤气的工业炉窑。
附2-2
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界定
序号 |
作业类型 |
措施界定 |
示 例 |
1 |
密闭 |
物料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 |
— |
2 |
密闭储存 |
将物料储存于与环境空气隔离的建(构)筑物、设施、器具内的作业方式 |
料仓、储罐等 |
3 |
密闭输送 |
物料输送过程与环境空气隔离的作业方式 |
管道、管状带式输送机、气力输送设备、罐车等 |
4 |
封闭 |
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物料、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的状态或作业方式,设置的门窗、盖板、检修口等配套设施在非必要时应关闭 |
— |
5 |
封闭储存 |
将物料储存于具有完整围墙(围挡)及屋顶结构的建筑物内的作业方式,建筑物的门窗在非必要时应关闭 |
储库、仓库等 |
6 |
封闭输送 |
在完整的围护结构内进行物料输送作业,围护结构的门窗、盖板、检修口等配套设施在非必要时应关闭 |
皮带通廊、封闭车厢等 |
7 |
封闭车间 |
具有完整围墙(围挡)及屋顶结构的建筑物,建筑物的门窗在非必要时应关闭 |
— |
注: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采取密闭、封闭或设置集气罩等措施。煤粉、粉煤灰、石灰、除尘灰、脱硫灰等粉状物料应密闭或封闭储存,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方式输送。粒状、块状物料应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储存,粒状物料采用密闭、封闭等方式输送。物料输送过程中产尘点应采取有效抑尘措施。
附2-3
安装自动监控设施要求
分类依据 |
类别 |
数据要求 |
备注 |
排气筒 |
排气口高于45米的高架源 |
自动监控设施应与环保部门联网,数据传输有效率达90%;自动监控、DCS监控等数据至少要保存1年;监控视频数据至少保存3个月 |
根据相关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删选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 (试行)》(环办监测〔2017) 8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
行业 |
水泥、平板玻璃、陶瓷、氮肥、有色金属冶炼、再生有色金属 |
||
炉窑类型 |
冲天炉、玻璃熔窑、以煤和煤矸石为燃料的砖瓦烧结窑、耐火材料焙烧窑(电窑除外)、炭素焙(煅)烧炉(窑)、石灰窑、铬盐焙烧窑、铁合金矿热炉和精炼炉 |
||
其它 |
—— |
附2-4
重点项目计划表
序号 |
市 |
县(市、区) |
乡(镇、街道) |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单位地址 |
行业 |
子行业 |
产品类别 |
炉窑类型 |
炉窑子类 |
该类炉窑个数 |
该类炉窑总规模 |
规模单位 |
燃料类型 |
主要燃料年消耗量 |
燃料单位 |
是否安装CEMS |
治理方式 |
替代的清洁能源类型 |
深度治理措施 |
计划完成时间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