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7日,大洼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盘锦市大洼区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容指出,不断完善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体系和工作机制,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2027年,基本建立建筑垃圾治理体系,健全完善监督管理和执法联动机制,有效防治建筑垃圾违法违规行为。
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要求纳入工程设计、施工招标文件和相关合同文本,并督促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具体落实。积极推动装配式建筑、工厂化生产构配件、全装修成品住宅、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以及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应用,从源头上减少建筑材料的消耗和建筑垃圾的产生,提高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使用率。
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盘锦市大洼区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大政办发〔2025〕4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盘锦市大洼区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业经区政府三届第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27日
盘锦市大洼区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规范我区建筑垃圾管理,全面提升建筑垃圾治理水平,严厉打击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各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止环境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辽宁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盘锦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不断完善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体系和工作机制,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全面排查建筑垃圾突出问题,坚持立行立改,依法依规从严从重从速惩处违法犯罪行为,形成高压态势。2025年,通过开展建筑垃圾领域集中整治和常态化专项排查整治,构建事前事中事后发现和查处的整治机制,逐步降低建筑垃圾违法违规运输、利用和处置问题发生,建筑垃圾治理取得阶段性成效。2027年,基本建立建筑垃圾治理体系,健全完善监督管理和执法联动机制,有效防治建筑垃圾违法违规行为。
二、实施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我区辖区内建筑垃圾的产生、运输、中转、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三、全面开展建筑垃圾集中整治
(一)深入排查整治建筑垃圾产生、收集环节违法违规问题
1.强化城市建筑垃圾产生核准监管。对我区在建工程项目开展全面排查,建筑垃圾产生单位需外运处置建筑垃圾的,应提前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现场勘验,并颁发核准手续。对未办理建筑垃圾产生核准手续的,要督促办理核准手续并进行查处。对建设工程项目产生建筑垃圾类别、时限超出核准范围的,要督促补办对应的核准手续并进行查处;对建设工程项目建筑垃圾实际产生量和核准产生量进行比对,发现产生量存在漏报、瞒报、虚报的,或产生量明显高于核准量的,严查建筑垃圾去向,依法严厉查处。(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区城管执法局、各镇街配合)
2.严格落实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制度。各类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包括:基本情况,工程概况,源头减量、分类收集、就地利用、污染防治的措施和目标,建筑垃圾产生量与种类、处置时间和场所,以及管理责任人等内容,建筑垃圾处置方案的主要内容要在项目工地设置公示牌进行公示。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要全面排查在建工程项目情况(含房屋建筑工程、房屋拆除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通信工程等),对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编制和备案情况进行检查,未编制处理方案或未进行备案的,要求立即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对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内容进行检查,发现方案不齐全、数据不真实的,要求立即整改重新报备。(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区城管执法局配合)
3.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要求纳入工程设计、施工招标文件和相关合同文本,并督促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具体落实。积极推动装配式建筑、工厂化生产构配件、全装修成品住宅、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以及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应用,从源头上减少建筑材料的消耗和建筑垃圾的产生,提高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使用率。(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4.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对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分类收集情况进行排查,未分类收集建筑垃圾的,或者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的,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清理和整改,并依法进行查处。对建筑垃圾排放管理情况进行排查,对工程建设项目单位擅自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未按规定利用或处置建筑垃圾的,依法从严查处。对工程建设项目现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落实建筑垃圾产生监管主体责任情况进行检查,对于未履行职能、未配备建筑垃圾现场管理人员的,要责令作出整改。对施工现场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工地进出口道路未硬化、出口未设置冲洗设施、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离场未落实密闭和冲洗的,要求立即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从严查处。(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城管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工信局、国网盘锦大洼供电公司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严查工程项目非法委托运输行为。对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行排查,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取得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的单位运输的,依法从严查处,并依法依规纳入信用管理。对使用的运输车辆所属单位与合同委托运输单位不一致的,依法进行查处。(区城管执法局负责)
6.推进装修垃圾管理。全面做好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的管理,对于小型商业网点、居民装饰装修等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项目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通过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中转,临时堆放点由属地街道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居民装修垃圾在物业或社区指定的地点袋装投放,并委托合规的运输企业及时清运;各街道、社区负责在辖区内组织实施装修垃圾管理责任区、责任人制度,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街道、社区应当对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投放、清运装修垃圾给予指导、监督、服务。(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城管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局大洼分局、各镇街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入建筑垃圾运输环节管理
