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节能环保网 » 固废处理 » 垃圾处理 » 正文

二十一位公民代表为江西生态文明建设立法建言献策 吸纳全社会共同参与保证垃圾分类效果

日期:2019-09-10    来源:法制网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9
09/10
09:53
文章二维码

手机扫码看新闻

关键词: 垃圾处理 垃圾分类立法 垃圾回收

   9月3日,江西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举行了《江西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公民意见座谈会。来自街道社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等多行业的21位公民代表围绕草案修改稿,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近百条修改意见和建议。
  “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规定,鼓励村(居)民委员会、社区、住宅小区的自治公约规定节能减排、垃圾分类等生态文明建设自律内容。”会上,南昌市东湖区广场北路社区居民喻菡提出建议,因垃圾分类工作量大,社区工作人员有限,建议制定一个具体垃圾分类管理规则,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吸纳全社会共同参与,以保证垃圾分类效果。
  对此,南昌市青山湖区新苑社区居民刘和平也认为,有效实施垃圾分类已刻不容缓,建议草案修改稿在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和义务、居民的责任和义务方面作相关细致和可操作的规定。
  “草案修改稿缺少提供法律援助的形式规定,可增加补充社会力量的参与。”对于草案修改稿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青赣环境交流中心志愿者聂丽林建议,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环境污染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聂丽林说,政府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鼓励向公益组织、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个人、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以及其他法律工作者采购政府服务为环境污染受害人提供法律服务。
  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七条规定: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督促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应当由取得国家有关资质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单位进行评估鉴定,评估鉴定结果可以作为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和追责的依据。
  对此,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审判庭员额法官王倩指出,将评估鉴定结果作为环境损害索赔和追责的依据有些过于绝对。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有些损害无相应的鉴定机构、有些损害也无法鉴定的情况,而且最高法的审判理念中也表示不能唯鉴定论,在这些情况中可以参考专家意见等。
  王倩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用货币代偿是常见的赔偿方式。但是实践中,存在钱放在哪里、用在哪里、如何使用和监督等各种问题。所以建议建立专门的资金账户,用于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及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起诉、鉴定费用的开支,并应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规范。
  据了解,《江西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包含九部分共七十三条,在生态文化、生态经济、生态文明制度和生态安全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不断拓宽公民参与立法渠道,把法立在百姓心坎儿上。”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刘义硚介绍说,这一条例草案已于今年7月由省政府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拟于今年9月下旬二审并交付表决。
  “征求公民意见座谈会要常态化、制度化。”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成员龚建华在会上指出,在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40周年之际,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之时,省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开门立法,努力探索民主立法新途径,首次专门召开地方性法规草案征求公民意见座谈会,使人民群众有更多的途径和渠道参与到立法活动中来,意义重大,成效明显。
返回 国际节能环保网 首页

能源资讯一手掌握,关注 "国际能源网" 微信公众号

看资讯 / 读政策 / 找项目 / 推品牌 / 卖产品 / 招投标 / 招代理 / 发新闻

扫码关注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国际能源网站群

国际能源网 国际新能源网 国际太阳能光伏网 国际电力网 国际风电网 国际储能网 国际氢能网 国际充换电网 国际节能环保网 国际煤炭网 国际石油网 国际燃气网