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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浙江方明塑胶管道有限公司被罚款

日期:2019-09-06    来源:中国质量信息网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9
09/06
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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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大气监测 大气污染 污染防治

   近日,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吴兴分局公布2019年4-8月行政处罚情况。
  吴兴分局表示,于2019年5月14日对当事人浙江方明塑胶管道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规定安装或使用污染物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该单位6台注塑机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未开启,另外3台注塑机废气吸风管道未接通,导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83000(捌万叁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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