1.严格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监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需经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准后,并纳入市级清单目录管理。城管执法、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加强运输企业所属车辆的动态监管,利用网络监管平台动态监管全部运输车辆。加强联合执法,对违法、违规的运输企业及车辆驾驶人依法予以处罚。对个人和未取得运输核准的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依法从严查处;对取得运输核准的单位,违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核准文件的,责令其整改并依法进行查处。对取得运输核准的单位,将建筑垃圾运至未经核准的建筑垃圾处置场处置的,责令其整改并依法进行查处。(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大洼分局、区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严查违法违规运输行为。组织城管执法、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无证运营、超范围经营、假牌套牌、未密闭运输、超载超限、沿途遗撒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从严从快查处。重点严查跨区域运输,对发现建筑垃圾跨省跨市非法运输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追溯源头产生点和末端倾倒点,做好线索通报和案件移送工作。对取得运输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实施动态监管,检查运输车辆是否按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对存在违规行为的,要求立即整改,并依法从严查处。对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的车容车况、密闭措施、装载情况等进行严格检查,未落实施工现场出入车辆100%冲洗,车辆号牌不清晰的,要求立即整改。(区城管执法局牵头,区公安局、区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强化信息化监管。健全预警机制,充分运用卫星图像定位等技术手段,发挥建筑垃圾信息化监管作用。对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行驶和装卸记录等装置未保持正常使用的,以及关闭、屏蔽信号、删除记录信息的,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经核实后依法进行查处。(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城管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入排查整治建筑垃圾贮存、利用和处置环节违法违规问题
1.加强建筑垃圾临时贮存场所建设并监管。要加快推进临时性处置场所建设,可根据实际情况,先期建设临时性建筑垃圾中转站(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和弃土消纳场,用于解决现有转运场所能力不足问题,远期规划建设正式性处置场所。临时性场所建设需要满足规划和环保等部门相关要求。建筑垃圾处置场需经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核准审批,并纳入市级清单目录管理。各街(镇)及区直各相关部门要全面摸排临时贮存场所情况,掌握临时贮存场所建筑垃圾堆存底数,对未依法办理临时贮存场所相关手续的,要督促责任人限期补办,不能补办的要及时清理;对地基处理、地表水导排、安全监测、污染防治等配套措施缺失,堆体存在滑坡、坍塌隐患的,要督促责任人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安全;对于造成环境污染的,要进行环境治理。(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区城管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局大洼分局、盘锦市大洼生态环境分局、区水利局、各镇街、盘锦京环大洼分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建筑垃圾利用、处置设施监督检查。开展建筑垃圾利用、处置设施全覆盖检查,对未按规定受纳建筑垃圾,未落实污染防治、安全生产措施,未建立管理台账,未设置冲洗、计量称重和视频监控等设备设施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进行查处。(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区城管执法局配合)
3.严厉打击非法倾倒。对违规倾倒、堆放建筑垃圾的点位,发现一起清理一起,并严查建筑垃圾来源和责任人。重点打击在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市际毗邻区域,交通道路沿线,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林地、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内非法倾倒建筑垃圾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重点排查违规设立的建筑垃圾临时贮存场所、处置场所或资源化利用设施,一经发现立即依法进行查处。加强建筑垃圾跨行政区域转移监管,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坚决防范跨区乱倒乱卸。(区城管执法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大洼分局、盘锦市大洼生态环境分局、区水利局、市公安局大洼分局、各镇街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多措并举提升管理水平
(一)加快规划编制实施。严格落实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加快推进属地详细规划和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专项规划编制,要统筹考虑建筑垃圾产生量及源头分布,科学规划建筑垃圾临时贮存、资源化利用、堆填、填埋处置等各类设施选址和空间布局,明确建设规模、用地需求和建设时序,根据实际需要和工艺路线要求,落实设施用地,确定建筑垃圾处置固定去处。(市自然资源局大洼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设施建设管理。要把建筑垃圾利用和处置设施作为城市兜底性市政基础设施,加大财政支持,纳入各地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加快落实项目建设相关前期手续,抓紧组织项目实施,按期完成设施建设任务。要科学包装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积极争取其设施设备纳入大规模设备更新和循环利用政策支持范围。(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开展建筑垃圾存量治理。全面排查、评估存量建筑垃圾情况,对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和地质灾害风险区的临时贮存场所,要将建筑垃圾有序转移至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或处置场所。涉及占用耕地地块的恢复整改,要做到对建筑垃圾的彻底清运,还应按原有情况同步恢复田间道路、灌溉设施等农田配套设施,与周边相邻的农田配套设施相贯通,确保满足正常耕种条件,坚决防止简单覆土代替整改。对存在环境隐患或造成环境污染的临时贮存场所,要进行污染防控和治理。无法原位防控和治理的,要将建筑垃圾有序转移至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或处置场所。暂时无法转移的,应完善整治方案,明确完成时限,强化监测和管控措施,确保安全。(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区城管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局大洼分局、盘锦市大洼生态环境分局、区水利局、区房屋征收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联合监管执法。建立健全多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执法、联合惩戒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定期会商、协作联动、信息共享制度,畅通线索通报渠道,进一步形成监管合力,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统筹各部门和基层执法力量,开展常态化联合执法行动,提升执法效能。(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大洼分局、市自然资源局大洼分局、盘锦市大洼生态环境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各镇街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工作安排
(一)集中整治阶段(年底前)
1.抓紧部署实施。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充分认清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的严重危害,要制定细化的整治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时间表和责任分工。要在2024年6月份以来开展的工作基础上,对照整治方案内容查缺补漏,加快推进,确保建筑垃圾排查整治全覆盖,年底前完成集中整治工作。紧紧围绕整治方案,层层传导压力,把工作量化到属地、落实到单位、细化到个人,确保措施到位。
2.全面排查整治。按照明确的整治任务,部门联动开展排查整治,坚持边查边改、立行立改,提升排查整治工作质量。加大执法打击力度,依法依规从严从重从速查处,通报一批典型案件。加强监督检查,督促责任主体履行职责,规范处理建筑垃圾。对发现的问题,要建立问题台账和责任清单,明确整改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部门,实行销项管理,整改一项,消除一项,确保整改到位。
3.持续巩固提升。在全面排查整治基础上,巩固专项整治行动成果,形成部门间线索通报、案件移送、溯源查处、联合惩戒等工作机制,确保长效治理。
(二)常态化整治阶段(2025年起)
在集中整治的基础上,及时总结专项整治工作的有效措施和经验做法,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成因。每年常态化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适时开展问题整改“回头看”,确保建筑垃圾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本次专项整治是国家、省政府、市政府、区政府部署要求的一项重点工作,是对照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检查内容的一次全面排查整改,是今年已部署的全市建筑垃圾排查整治工作的完善提升。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把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年度计划和重点工作清单。
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区级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专班,负责统筹协调区直有关部门、各镇街实施专项整治工作,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专班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会同区城管执法局、区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大洼分局、市自然资源局大洼分局、盘锦市大洼生态环境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财政局、区水利局、区工信局、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国网盘锦大洼供电公司组成。专班各成员单位负责加强对各镇街、各行业内部相关工作的指导,对工作不力的镇街、行业部门按照工作权限进行约谈或问责。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属地政府主体责任,细化部门责任分工,加强统筹协调和部门联动,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二)强化部门协同推进。建筑垃圾排查整治实行“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原则,排查整治情况将纳入区政府对各镇街工作考核内容。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建筑垃圾管理和整治工作。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纳入大规模设备更新和循环利用政策支持范围。
区工信局负责通信工程源头管控,督促通信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办理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核准和处理方案备案,指导再生产品在通信领域的应用推广。
市公安局大洼分局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通行管理,依法打击建筑垃圾违法犯罪。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财政优惠政策。
市自然资源局大洼分局负责统筹建筑垃圾处置设施用地工作。
盘锦市大洼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指导建筑垃圾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城市建筑垃圾治理工作和本次集中排查整治,建立健全协同监管工作机制;负责起草全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相关制度文件;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智能化管控系统和信息共享平台;负责对各镇街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考核评比;负责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过程中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以及再生产品在工程建设领域的应用推广。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运输工程建筑垃圾源头管控以及运输车辆监管,督促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办理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核准和处理方案备案,指导再生产品在交通建设领域的应用推广。
区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源头管控,督促水利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办理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核准和处理方案备案,指导再生产品在水利领域的应用推广。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对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运输、中转、利用、处置等全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负责对运输环节进行重点监管和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国网盘锦大洼供电公司负责电力工程源头管控,督促电力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办理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核准和处理方案备案,指导再生产品在电力领域的应用推广。
(三)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治理,完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专项工作规划和相关法规制度,推行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加强建筑垃圾分类处置,规范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核准,落实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要求,严格建筑垃圾运输监管,加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执法检查,合理配置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加快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建立建筑垃圾全链条监管体系,实现常态化规范管理。
(四)做好宣传发动。加强对建筑垃圾排查整治工作的宣传引导,做好建筑垃圾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政策解读。发挥舆论导向和媒体监督作用,强化对建筑垃圾违法行为的曝光,提高公众规范处置建筑垃圾的自觉性。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指导作用,宣传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典型案例,推广典型经验,激发社会投资动力和活力。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引导公众监督举报违法排放、倾倒、处置建筑垃圾行为,为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顺利推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盘锦市大洼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孙大勇 区委常委、副区长
副组长:李洪彬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成 员:孙 野 区发展改革局局长
李维英 区工信局局长
刘春华 市公安局大洼分局副局长
张汉卿 区财政局局长
孙洪谦 市自然资源局大洼分局局长
苏 晔 盘锦市大洼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郑永安 区交通运输局局长
孙 伟 区水利局局长
黄 亮 区城管执法局局长
李荣鑫 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主任
王国军 田庄台镇人民政府镇长
王 伟 平安镇人民政府镇长
王 齐 西安镇人民政府镇长
杨 震 东风镇人民政府镇长
王亚东 新开镇人民政府镇长
夏婷婷 新立镇人民政府镇长
鞠 哲 唐家镇人民政府镇长
田 君 新兴镇人民政府镇长
李文强 清水镇人民政府镇长
赵圈河镇人民政府镇长
刘 阳 田家街道办事处主任
刘俊英 大洼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家街道办事处主任
谭 啸 榆树街道办事处主任
刘松林 二界沟街道办事处主任
赵 朋 于楼街道办事处主任
孙晓羽 国网盘锦市大洼区供电分公司经理
李 新 盘锦京环公司大洼分公司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日常调度、协调、指导建筑垃圾推进以及各类材料数据归纳处理、评估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注:领导小组成员因个别岗位调整,由新任职者自行替换,无特殊情况,不再重新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